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內政部營建署道路工程組
http://www.cpami.gov.tw/chinese/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17702&Itemid=105
 
發布日期:2014-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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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代步車雖然名稱中有「車」一字,但屬於「醫療器材管理辦法」定義的眾多品項的其中一項;若民眾使用電動代步車或輪椅行駛於道路上,依據交通部相關函釋,則視為行人。這些規定已行之有年,但於實務上警察執法或交通裁決時,仍會產生將使用電動代步車或輪椅的民眾認定為車輛的狀況。
陳節如立法委員辦公室於今年(103年)3月18日就因一位身障者使用行動輔具發生車禍的認定問題邀請交通部、警政署、衛生福利部與輔具中心等單位召開了協調會。起因於當事者使用輪椅在未劃設人行道的道路行走時被撞,而警察認定當事者為車輛而舉發其違規,當事者因而向交通事件裁決處申請鑑定,第一次鑑定意見書載明其駕駛「電動輔助自行車」,逆向行駛;經申覆後改為「電動醫療輔助車」並判定其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2條之1,屬於違規上路且逆向行駛。但實際上當事者是使用電動輪椅,依法是視為行人,在未劃設人行道之處則需靠邊行走即可。這案例顯見執法人員對法令規定不甚熟悉以及難以辨識行動器材應歸屬為車輛或行人的困境。
當日除針對此案例進行釐清外,也請交通部路政司再次行文給各直轄市及縣市交通裁決處(所),重申醫療用電動三輪車和動力式輪椅視為行人活動之輔助器材,應遵守一般行人管制規定,且為避免基層警察同仁誤判行動器材歸屬,建請衛生福利部研議製作輔具標章或建議將仿單標籤貼於輔具容易辨識部分,以避免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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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使人行道與車道有所區隔,並避免汽機車違規通行人行道,人行道與車道連接處會以緣石、車阻、欄杆、植槽與綠籬等方式加以區隔,但設置不當卻往往造成行人通行的阻礙,甚至成為傷人的暗器。
針對人行道設車阻,政府怎麼說?
內政部營建署在102年9月18日回覆鄭豐喜基金會的公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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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符合大自然景觀,所以要鋪設小石子步道…
為了感受到懷舊或歐式風情,所以要鋪設小石磚步道…
 
這些看似別有一番風味的小石子或小石磚步道,讓多少人痛苦不已。
上網搜尋一下關鍵字,就可以看到不少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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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行道劃車位??住在台中的朋友們,請幫忙拍照片~


 


今日在閱讀新聞時,看到華視報導了一則「人行道畫車位 殘障車不敢停」的新聞,內容有點扯,台中市忠明公園的身障停車位劃設在人行道上,沒有人敢停,標示也不清楚,反而是坡道被當成是免費的停車位。


 


各位住在台中或是有機會到台中的朋友,請幫忙拍下忠明公園的照片,也可以當作是【全台障礙公園與友善公園大評比活動】的投稿照片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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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樓-台灣獨特的建築設計,讓行人可免去在大雨滂沱的日子裡,害怕褲管、鞋子踩濕或是被過往汽機車濺起的水花而淋濕的擔心,當然在烈日當頭的日子裡,也可避免太陽無情的曝曬,以上都算是騎樓設計的目的或是好處,可是放眼台灣,騎樓卻常是障礙重重、不利行走,以上所稱的美意均大大地打了折扣。
 
騎樓佔用的問題有多嚴重?在去年年底由研考會發起的「十大民怨,你來投」網路票選活動,佔用騎樓、道路或車位就排名第十位,由於騎樓屬私有地權,高低落差的狀況十分常見,且停放機車、擺攤、放置自家物品、甚至住家間以鐵門阻隔騎樓間的通行等現象,似乎是屢見不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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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推動無障礙的生活環境,營建署每年均會對25個縣市政府辦理兩個督導考評計畫,一為「無障礙生活環境業務督導」,一則為「市區道路人行環境無障礙考評」,昨日營建署公布98年市區道路人行環境無障礙考評結果,結果為:
 
在「都會型」類組中,以台北縣、台北市表現優良,而嘉義市、基隆市表現有待改進;在「城鎮型」中,以高雄縣、宜蘭縣表現良好,而苗栗縣、彰化縣表現仍需再努力;在「偏遠及離島型」以花蓮縣表現良好,而澎湖縣仍具有改進空間。(資料來源:營建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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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30日在台北市行無礙資源推廣協會的邀約下,前往會勘淡水的殼牌倉庫,有關淡水殼牌倉庫的整修未施作符合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的始末,可以參考行無礙的部落格說明。
 
雖古蹟維護與保存非常重要,但是於整修時同步考量應設置無障礙設施與古蹟維護並無衝突,我們也不希望因為設置無障礙設施而破壞原有的風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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