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5月底,聯合報以一系列的報導揭露現行ATM不利輪椅使用者與視障者使用的狀況,過了快兩年的時間,身障者能自行無障礙提款的比例有提高嗎?

這段期間不論是立法委員與身障團體都努力向金管會表達意見,但具有「主管金融市場及金融服務業之發展、監督、管理及檢查業務」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一直保持鼓勵、期許的態度,並交由銀行公會協調各金融機構的作法,讓問題改善牛步化。

歷次的會議與公文往返,殘盟都將訊息公告於部落格中,最近的這次會議也將資訊提供給大家參考。

今年(103年)2月19日金管會找身障團體與各家銀行,針對金融機構應提供身障者友善服務措施開會,會議由銀行局桂先農局長親自主持,並要求各銀行由副總經理以上層級出席,看得出對此議題的重視,且除了討論無障礙ATM的設置情形外,也一併針對身障者使用金融服務的現況與問題進行報告與討論。

可惜會議決議仍看不見主管機關金管會的魄力,只再次看見銀行公會被賦予需擔負協調各金融機構的責任,各討論事項擇期再另行開會研商。

我們會持續追蹤此議題的發展,而為了形成更大壓力並促使金管會能發揮更有力的角色,期待各位也能共同監督,並透過不同管道發聲。

 

※延伸閱讀:

◎103.02.19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商金融機構提供身心障礙者友善服務措施之作法】會議

研商金融機構提供身心障礙者友善服務措施之作法

會議議程

壹、背景說明:

一、        為提供身心障礙者更便利友善之金融服務,本會前業多次邀集身心障礙者團體及金融機構共同研商之,並督促金融機構確實辦理。另請銀行公會持續研議更友善之具體措施及加強宣導。

二、        本會除請金融機構確實汰換及新增無障礙規格之ATM,並應依內政部營建署規定設置無障礙環境外,而對目前尚未設置之縣市,亦要求金融機構應加強服務,並已要求於102年6月30日前完成設置公共資訊無障礙網頁,於103年底前取得無障礙認證標章。再者,金融機構已於營業場所設有「服務鈴」、「服務專員」,給予身心障礙者適當之協助,並提供電話語音24小時之服務管道。

三、        立法委員提案修法制訂相關規範,並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以下簡稱衛環委員會)於103年1月13日召開審查會議如下:

(一)劉委員建國等21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身權法)增訂第57條之1及第88條之1條文草案:

  1. 公、民營金融機構在提供各項金融商品與服務時,除本法第83條所訂無能力管理財產之身心障礙者外,不得有任何形式對身心障礙者作限制、排除、拒絕、或附加條件等差別待過。
  2.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使身心障礙者擁有公平使用各項金融商品與服務之權利,應制定各項金融商品與服務之服務措施、實施方法及管理規範等事項,並制訂年度實施計書。

(二)楊委員玉欣等人提出身權法增訂第57條之1及第88條之1修正動議案:

  1. 公、民營金融機構利用臨櫃、網路、自動櫃員機或其他方式提供各項金融服務,應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設施及設備。其項目與規格,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不同障別需求,邀集相關身心障礙者團體代表、金融機構代表共同研商定之。
  2. 公、民營金融機構之設施及設備不符合前項規定者,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令其改善,但因建築物構造或設備限制等特殊情形確有困難者,得提具替代改善計畫,申報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並核定改善期限。

(三)上揭2項提案均增訂罰則,略以:違反規定或未改善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其改善完成為止。

(四)經本會於立法院衛環委員會會議中說明,楊委員之修正動議改為臨時提案討論,並經決議「金管會應於三個月內提出目前各金融機構提供符合各類型障別同胞使用之無障礙設施辦理情形。其中就ATM之規格,並應依本法第52條之1會同經濟部及邀請身障團體進一步研議統一規格之可行性」,爰邀請與會單位共同研商,尋求解決之道。

 

貳、報告事項:

案由:關於金融機構提供各類型障別民眾使用無障礙設施情形乙案,謹報請  鑒察(報告單位:銀行公會)。

【簡報檔下載網址:http://www.fsc.gov.tw/uploaddowndoc?file=news/201402271644000.pdf&filedisplay=%E9%99%84%E4%BB%B6%E9%87%91%E8%9E%8D%E6%A9%9F%E6%A7%8B%E6%8F%90%E4%BE%9B%E6%8E%AA%E6%96%BD103.2.27.pdf&flag=doc

 

參、討論事項:

案由一:關於如何提升視障ATM使用效率乙案,謹提請討論。

說明:

(一)設置台數及地點:

  1. 目前符合輪椅及視障民眾使用之ATM其設置地點,已在銀行公會網站公布,而符合輪椅民眾使用之ATM,已達55%,至於視障ATM部分,預計103年底時,將由現行62台增設至165台。
  2. 至於視障ATM之設置地點,本會業請銀行公會與視障團體交換意見,並協調金融機構優先設置。

(二)提供之功能:

經銀行公會與視障團體溝通後,已達成共識,除現有查詢、提領固定金額及變更密碼外,未來將增加視障ATM轉帳(含約定及非約定轉帳)及提領其他金額之功能。

(三)為滿足視障民眾之需求,及兼顧實務作業,爰就建置地點及期程進行討論。

決議:

 

案由二:關於國內統一ATM規格之必要性乙案,謹提請討論。

說明:

  1. 本會已要求金融機構於採購無障礙ATM時,應採購符合美、日或歐盟等國際無障礙規格之ATM。惟為使金融機構採購之機型更加符合身障者之需求,且考量國內ATM市場供給型態,本會前業已請銀行公會彙整國內ATM設備廠商名稱及符合上開國際無障礙規格採購型號,以供中華民國殘障聯盟邀集ATM設備廠商開會討論規格時之參考。
  2. 金融機構業依上揭原則逐步建置、採購符合國際通用規格之無障礙ATM,至於我國是否應就無障礙ATM訂定國家標準,且倘該標準與國際通用規格不同時,金融機構在採購執行上有無困難。請與會單位集思廣益共同商討。

決議:

 

案由三:關於如何提升聽覺障礙者使用金融服務乙案,謹提請討論。

說明:金融機構雖已逐步推動身心障礙者友善之金融服務,惟在提供聽覺障礙者部分金融服務上仍有宜加速改善之處,如:無法使用語音或電話辦理信用卡開卡、掛失及貸款核貸通知未能以簡訊或email方式通知等問題,金融機構或銀行公會對此有無改善之方式,以協助聽障者便利使用金融服務。

決議:

研商「金融機構提供身心障礙者友善服務措施之作法」

會議紀錄

一、時間:103年2月19日(星期三)下午2時30分

二、地點:本會銀行局0826會議室

三、主席:桂局長先農                                                記錄:吳雪瑩

四、出席人員:詳簽到單

五、報告事項:

案由:關於金融機構提供各類型障別民眾使用無障礙設施情形乙案。

決定:洽悉。有關銀行公會簡報中所提已採行之金融服務措施,請各金融機構注意各營業單位機構是否落實執行,並列為內部稽核查核項目。另本會亦將各項金融友善措施研議列為金融檢查項目。

六、討論事項:

(一)案由一:關於如何提升視障ATM使用效率乙案。

決議:

  1.  為顧及身心障礙者之使用需求及便利性,並發揮金融機構設置無障礙ATM之最大效益,請銀行公會協調金融機構依視障團體提出之設置地點,如視障服務機構附近。各交通車站、醫院。大賣場及便利商店等,優先設置同時符合視障及輪椅民眾使用之無障礙ATM。
  2. 第一階段之建置時程以2年為原則,並於明年底檢討其設置情形,作為下一階段設置無障礙ATM之參考。
  3. 為便利視障民眾使用視障ATM,請銀行公會邀集視障團體共同研商訂定視障ATM操作流程,並協調各金融機構提供對視障團體、民眾之視障ATM實務操作演練。

(二)案由二:關於國內另訂ATM通用規格之必要性乙案。

決議:

  1.  考量國內尚無ATM製造商,且金融機構所採購之無障礙ATM之規格亦已符合國際無障礙通用規範,爰除各金融機構103年預計設置165台視障ATM外,請金融機構在成本預算內多採購同時符合視障及輪椅民眾使用之無障礙機型,以符合國內身心障礙者之需求。
  2.  裝置前宜從身心障礙者需求角度思考適合之設置地點及周邊環境,並洽請身心障礙者實際操作,俾符合實際需求。
  3. 內政部營建署刻正研擬ATM設置無障礙空間環境規範,屆時請金融機構確實依該規定辦理,另經濟部部已依身權法第52條之1訂定各類產品國家無障礙標準,未來如有需要該部將協助辦理相關事宜。

(三)案由三:關於如何提升聽覺障礙者使用金融服務乙案。

決議:

聽覺障礙團體所提需求,如提供聽障者專屬諮詢管道、貸款核貸通知以簡訊或email方式告知、網路辦理信用卡開卡及掛失等事項,請銀行公會邀集相關聽覺障礙團研商可行作法。

(四)其他決議:

請銀行公會研議提供金融服務友善APP、視障者電話諮詢服務專線,且提供視障開戶及貸款等各項金融服務之SOP流程。

七、散會(下午5時)

 

◎部落格文章

 

◎金管會新聞稿

103.02.27金管會督促金融機構全面提升對身心障礙者之金融服務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劉建國等21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五十七條之一及第八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

http://lci.ly.gov.tw/LyLCEW/agenda1/02/word/08/04/12/LCEWA01_080412_0003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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