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份我們在部落格分享了三則公園無障礙的相關訊息,分別為
「公園出入口設車阻,政府怎麼說?」
「各縣市公園自治法規定訂定情形彙整表(無障礙相關條文)」
「公園出入口設車阻,政府怎麼說?(103.03.12內政部營建署召開「檢討直轄市、縣(市)公園出入口設置車阻影響通行及相關配套措施」會議)」
可以看出公園無障礙的概念已經逐漸獲得重視,中央則是透過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白皮書、公文與會議等行政指導的手段,督促地方政府能拆除公園出入口妨礙輪椅族通行的車阻、自訂公園自治條例並於條例中明定公園禁止一般車輛進入及相應罰則。
只是公園無障礙的概念並不僅限於出入口便於行動不便者進出,公園內的通路與各項設施的無障礙也相當重要,雖然台北市、新北市、台中市、台南市、高雄市、桃園縣、苗栗縣與彰化縣等8個縣市政府的公園自治條例明定應設置無障礙設施,但並沒有詳細的設置基準,且若是公園沒有設置,也不像公共建築物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7條與第88條規定不得核發建築執照或可處以罰緩。
或許韓國的作法可供參考。
韓國訂有「障礙者、老人、孕婦等無障礙促進保障相關法令(장애인ㆍ노인ㆍ임산부등의편의증진보장에관한법률)」,主要是為保障障礙者、老人與孕婦等族群能便利使用各項設施與設備的權利,法令的規範對象除了與台灣一樣包含公共建築物與住宅外,亦包含公園與通信設施(公共電話與郵筒)。
依據該法的施行令,公園應設置無障礙設施的種類與基準如下:
1. 方便障礙者等進出的出入口:連結公園外部與內部的出入口,包含主出入口,至少有一條以上可讓障礙者能出入,並考量有效寬度、型態與附著物等而設置。
2. 方便障礙者等通行的步道:為接近公園設施(限於公眾可直接使用的設施)而設置於公園內的步道,至少有一條以上可讓障礙者通行,並考量有效寬度、坡度、地面材質及表面處理等而設置。
3. 方便障礙者等使用的廁所:為讓障礙者可便利使用,應考量結構、地面材質及表面處理與附著物等設置,障礙者用的馬桶應設置男子用與女子用各一個以上,也應提供兒童安全座椅等設備讓孕婦及嬰幼兒可安全及便利的使用。
4. 導盲磚:公園連結道路及交通設施的步道應設置導盲磚。
5. 視障者引導設施:為了視障者使用公園的便利,鄰近公園主要出入口處應設置點字告示牌、觸覺地圖、語音引導裝置等其他引導信號裝置。
6. 方便障礙者等使用的售票所、販賣機與飲水機:為了讓障礙者方便使用售票所(排除設置障礙者等可使用的自動販賣機及設施管理者提供的特別常設服務等情形)、販賣機與飲水機,應考量型態、規格及附著物等而設置,惟在同一場所內於二處或各設置二台以上的情形,其中只要有一處或一台考量障礙者使用需求而設置即可。
7. 方便障礙者等使用的公園設施:
(1) 依據「自然公園法」第2條第10項與「都市公園及綠地等相關法令」第2條第4項定義公園設施,有關公園設施的種類依據本表第3項及第6項公共建物及公眾使用設施與通信設施的設置基準分別適用。
(2) 為了促進公園的使用效益,有設置停車場的公園應依停車場法所定的設置基準,設置與區分出障礙者專用停車區域。
若是沒有設置呢?則是會依「障礙者、老人、孕婦等無障礙促進保障相關法令」第23條至第28條有不同程度的處理方法,包含以行政命令要求設置或改善、對未依行政命令執行者處於5百萬以下韓圜的罰金、對於法人與個人的雙罰制、對未依行政命令執行者賦課3千萬以下韓圜的履行強制金等等。
(文中韓國資料由中華民國殘障聯盟 汪育儒專員翻譯)
※ 參考資料
韓國法令查詢來源:韓國國家法令情報中心(국가법령정보센터)http://www.law.go.kr/
障礙者、老人、孕婦等無障礙促進保障相關法令(장애인ㆍ노인ㆍ임산부등의편의증진보장에관한법률)2012年5月23日修正,2012年8月24日施行
障礙者、老人、孕婦等無障礙促進保障相關法令 施行令(장애인ㆍ노인ㆍ임산부등의편의증진보장에관한법률 시행령)2013年3月23日修正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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