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說從頭……
建築物應設置各項無障礙設施的政策推行了二十多年,雖不敢說百分之百盡如人意,但對於政府部門與社會大眾來說,都是應當做且已經是上軌道的政策。但是各類型活動場所,諸如綠地、廣場、風景遊樂區、休閒農場,或各種臨時性活動的場地,對於應設置無障礙設施的概念較為欠缺,不是各做各的,就是完全無相關規劃。
因此內政部在104年召開了「研商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活動場所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之相關事項會議」,會議中就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7條中「活動場所」的定義、活動場所無障礙設施設計之法源根據、部會分工進行討論。會議決議為【考量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並無明文授權由內政部訂定全國各類公共或營業之活動場所無障礙設施設備工程設計標準,本案名稱暫維持為「內政部主管活動場所無障礙設施設備設計標準」,並由內政部辦理發布後提供全國共通性無障礙標準予其他部會參考;後續將會商本部法規委員會討論法制意見後再行確認名稱。】。
建築物應設置各項無障礙設施的政策推行了二十多年,雖不敢說百分之百盡如人意,但對於政府部門與社會大眾來說,都是應當做且已經是上軌道的政策。但是各類型活動場所,諸如綠地、廣場、風景遊樂區、休閒農場,或各種臨時性活動的場地,對於應設置無障礙設施的概念較為欠缺,不是各做各的,就是完全無相關規劃。
因此內政部在104年召開了「研商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活動場所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之相關事項會議」,會議中就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7條中「活動場所」的定義、活動場所無障礙設施設計之法源根據、部會分工進行討論。會議決議為【考量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並無明文授權由內政部訂定全國各類公共或營業之活動場所無障礙設施設備工程設計標準,本案名稱暫維持為「內政部主管活動場所無障礙設施設備設計標準」,並由內政部辦理發布後提供全國共通性無障礙標準予其他部會參考;後續將會商本部法規委員會討論法制意見後再行確認名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