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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令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1日
臺教社(四)字第1030164468B號
修正「視覺功能障礙者電子化圖書資源利用辦法」,名稱並修正為「身心障礙者數位化圖書資源利用辦法」。
附修正「身心障礙者數位化圖書資源利用辦法」
部 長 吳思華
身心障礙者數位化圖書資源利用辦法修正條文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數位化圖書資源,指視覺功能障礙者、學習障礙者、聽覺障礙者或其他感知著作有困難之特定身心障礙者(以下簡稱身心障礙者)運用輔助設備可接觸之數位格式文字檔、有聲書、大字體圖書、點字圖書及其他圖書資源。
第 三 條
教育部依本法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指定之圖書館(以下簡稱專責圖書館),應規劃辦理下列數位化圖書資源服務事項:
一、資源徵集。
二、資源編目。
三、資源典藏。
四、接觸服務。
五、推廣及研究。
六、館際合作。
第 四 條
專責圖書館應依身心障礙者需求,徵集數位化圖書資源;其徵集方式如下:
一、接受贈與。
二、自行採購。
三、自行或委託製作。
四、取得授權複製。
專責圖書館規劃訂定前項資源之數位格式時,應邀請身心障礙者教育機構及身心障礙者代表提供意見。
專責圖書館對第一項第一款之贈與人,得以獎狀或獎金方式公開表揚。
第 五 條
專責圖書館為有效管理數位化圖書資源,應將徵集到館之數位化圖書資源分類編目及建檔管理,並提供便於身心障礙者利用之數位化圖書資源查詢目錄。
第 六 條
專責圖書館典藏數位化圖書資源,以提供身心障礙者應用為限,並應採帳號或其他權限控管方式管理。
第 七 條
專責圖書館辦理數位化圖書資源接觸服務,應提供身心障礙者以電話、通信、傳真或網際網路方式提出申請服務;外借圖書資源,得提供身心障礙者免費郵遞服務。
前項免費郵遞服務,郵遞機構有免費規定者,依其規定;無規定或不足者,由教育部依第十一條規定,補助專責圖書館。
第 八 條
專責圖書館應有適足人員編制、設備及空間,提供身心障礙者接觸服務,並備置符合身心障礙者需求之接觸設備及輔具;必要時,得提供設備及輔具借用服務。
第 九 條
專責圖書館應蒐集世界各國數位化圖書資源採用之格式及服務方式,以辦理數位化圖書資源推廣及研究,並得與身心障礙者福利機構、學校或相關機關、團體採合作或委託方式辦理之。
第 十 條
專責圖書館應統合各機關及民間團體數位化圖書資源,建置單一查詢窗口網站,並提供身心障礙者無障礙之網路查詢、接觸或下載服務。
第 十一 條
教育部應寬列數位化圖書資源服務預算,補助專責圖書館辦理各項數位化圖書資源服務。
第 十二 條
專責圖書館每年應提出工作成果報告,報教育部備查。
第 十三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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