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障礙ATM這個各界關注的議題,從101年聯合報系列報導之後,經過2年多各個身障團體與相關單位的努力,終於訂定出台灣版的規格尺寸。

不過此內容尚未通過正式法制作業,加上是由內政部營建署召集會議而制定於「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的「附錄」中,因此後續無障礙ATM應該設置在哪裡、設置幾台、汰換期程等改善問題,仍需要與金管會及各金融機構溝通協商。從這2年的溝通過程可以想見未來的倡議仍不輕鬆,期待大家共同關注並繼續支持。

 

這幾年來殘盟與各單位做了哪些努力?以下整理請大家參考。

(部份列點含有超連結,點選可查看詳細內容)

 

────────100年

一、   100年10月3日中華民國脊髓損傷者聯合會發函財政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建議於各行庫設置ATM時應設置一台可供輪椅使用者提款。

二、   100年11月14日愛盲基金會於網站刊登「我們需要普設無障礙語音提款機」一文。

 

────────101年

三、   101年1月3日中華民國無障礙科技發展協會發函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請其積極協調金融機構增設語音提款據點,並提升網路銀行之無障礙設計。

四、   101年5月15日台北市行無礙資源推廣協會發函內政部、財政部與多名立法委員辦公室,請營建署與財政部針對銀行提款機無障礙設施之改善與設計規範,邀請身障團體召開討論會。

五、   101年5月26日台北市行無礙資源推廣協會網站刊登「尊重差異,無價愛妳/你的無障礙提款機」一文。

六、   101年6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召開「研商使用輪椅民眾操作自動提款機相關權益事宜會議」,身障團體代表包含中華民國殘障聯盟、中華民國脊髓損傷者聯合會、台北市行無礙資源推廣協會與台北市脊髓損傷者協會,於會議上提出應訂定改善期程與無障礙ATM的標準規範。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表示制定台灣版標準會增加銀行採購成本,僅向金融機構作出原則性建議。

七、   101年6月1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召開「研商視障民眾使用自動提款機(ATM)相關權益事宜會議」,身障團體代表包含中華民國殘障聯盟、中華民國無障礙科技發展協會與愛盲基金會,於會議上反應語音提款機應普設、增加目前語音提款機的功能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表示當日無法做出具體決議,請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調查各家金融機構可汰換成視障ATM的台數與地點,並再邀集各金融機構研議規格、功能與設置地點等。

八、   101年6月27日中華民國殘障聯盟發函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鑒於6月份兩次會議並未做出具體決議,且與團體提出訴求有所落差,故提出三點具體建議:1.訂定無障礙ATM統一規格與制定語音ATM操作統一流程;2.規劃短、中、長程改善期程;3.公告無障礙ATM設置地點。

九、   101年7月1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覆中華民國殘障聯盟,表示會依會議決議辦理,由於牽涉各銀行的成本、作業及汰換時程不同,將待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陳報後逐步推動,並將資料提供參考,在9月底前也會先建置無障礙ATM的查詢專區。

十、   101年10月1日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於網站建置「無障礙ATM查詢服務專區」,可分別查詢方便輪椅使用者與視障者使用ATM的設置地點。

十一、        101年11月15日中華民國殘障聯盟去電詢問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有關各金融機構無障礙ATM的汰換計畫為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表示需要彙整資訊。

十二、        101年11月22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函中華民國殘障聯盟,表示各銀行採購是符合美、日或歐盟等國際無障礙規格之ATM;另列出優先設置地點以及101、102年之汰換數量。

 

────────102年

 

十三、        102年4月1日內政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推動小組第3屆第1次會議決議,

(一)     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議無障礙ATM規格及設置標準與汰換時程。

(二)     請內政部營建署研議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時,併予考量無障礙ATM設置規範。

十四、        102年4月26日內政部營建署發函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請其依據4月1日內政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推動小組之會議決議,提供無障礙ATM相關規格、型式及設置於建築物時應考量之內容等資料。

十五、        102年5月1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函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請其向會員銀行蒐集無障礙ATM相關規格、型式及設置於建築物時參考之內容等資料。

十六、        102年8月1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召開「研商公共場所設置符合輪椅民眾使用之ATM事宜會議」,身障團體代表包含中華民國殘障聯盟、中華民國脊髓損傷者聯合會、台北市行無礙資源推廣協會與台北市脊髓損傷者協會,於會議上再次訴求應訂定無障礙ATM規格,且要注意其設置之空間與動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仍是採取鼓勵態度請各金融機構提供符合輪椅民眾使用之ATM,至於規格則由中華民國殘障聯盟與ATM設備廠商開會討論,相關聯絡方式與資料則請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提供。

十七、        102年12月23日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召開「一般業務委員會第130次委員會議」,中華視障聯盟、中華民國殘障聯盟、台灣盲人重建協會等身障團體受邀列席,會議決議視障語音提款機增加「轉帳」與「其他金額」兩項功能。

 

────────103年

 

十八、        103年1月6日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發函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提供5家ATM設備商現有無障礙ATM規格之資料。

十九、        103年1月1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將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蒐集的各家ATM設備商之資料發函給內政部營建署。

二十、        103年2月1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召開「研商金融機構提供身心障礙者友善服務措施之作法會議」,身障團體代表包含中華民國殘障聯盟、中華民國脊髓損傷者聯合會、台北市行無礙資源推廣協會、台北市脊髓損傷者協會、中華視障聯盟、中華民國無障礙科技發展協會、中華民國視障者家長協會、台灣盲人重建院、中華民國聾人協會,當日共討論三個議題,有關訂定無障礙ATM規格一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表示國內並無ATM製造商且現行各家金融機構均以國際規範採購,故無須制定一標準規格。請各金融機構依照內政部營建署所訂之無障礙設施規範設置ATM,另經濟部現正制定各類產品國家無障礙標準,未來如有需要將由經濟部協助辦理。

二十一、                103年2月21日內政部營建署發函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與中華民國殘障聯盟,請兩單位針對其於「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附錄2「其他設施」中,研擬新增「A206自動提款機」的修正草案,表示意見。

二十二、                內政部營建署匯整意見後,將草案名稱修正為「A206金融機構之自動化服務設備」,並於103年5月9日邀集內政部建築技術審議委員會部份委員、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內政部建築研究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殘障聯盟、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各縣市政府、部分銀行代表等,召開「研修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附錄2-其他設施-新增A206金融機構之自動化服務設備(草案)會議」,共同研商。有關地面、位置、標誌、前方空間、聲音模式、操作警示提醒、耳機孔、點字標示、反應等候時間、操作點等條文達成共識,而語音操作模式、伸手可及的操作範圍、螢幕顯示三項條文因尚有疑慮故予以保留。有關保留條文決議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會同金融機構、ATM廠商及身心障礙團體研提修正文字供內政部營建署參考,再由內政部營建署視所提意見酌予續商或逕依程序辦理發布事宜。

二十三、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為由其召開會議似有不妥,故由銀行代表聯繫中華民國殘障聯盟邀集會議,於103年6月4日於中華民國殘障聯盟辦公室召開,共計3家金融機構、5家ATM設備商出席。會議針對草案所有條文進行檢視,部分做文字修正,有關輪椅使用者可否觸及ATM的關鍵條文「伸手可及的操作範圍」並未取得共識,紀錄呈現為「正面最大高度為122公分,最低高度為38公分、深度不得大於25.5公分(側面尚待討論)。所有操作需讓輪椅使用者視線可及且以單手便利操作,不需特別緊握、捏與轉動手腕。」,並請內政部營建署再次開會研商。

二十四、                3家ATM設備商分別於103年6月25日、7月4日、7月10日發函中華民國殘障聯盟,表達其對6月4日會議決議之意見,認為該規格將造成限制競爭,且有市場壟斷之嫌。

二十五、                103年6月25日內政部營建署將中華民國殘障聯盟6月4日之會議記錄發函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請其表示意見。

二十六、                103年8月2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回函內政部營建署,表示中華民國殘障聯盟6月4日所訂之規格超出國際標準甚多,可能限制競爭、造成市場壟斷之情形,且造成銀行採購困難,故針對「伸手可及的操作範圍」訂為「正面操作最大高度為122公分,最低高度為38公分、深度不得大於35公分,如正面操作最大高度低於110公分,則深度可介於35公分至45公分;或側面操作最大高度為122公分、最低高度為38公分、深度不得大於25.5公分,如側面操作之最大高度低於117公分時,則深度可介於25.5公分至45公分。如未符合前述規格,可提供其他輔助設施,讓輪椅使用者視線可及且以單手便利操作。」

二十七、                103年9月22日中華民國殘障聯盟邀請台北市行無礙資源推廣協會與台北市新活力自立生活協會針對「伸手可及的操作範圍」進行討論,考量採用正面或側面操作方式是依使用者偏好而有所不同,故不特別區分,僅訂出較適宜使用者操作之尺寸。建議條文為:「A206.11伸手可及的操作範圍:最大高度為122公分,最低高度為38公分、深度不得大於25.5公分。最大高度110公分,最低高度為38公分,深度不得大於35公分。卡片插入口、鈔票取出口/存入口、鍵盤高度不得高於110公分。所有操作必須提供鍵盤對應功能,且需讓輪椅使用者視線可及且以單手便利操作,不需特別緊握、捏與轉動手腕。若自動化服務設備為提供提款、存款、補摺等綜合功能,而其補摺功能無法達到本點之規定,則需同時設置符合本點之獨立設備。」

二十八、                103年10月9日內政部營建署針對中華民國殘障聯盟6月4日與9月22日之會議記錄,以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8月20日公文表示之意見,再次邀集內政部建築技術審議委員會部份委員、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內政部建築研究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殘障聯盟、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各縣市政府與部份銀行代表等,召開「研修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附錄2-其他設施-新增A206金融機構之自動化服務設備(草案)第二次會議」,共同研商。原5月9日第一次會議已確定之部分條文作文字修正,使條文更為明確;有關「伸手可及的操作範圍」原則依據中華民國殘障聯盟之建議訂定規格,並增列未符合規格之替代措施。

二十九、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附錄2「其他設施」之「A206金融機構之自動化服務設備」(草案),條文如下:(尚待完成正式法制程序)

103.05.09、103.10.09會議決議

說明

A206金融機構之自動化服務設備

依據「銀行法」及「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外自動化服務設備管理辦法」規定,名稱定為「金融機構之自動化服務設備」,涵蓋提款機、存款機、補褶機等自動化服務設備。

A206.1地面:自動化服務設備前供輸椅行進或迴轉之空間地面應堅硬平整、防滑,除騎樓外,其餘地方設置坡度須在1/50以下。

明定自動化服務設備前地面應堅硬平整、防滑,以避免發生危險。另考量騎樓地面應向道路境界線作成1/40瀉水坡度,為利於自動化服務設備於騎樓旁地面設置,故排除地面騎樓坡度須在1/50以下。

A206.2位置:設於易到達且有淨寬至少90公分的無障礙通路可到達之處。應避免安裝於陰暗潮濕、灰塵多、容易淹水、潑雨、強風、易產生震動、電源不穩及光源不得讓螢幕與面板產生反光之地點。

明定到達自動化服務設備之無障礙通路淨寬以及設置位置應避免事項,以利行動不便者使用。

A206.3標誌:應於適當處設置明顯標誌供辨識。

明定自動化服務設備應設置清楚標誌以供辨識。

A206.4前方空間:前方空間樓地板應無高差,且坡度除騎樓外須在1/50以下,其所需之淨空間至少有直徑120公分以上,其中邊緣15公分範圍內,淨高65公分以上。若空間有限,至少不得小於80公分×120公分(圖A206.4.1)。

明定前方空間應無高差,另考量騎樓地面應向道路境界線作成1/40瀉水坡度,為利於自動化服務設備於騎樓旁設置,故排除地面騎樓坡度須在1/50以下。

參考「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第10點廁所盥洗室之迴轉空間規定,訂定自動化服務設備前方空間所需之淨空間範圍。

考量部份空間有限但會設置自動化服務設備,故前方淨空間放寬至80公分×120公分。

A206.5聲音模式:提供提款功能之自動化服務設備應具備語音操作指引。

明定提供提款功能之自動化服務設備應具備語音操作指引,以利使用者操作使用。

A206.6操作警示提醒:需設置警示提醒聲音與閃爍燈號,警示提醒使用者完成取卡、取鈔等交易事項。

明定自動化服務設備操作警示提醒應以視覺與聽覺方式呈現,以利視障者與聽障者反應。

A206.7耳機孔:提供無障礙語音提款功能之自動化服務設備應設置標準型耳機孔(3.5公釐),方便視障者使用語音操作模式。

明定無障礙語音提供提款功能之自動化服務設備應設置耳機孔,便於視障者使用語音操作模式。耳機由業者提供。

A206.8語音操作模式:提供無障礙語音提款功能之自動化服務設備插入耳機時會選擇進入無障礙語音操作模式,並由使用者選擇遮蔽或顯示操作畫面。所有交易訊息均需可以語音輸出,且重播2-3次;語音播放時,如使用者操作可即時中斷播放之語音,並回饋新的操作內容。當使用者操作及輸入密碼時,應以語音回饋操作內容。當語音中斷、無法正常輸出時,應允許使用者取消交易,並暫停各項影響交易安全之操作。

明定提供無障礙語音功能之自動化服務設備插入耳機後之語音操作模式,所有訊息均需可以語音輸出,且重播2-3次。語音操作模式允許重複播放及可即時中斷之功能,以便視障者使用。

A206.9點字標示:提供無障礙語音提款功能之自動化服務設備耳機孔、卡片插入口、鈔票取出口/存入口、明細表取出口、存摺簿插入口左側或下方均需具備點字標示,點字單元點高度至少需為0.3至0.5公釐。以注音符號版本點字標示(圖206.9.1)。

明定提供無障礙語音提款功能之自動化服務設備需設置點字標示之位置,並以注音符號版本點字標示。

A206.10反應等候時間:提供提款功能之自動化服務設備語音操作模式之反應等候時間為30-60秒。超過反應等候時間將轉換至下個模式前,應先發出語音提示再次要求反應。

明定提供提款功能之自動化服務設備使用語音操作模式之反應等候時間。

A206.11伸手可及的操作範圍:最大高度為122公分,深度不得大於25.5公分。最大高度110公分,深度不得大於35公分。卡片插入口、鈔票取出口/存入口、鍵盤高度不得高於110公分。如未符合前述規定,應提供其他輔助設施,讓輪椅使用者視線可及且以單手便利操作。

明定自動化服務設備伸手可及的操作範圍,如未符合前述規定,應提供其他輔助設施,且需讓輪椅使用者視線可及且以單手便利操作,不需特別緊握、捏與轉動手腕。若自動化服務設備為提供提款、存款、補摺等綜合功能,而其補摺功能無法達到本點之規定,則需同時設置符合本點之獨立設備。

A206.12操作點:提供提款功能之自動化服務設備按鈕、數字鍵及功能鍵需與背板間有明顯分界,且能以觸覺清楚辨識。數字鍵與功能鍵上的文字或符號需與按鍵底色有明顯對比色。數字鍵的排列方式需與電話按鍵的排列方式一致,數字鈕「5」之上方應附加凸點。功能鍵上除以文字標示功能外,應具有以下能以觸覺清楚辨識的符號,確認鍵○、修改鍵(︱或<)、取消鍵X。

明定提供提款功能之自動化服務設備操作點之按鈕、數字鍵及功能鍵設置內容。

A206.13螢幕顯示:提供提款功能之自動化服務設備畫面的背景與文字之間有明顯對比色。交易功能上的中文字體不得小於1公分×1公分。

明定提供提款功能之自動化服務設備螢幕顯示規定,交易功能上的中文字體不得小於1公分×1公分。

 

※延伸閱讀:殘盟Freemove123部落格【身障者金融服務/無障礙ATM】文章專區

arrow
arrow

    身心障礙聯盟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