話說從頭……
建築物應設置各項無障礙設施的政策推行了二十多年,雖不敢說百分之百盡如人意,但對於政府部門與社會大眾來說,都是應當做且已經是上軌道的政策。但是各類型活動場所,諸如綠地、廣場、風景遊樂區、休閒農場,或各種臨時性活動的場地,對於應設置無障礙設施的概念較為欠缺,不是各做各的,就是完全無相關規劃。
因此內政部在104年召開了「研商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活動場所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之相關事項會議」,會議中就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7條中「活動場所」的定義、活動場所無障礙設施設計之法源根據、部會分工進行討論。會議決議為【考量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並無明文授權由內政部訂定全國各類公共或營業之活動場所無障礙設施設備工程設計標準,本案名稱暫維持為「內政部主管活動場所無障礙設施設備設計標準」,並由內政部辦理發布後提供全國共通性無障礙標準予其他部會參考;後續將會商本部法規委員會討論法制意見後再行確認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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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推動無障礙環境的概念始於建築物、交通工具與人行環境,近年來強調身心障礙者也與其他人一樣擁有平等充分參與社會的權利,也促使各界開始關注起活動場所的無障礙設計。
就在今(2015)年的8月,台北市文化局辦理台北藝穗節的「乳與卵」活動,因場地因素於活動網站的注意事項註明「由於場地限制(在地下室且無電梯),因此不建議輪椅使用者前往觀賞。」,引發台北市行無礙資源推廣協會與各身障團體
連署聲明,台北市政府的作法無疑是歧視,且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爾後,台北市政府社會局發出
新聞稿,表示已請台北市政府文化局修正公告,並提供爬梯機借用服務,亦強調已經制定「臺北市政府各機關辦理各項活動設置無障礙設施及服務檢核表」,將提供該府各機關辦理活動時,預先自我檢核,以實現環境無障礙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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