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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0225/ch06/type2/gov50/num18/Eg.htm

 

交通部公路總局令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0日(補登)

路監運字第1030058678B號

修正「公路汽車客運車輛汰舊換新補助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零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生效。

附修正「公路汽車客運車輛汰舊換新補助作業要點」一份

局  長 趙興華

 

公路汽車客運車輛汰舊換新補助作業要點修正規定

訂定日期:103年5月27日

修正日期:103年11月20日

一、依據行政院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院臺交字第一○一○○五八三八○號函暨「公路公共運輸提昇計畫」意旨訂定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3條、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等規定辦理。

二、本案執行機關為交通部公路總局(下稱公路總局),並由所轄各區監理所(下稱監理機關)以公路總局名義代為執行。

 

以下節錄無障礙相關內容

 

三、申請規定:

(一)申請資格:

1、申請對象為公路汽車客運業者,且符於下列「申請規定」:

(1)一般公路客運車輛:

f、尚無配置通用設計無障礙車輛(「低地板大客車」或「通用設計無障礙普通大客車」)之業者(兼有市區汽車客運業車輛不得併計),當年度至少應申請新購乙輛,方得接受補助(爾後將逐年檢討提高無障礙車輛最低配置比例)。但業者所有申請路線經監理機關確認者皆不適行無障礙車輛者,不在此限。

g、自104年起,獲公路汽車客運偏遠服務路線營運虧損補貼之路線,申請車輛汰舊換新,應以汰換為中型巴士為限。如確有汰換為甲類大客車需求者,應備具該路線三個月以上班次載客量分析(含尖峰需求)、車輛配置比例等相關證明文件提出申請。並應以通用無障礙設計大客車為限

 

(2)國道客運車輛:當年度公路公共運輸提昇計畫若有餘裕時,得提供予國道客運業者申請車輛汰舊換新。其申請規定同前項a至e之規範。103年度同一業者申請案,其換新車輛中通用設計無障礙車輛數不得低於八分之一;104年不得低於五分之一;105年起則不得低於四分之一。前述車輛數限額倘尾數不足一輛者,仍以一輛計之。

 

2、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3)尚無配置無障礙車輛之業者,倘當年度申請新購之無障礙車輛,未能依限完成購車合約或完成交車領牌者,應連同本年度核定之其它汰換車輛補助一併廢止補助。

 

(二) 補助車輛規範:

3、低地板大客車:符合車輛安全檢測基準063「低地板大客車規格規定」之規範。

4、通用設計無障礙普通大客車:必須符合車輛安全檢測基準067「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規定」之規範;且至少配置1套輪椅升降台;車內至少設置2個固定之輪椅區

6、上開補助公路客運車輛應依規定符合一○二年一月十一日交通部頒布之「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設置辦法」之規範。

 

3、 補助額度及上限:

(1) 每大客車輛補助額度及上限:

車輛型式

補助購置車輛價格比例
(依購入憑證,不含稅)

每輛金額上限

普通大客車

30%

壹佰壹拾貳萬元

中型巴士

49%

壹佰參拾伍萬元

低地板大客車

49%

貳佰貳拾參萬陸仟元。

通用設計無障礙
普通大客車

49%

若車輛單側配置1套輪椅升降台者,補助上限為壹佰伍拾玖萬元;如車身兩側共配置2套輪椅升降台者,補助上限為貳佰零肆萬元。

車輛內至少設置2個固定之輪椅區。若有增加固定之輪椅區者,每套增加補助壹萬元。

電動大客車

依交通部公路公共運輸補助電動大客車作業要點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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