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4日收到行無礙資源推廣協會許朝富總幹事的來信,信件內容是一名網友在行無礙部落格中反應,汐止綜合運動場禁止身障者進入,經向縣長信箱陳情,沒想到得到「不建議身障人士與寵物進入」的回覆,行無礙持續進行網友串聯,殘盟則向公部門進行抗議。


 


這個事件的發展過程,殘盟簡單整理如下,當然首先揭露這個事件的行無礙部落格也有做一些整理,可以再連結參考。


 


殘盟在11月10日時於部落格揭露【台北縣政府看待身心障礙者比狗還不如!我們不要當二等公民!】的訊息,引發大家的關注。


 


並於11月11日正式行文台北縣政府,請縣府立即更正「臺北縣汐止市立綜合運動場管理要點」中歧視身心障礙者之規範,當天也同步行文給內政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推動小組,請其針對台北縣政府對民眾陳情「請照顧弱勢族群,不要讓輪椅使用者寸步難行」乙案,進行糾正。


 


※相關新聞報導


自由時報11月19日刊登【不建議身障與寵物進入/比狗不如 殘盟抗議北縣府】的新聞,新聞內容的末段提到:「工務局道路養護工程科長謝文徨解釋,當初因陳情人詢問為何寵物與輪椅不能使用運動場,同仁依據相關規定回覆,兩者確實禁止入內,沒有歧視之意,對於造成傷害深感抱歉,將發函向陳情人道歉,同時請汐止市公所檢討管理辦法。」


這樣的回應無法令人心服口服,因為看過台北縣縣長信箱回覆的人,應該都會怒火中燒!而且這個事件也不只陳情人受到傷害,以個案處理的態度要進行檢討,根本令人無法接受!


 


TVBS新聞台也同樣在11月19日報導身障人士與狗禁入!北縣公園歧視?】的新聞,不過由於新聞採用了未經網友授權的影音檔,將新聞重點放在個案身上,再次強調其實這個是普羅大眾的事件!


 


※公文往返


 


11月17日台北縣政府回函汐止市公所,副本殘盟的內容如下:


主旨:函轉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殘障聯盟建議更正「臺北縣汐止市立綜合運動場管理要點」中歧視身心障礙者之規範,請查照。


說明:


一、        依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殘障聯盟98年11月11日殘盟(98)字第185號函辦理。


二、        貴所96年3月22日經市長核定後實施之「臺北縣汐止市立綜合運動場管理要點」,其中第十二條規定「本場地嚴禁下列各項規定進入場內:(一)本場地嚴禁汽、機車、自行車、輪椅及娃娃車進入」。


三、        旨案管理要點經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殘障聯盟於98年11月11日函文本府表示該項規定明顯歧視身心障礙者,請貴所儘速檢討所發佈「臺北縣汐止市立綜合運動場管理要點」之各項規定適法性與公平性後,將後續辦理情形逕復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殘障聯盟並副知本府。


 


雖說現在地方自治的精神是主流,但是台北縣政府的回函令人失望,一點也看不出要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的態度!


 


比起內政部的回函,更顯得台北縣政府連可以依法行事的公部門立場都不願意表達!!


 


11月19日內政部回函台北縣政府,副本殘盟的內容如下:


主旨:有關 貴府工務局道路養護工程一科及 貴線汐止市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6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乙案,請查明後依法辦理並回報辦理情形,同時請副知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殘障聯盟,請 查照。


說明:


一、        依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殘障聯盟98年11月11日殘盟(98)字第185號函(如附件)辦理。


二、        有關 貴府工務局道路養護工程一科98年11月3日回覆民眾陳情「請照顧弱勢族群,不要讓輪椅使用者寸步難行」乙案,以「不建議身障人士與寵物進入,以維護運動民眾與身障人士之安全」為結語,故意將身心障礙者與寵物類比,明顯歧視身心障礙者並對其人格不尊重,以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6條第1項規定,請查明貴府工務局道路養護工程一科相關公務員責任後依法辦理。


三、        另查 貴縣汐止市綜合運動場管理要點第12點第1款「嚴禁輪椅進入」之規定,顯已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應逕依同法第100條規定,令汐止市公所限期改善。


 


或許是內政部的強力要求以及網友的疲勞轟炸,台北縣汐止市公所11月24日正式回函殘盟,但是……公文內容:


主旨:檢送本所修訂「台北縣汐止市綜合運動場管理要點第十二點第一項」詳如附件,請查照。


說明:依 台北縣政府98年11月17日北府工養一字第0980969068號函辦理。


 


雖然要點算是在非常短的時間內就修正完畢,但是回文內容對於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及歧視身心障礙者一事,隻字未提,還真是永不認錯。


 


修正過後的要點第12點第1項為:


為維護本場地PU跑道材質完整及運動民眾安全,場內禁止任何車輛、溜冰鞋等進入。


(原條文內容:本場地嚴禁汽、機車、自行車、輪椅及娃娃車進入


 


台北縣政府也於121日回函行政院體委會、內政部、殘盟與陳情的8位民眾(可見此事件確實是引發多方關注),內容如下:


主旨:有關本縣民眾陳情「請照顧弱勢族群,不要讓輪椅使用者寸步難行」乙案,本府處理情形詳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        復行政院體育委員會98年11月16日體委設字第0980028277號函暨劉俊麟君等8人電子郵件陳情、內政部98年11月19日台內社字第0980216602號函暨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殘障聯盟98年11月11日殘盟(98)字第186號函及續汐止市公所98年11月24日北縣汐民字第0980034656號函辦理。


二、        旨案有關汐止市公所所訂定之「台北縣汐止市綜合運動場管理要點」第12條規定,涉及「輪椅」禁止進入乙節,本府已於98年11月17日函文通知汐止市公所檢討改善。汐止市公所民政課於98年11月24日函覆本府表示旨案管理要點已經公所檢討修正並於98年11月21日發佈,現況有關禁止輪椅進入之警示標語亦已移除。


三、        檢討現況照片與修訂發佈之「台北縣汐止市綜合運動場管理要點」供參。



雖然台北縣政府與汐止市公所的處理態度令人不太滿意,但或許此事件可以算是公民為自己權益發聲的一個成功例子,希望可以作為一個範例,也鼓勵身心障礙公民們要隨時捍衛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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