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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政府依據內政部訂頒之「無障礙住宅設計基準及獎勵辦法」第7條:『辦理原有住宅無障礙設施改善符合第3條設計基準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申請酌予補助經費。前項補助經費額度,以不逾核准補助項目總經費45%為限,其補助項目及各項目補助金額上限,由中央主管機關定期公告之。』,創全國之先公告【台北市原有住宅無障礙設施改善費用補助執行計畫】,若您所居住的集合住宅有無障礙設施改善的需求,請查閱補助計畫之內容與相關規定,並可洽詢台灣建築中心駐台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工程師侯先生,電話(02)2725-8393、電子郵件yayi@tabc.org.tw

 

計畫期間:103.03.18至112.12.31

補助對象:

101.11.30前領有建築物使用證明文件或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之合法建築物。同一建築基地內應以至少一棟建築物之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為申請案,且檢討符合下列各款之ㄧ者:

  1. 集合住宅。
  2. 住商混合且供住宅使用之比例達三分之二以上。

申請資格:

  1. 建築物之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代表申請。
  2. 未成立管理委員會亦未推選管理負責人者,得推派區分所有權一人代表申請。

詳情可連結至

台北市原有住宅無障礙設施改善補助宣導網http://60.251.243.40/atbc_a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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