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12.08新增條文修正說明、103.12.19行政院公報資訊網勘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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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令
中華民國103 年12 月1 日
台內營字第1030813014 號
修正「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附錄二,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附錄二
部 長 陳威仁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附錄二修正規定
A204-1金融機構之自動化服務設備
A204-1說明:依據銀行法及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外自動化服務設備管理辦法規定,節名定為金融機構之自動化服務設備,包括提款機、存款機、補摺機等自動化服務設備。
A204-1.1地面:自動化服務設備前供輸椅行進或迴轉之空間地面應堅硬平整、防滑,除騎樓外,其餘地方設置坡度須在1/50以下。
A204-1.1說明:自動化服務設備前地面應堅硬平整、防滑,以避免發生危險。另考量騎樓地面應向道路境界線作成1/40 瀉水坡度,為利於自動化服務設備於騎樓旁地面設置,故排除地面騎樓坡度須在1/50 以下。
A204-1.2位置:設於易到達且有淨寬至少90公分的無障礙通路可到達之處。應避免安裝於陰暗潮濕、灰塵多、容易淹水、潑雨、強風、易產生震動、電源不穩及光源不得讓螢幕與面板產生反光之地點。
A204-1.2說明:到達自動化服務設備之無障礙通路淨寬以及設置位置應避免事項,以利行動不便者使用。
A204-1.3標誌:應於適當處設置明顯標誌供辨識。
A204-1.3說明:自動化服務設備應設置清楚標誌以供辨識。
A204-1.4前方空間:前方空間樓地板應無高差,且坡度除騎樓外須在1/50以下,其所需之淨空間至少有直徑120公分以上,其中邊緣15公分範圍內,淨高65公分以上。若空間有限,至少不得小於80公分×120公分。
A204-1.4說明:
1.前方空間應無高差,另考量騎樓地面應向道路境界線作成1/40 瀉水坡度,為利於自動化服務設備於騎樓旁設置,故排除前方空間騎樓坡度須在1/50 以下。
2.參考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第十點廁所盥洗室之迴轉空間規定,訂定自動化服務設備前方空間所需之淨空間範圍。
3.考量部分設置自動化服務設備空間有限,爰規定空間至少不得小於80 公分×120 公分。
A204-1.5聲音模式:提供提款功能之自動化服務設備應具備語音操作指引。
A204-1.5說明:提供提款功能之自動化服務設備應具備語音操作指引,以利使用者操作使用。
A204-1.6操作警示提醒:需設置警示提醒聲音與閃爍燈號,警示提醒使用者完成取卡、取鈔等交易事項。
A204-1.6說明:自動化服務設備操作警示提醒應以視覺與聽覺方式呈現,以利視障者與聽障者反應。
A204-1.7耳機孔:提供無障礙語音提款功能之自動化服務設備應設置標準型耳機孔(3.5公釐),方便視障者使用語音操作模式。
A204-1.7說明:無障礙語音提供提款功能之自動化服務設備應設置耳機孔,便於視障者使用語音操作模式。耳機由業者提供。
A204-1.8語音操作模式:提供無障礙語音提款功能之自動化服務設備插入耳機時會選擇進入無障礙語音操作模式,並由使用者選擇遮蔽或顯示操作畫面。所有交易訊息均需可以語音輸出,且重播2-3次;語音播放時,如使用者操作可即時中斷播放之語音,並回饋新的操作內容。當使用者操作及輸入密碼時,應以語音回饋操作內容。當語音中斷、無法正常輸出時,應允許使用者取消交易,並暫停各項影響交易安全之操作。
A204-1.8說明:提供無障礙語音功能之自動化服務設備插入耳機後之語音操作模式,所有訊息均需可以語音輸出,且重播2-3 次。語音操作模式允許重複播放及可即時中斷之功能,以便於視障者使用。
A204-1.9點字標示:提供無障礙語音提款功能之自動化服務設備耳機孔、卡片插入口、鈔票取出口/存入口、明細表取出口、存摺簿插入口左側或下方均需具備點字標示,點字單元點高度至少需為0.3至0.5公釐。以注音符號版本點字標示(圖A204-1.9.1)。
點字 |
自動化服務設備符號 |
耳機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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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片插入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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鈔票取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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鈔票存入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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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細表取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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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摺簿插入口 |
圖A204-1.9.1
A204-1.9說明:提供無障礙語音提款功能之自動化服務設備需設置點字標示之位置,並以注音符號版本點字標示。
A204-1.10反應等候時間:提供提款功能之自動化服務設備語音操作模式之反應等候時間為30-60秒。超過反應等候時間將轉換至下個模式前,應先發出語音提示再次要求反應。
A204-1.10說明:提供提款功能之自動化服務設備使用語音操作模式之反應等候時間。
A204-1.11伸手可及的操作範圍:最大高度為122公分,深度不得大於25.5公分。最大高度110公分,深度不得大於35公分。卡片插入口、鈔票取出口/存入口、鍵盤高度不得高於110公分。如未符合前述規定,應提供其他輔助設施,讓輪椅使用者視線可及且以單手便利操作。
A204-1.11說明:自動化服務設備伸手可及的操作範圍,如未符合前述規定,應提供其他輔助設施,且需讓輪椅使用者視線可及且以單手便利操作,不需特別緊握、捏與轉動手腕。若自動化服務設備為提供提款、存款、補摺等綜合功能,而其補摺功能無法達到本點之規定,則需同時設置符合本點之獨立設備。
A204-1.12操作點:提供提款功能之自動化服務設備按鈕、數字鍵及功能鍵需與背板間有明顯分界,且能以觸覺清楚辨識。數字鍵與功能鍵上的文字或符號需與按鍵底色有明顯對比色。數字鍵的排列方式需與電話按鍵的排列方式一致,數字鈕「5」之上方應附加凸點。功能鍵上除以文字標示功能外,應具有以下能以觸覺清楚辨識的符號,確認鍵○、修改鍵(︱或<)、取消鍵X。
A204-1.12說明:提供提款功能之自動化服務設備操作點之按鈕、數字鍵及功能鍵設置內容。
A204-1.13螢幕顯示:提供提款功能之自動化服務設備畫面的背景與文字之間有明顯對比色。交易功能上的中文字體不得小於1公分×1公分。
A204-1.13說明:提供提款功能之自動化服務設備螢幕顯示規定,交易功能上的中文字體不得小於1公分×1 公分。
※ 延伸閱讀:無障礙ATM修正歷程
103.10.24殘盟Freemove123【台灣終於訂定無障礙ATM的規格尺寸(尚待完成正式法制程序)(內含推動歷程)】
http://league0630.pixnet.net/blog/post/226325005
※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全文下載<含附錄2修正規定對照表>(內政部營建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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