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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公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
臺教社(四)字第1030131157A號
主 旨:預告修正「視覺功能障礙者電子化圖書資源利用辦法」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教育部。
二、修正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條之一第三項。
三、「視覺功能障礙者電子化圖書資源利用辦法」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edu.law.moe.gov.tw),「草案預告論壇」選項下。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終身教育司。
(二) 地址:臺北市中山南路5號。
(三) 電話:(02)7736-5693。
(四) 傳真:(02)3393-2319。
(五) 電子郵件:Lcc0410@mail.moe.gov.tw。
部 長 吳思華
視覺功能障礙者電子化圖書資源利用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
現行視覺功能障礙者電子化圖書資源利用辦法係於一百年十二月十五日訂定發布。為配合一百零三年六月四日修正公布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條之一,擴大服務範圍,除原有視障功能障礙者,亦包含聽覺障礙者、學習障礙者、其他感知著作有困難之特定身心障礙者,爰擬具「視覺功能障礙者電子化圖書資源利用辦法」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 修正視覺功能障礙者電子化圖書資源之名稱及定義。(修正條文第一條及第二條)
二、 教育部依本法第三十條之一第三項規定指定之圖書館(以下簡稱專責圖書館)應規劃辦理之數位化圖書資源服務。(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 辦理數位化圖書資源徵集之原則及方式。(修正條文第四條)
四、 辦理數位化圖書資源編目及典藏作業原則。(修正條文第五條及第六條)
五、 辦理數位化圖書資源閱覽服務方式及環境條件。(修正條文第七條及第八條)
六、 專責圖書館辦理數位化圖書資源之推廣與研究及其得與視覺功能障礙者及其他特定身心障礙者福利機構、學校或相關機關團體採合作或委託方式辦理。(修正條文第九條)
七、 數位化圖書資源服務查詢網站之建置及使用。(修正條文第十條)
八、 經費補助來源。(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視覺功能障礙者電子化圖書資源利用辦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 正 名 稱 |
現 行 名 稱 |
說 明 |
視覺功能障礙者及其他特定身心障礙者數位化圖書資源利用辦法 |
視覺功能障礙者電子化圖書資源利用辦法 |
為配合一百零三年六月四日修正公布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條之一,爰配合修正本辦法名稱為「視覺功能障礙者及其他特定身心障礙者數位化圖書資源利用辦法」。 |
修 正 條 文 |
現 行 條 文 |
說 明 |
第一條 本辦法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第一條 本辦法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為配合一百零三年六月四日修正公布之本法第三十條之一規定:「(第一項)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依視覺功能障礙者、學習障礙者、聽覺障礙者或其他感知著作有困難之特定身心障礙者之需求,考量資源共享及廣泛利用現代化數位科技,由其指定之圖書館專責規劃、整合及典藏,以可接觸之數位格式提供圖書資源,以利視覺功能障礙者及其他特定身心障礙者之運用。(第二項)前項受指定之圖書館,對於視覺功能障礙者及前項其他特定身心障礙者提出需求之圖書資源,應優先提供。(第三項)第一項規劃、整合與典藏之內容、利用方式及所需費用補助等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定之。」,爰修正本辦法之法源依據。 |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數位化圖書資源,指視覺功能障礙者(以下簡稱視障者)、學習障礙者、聽覺障礙者或其他感知著作有困難之特定身心障礙者(以下簡稱其他特定身心障礙者)運用輔助設備可接觸之數位化格式文字檔、有聲書、大字體圖書、點字圖書及其他圖書資源。 |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電子化圖書資源,指視覺功能障礙者(以下簡稱視障者)運用輔助設備可讀取之電子化格式文字檔、有聲書、大字體圖書、點字圖書及其他圖書資源。 |
配合本法第三十條之一修正,擴大服務對象範圍,爰增列學習障礙者、聽覺障礙者或其他感知著作有困難之特定身心障礙者(以下簡稱其他特定身心障礙者),並將「電子」修正為「數位」;「讀取」修正為「接觸」。 |
第三條 教育部依本法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指定之圖書館(以下簡稱專責圖書館),應規劃辦理下列數位化圖書資源服務事項: 一、 資源徵集。 二、 資源編目。 三、 資源典藏。 四、 接觸服務。 五、 推廣及研究。 六、 館際合作。 |
第三條 教育部依本法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指定之圖書館(以下簡稱專責圖書館),應規劃辦理下列電子化圖書資源服務事項: 一、 資源徵集。 二、 資源編目。 三、 資源典藏。 四、 閱覽服務。 五、 推廣與研究。 六、 館際合作。 前項第四款閱覽服務方式,得視需要採遠距、到館或其他方式行之。 |
一、 配合本法第三十條之一修正,爰將「電子」修正為「數位」。 二、 本法第三十條之一規定「以可接觸之數位格式提供圖書資源」,且本辦法已擴大適用主體,不限於視障者,爰以較廣泛之「接觸」一詞取代「閱覽」;其餘酌作文字修正。 三、 考量第七條之規定已包括本條第二項規定,爰第二項予以刪除。 |
第四條 專責圖書館應依視障者及其他特定身心障礙者需求,徵集數位化圖書資源;其徵集方式如下: 一、 接受贈與。 二、 自行採購。 三、 自行或委託製作。 四、 取得授權複製。 專責圖書館規劃訂定前項資源之數位化格式時,應邀請視障者及其他特定身心障礙者教育機構及視障者及其他特定身心障礙者代表提供意見。 專責圖書館對第一項第一款之贈與人,得以獎狀或獎金方式公開表揚。 |
第四條 專責圖書館應依視障者需求,徵集電子化圖書資源,其徵集方式如下: 一、 接受贈與。 二、 自行採購。 三、 自行或委託製作。 四、 取得授權複製。 專責圖書館規劃訂定前項資源之電子化格式時,應邀請視障者教育機構及視障者代表提供意見。 專責圖書館對第一項第一款之贈與人,得以獎狀或獎金方式公開表揚。 |
一、 配合本法第三十條之一修正,擴大服務對象範圍,爰第一項序文及第二項增列其他特定身心障礙者,並將「電子」修正為「數位」,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 第二項未修正。 |
第五條 專責圖書館為有效管理數位化圖書資源,應將徵集到館之數位化圖書資源分類編目及建檔管理,並提供便於視障者及其他特定身心障礙者利用之數位化圖書資源查詢目錄。 |
第五條 專責圖書館為有效管理電子化圖書資源,應將徵集到館之電子化圖書資源分類編目及建檔管理,並提供便於視障者利用之電子化圖書資源查詢目錄。 |
配合本法第三十條之一修正,擴大服務對象範圍,爰增列其他特定身心障礙者,並將「電子」修正為「數位」。 |
第六條 專責圖書館典藏數位化圖書資源,以提供視障者及其他特定身心障礙者應用為限,並應採帳號或其他權限控管方式管理。 |
第六條 專責圖書館典藏電子化圖書資源,以提供視障者應用為限,並應採帳號或其他權限控管方式管理。 |
配合本法第三十條之一修正,擴大服務對象範圍,爰增列其他特定身心障礙者,並將「電子」修正為「數位」。 |
第七條 專責圖書館辦理數位化圖書資源接觸服務,應提供視障者及其他特定身心障礙者以電話、通信、傳真或網際網路方式提出申請服務;外借圖書資源,得提供視障者及其他特定身心障礙者免費郵遞服務。 前項免費郵遞,郵遞若有減免費用規定者,依其規定;無規定或不足者,由教育部依第十一條規定,補助專責圖書館。 |
第七條 專責圖書館辦理電子化圖書資源閱覽服務,應提供視障者以電話、通信、傳真或網際網路方式提出申請服務;外借圖書資源得以視障專用郵包免費郵遞。 |
一、 第一項,配合本法第三十條之一修正,擴大服務對象範圍,爰增列其他特定身心障礙者,並將「電子」修正為「數位」;又以本法第三十條之一規定「以可接觸之數位格式提供圖書資源」,且本辦法已擴大適用主體,不限於視障者,爰以較廣泛之「接觸」一詞取代「閱覽」。 二、 現行相關法規並未有提供視障者及其他特身障礙者專用郵包免費郵遞之規定,爰刪除第一項所定「專用郵包」規定。 三、 增列第二項,明定免費郵遞相關事宜,俾符實際情況。 |
第八條 專責圖書館應有適足人員編制、設備及空間,提供視障者及其他特定身心障礙者接觸服務,並備置符合視障者及其他特定身心障礙者需求之接觸設備及輔具,必要時,得提供設備及輔具借用服務。 |
第八條 專責圖書館應有適足人員編制、設備及空間提供視障者閱覽服務,並備置符合視障者需求之閱讀設備及輔具,必要時,得提供設備借用服務。 |
一、 配合本法第三十條之一修正,擴大服務對象範圍,爰增列其他特定身心障礙者;其餘酌作文字修正。 二、 本法第三十條之一規定「以可接觸之數位格式提供圖書資源」,且本辦法已擴大適用主體,不限於視障者,爰以較廣泛之「接觸」一詞取代「閱覽」、「閱讀」。 |
第九條 專責圖書館應蒐集世界各國數位化圖書資源採用之格式及服務方式,以辦理數位化圖書資源推廣及研究,並得與視障者及其他特定身心障礙者福利機構、學校或相關機關、團體採合作或委託方式辦理之。 |
第九條 專責圖書館應蒐集世界各國電子化圖書資源採用之格式及服務方式,以辦理電子化圖書資源推廣與研究,並得與視障者福利機構、學校或相關機關團體採合作或委託方式辦理之。 |
配合本法第三十條之一修正,擴大服務對象範圍,爰增列其他特定身心障礙者,並將「電子」修正為「數位」;其餘酌作文字修正。 |
第十條 專責圖書館應統合各機關及民間團體數位化圖書資源,建置單一查詢窗口網站,並提供視障者及其他特定身心障礙者無障礙之網路查詢、接觸或下載服務。 |
第十條 專責圖書館應統合各機關與民間團體電子化圖書資源,建置單一查詢窗口網站,並提供視障者無障礙之網路查詢、閱讀或下載服務。 |
一、 配合本法第三十條之一修正,擴大服務對象範圍,爰增列其他特定身心障礙者,並將「電子」修正為「數位」。 二、 本法第三十條之一規定「以可接觸之數位格式提供圖書資源」,且本辦法已擴大適用主體,不限於視障者,爰以較廣泛之「接觸」一詞取代「閱讀」。 |
第十一條 教育部應寬列數位化圖書資源服務預算,補助專責圖書館辦理各項數位化圖書資源服務。 |
第十一條 教育部應寬列電子化圖書資源服務預算,補助專責圖書館辦理各項電子化圖書資源服務。 |
配合本法第三十條之一修正,爰將「電子」修正為「數位」。 |
第十二條 專責圖書館每年應提出工作成果報告,報教育部備查。 |
第十二條 專責圖書館每年應提出工作成果報告,報教育部備查。 |
本條未修正。 |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本條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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