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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令
中華民國102年5月2日
交路字第10250050431號
修正「交通部公路公共運輸提昇計畫補助無障礙計程車作業要點」第二點、第四點、第七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交通部公路公共運輸提昇計畫補助無障礙計程車作業要點」第二點、第四點、第七點
部 長 葉匡時
交通部公路公共運輸提昇計畫補助無障礙計程車作業要點第二點、第四點、第七點修正規定
二、 本要點所定無障礙計程車,係指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設置輪椅區之小客車(不含客貨兩用車),並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四十二條及車輛安全檢測基準第六十七點等規定。
四、 地方政府申請本部公路公共運輸提昇計畫補助無障礙計程車,應依本要點規定檢附「無障礙計程車申請補助營運計畫書」函報本部,經審查同意者予以補助。
前項計畫書至少應載明下列項目:
(一) 受理申請補助方式。
(二) 申請補助之車輛數及金額。
(三) 地方政府公開徵求車隊招募無障礙計程車者,其徵求車隊之營運服務項目及管理方式。
(四) 地方政府提供個別提出申請者,其審查計程車駕駛人具備自主營運能力之方式。
(五) 管考機制(含績效指標)。
前項第五款之績效指標,應包括乘載行動不便者之派車趟次比率應達百分之五十以上,惟前述比率得定期檢討。
七、地方政府應將下列規定事項書面通知申請補助經費之計程車所有人:
(一) 申請補助購置之無障礙計程車於登檢領照後,應正常營運至少五年,前二年不得過戶予其他人使用(公路監理機關於車輛掛牌後停止受理前述異動)。
(二) 如經查獲有變更為自用車、拆除無障礙設備或加裝座椅等情事,由公路監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處罰。
(三) 違反前二款規定者,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或五年內再有違反前述規定,由地方政府依前款營運期之比例追繳其補助款。
(四) 受補助車輛應於右側車門或明顯位置標示「交通部公共運輸計畫補助購置」。
※條文對照
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交路字第10150179281號訂定 | 中華民國102年5月2日交路字第10250050431號修正 |
二、本要點所定無障礙計程車,係指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設置輪椅區之小客車(不含客貨兩用車),並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二十四條、第四十二條、附件十五及車輛安全審驗基準第六十七點等規定。 | 二、本要點所定無障礙計程車,係指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設置輪椅區之小客車(不含客貨兩用車),並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四十二條及車輛安全檢測基準第六十七點等規定。 |
四、地方政府申請本部公路公共運輸提昇計畫補助無障礙計程車,應依本要點規定檢附「無障礙計程車申請補助營運計畫書」函報本部,經審查同意者予以補助。 前項計畫書至少應載明下列項目: (一)受理申請補助方式。 (二)申請補助之車輛數及金額。 (三)地方政府公開徵求車隊招募無障礙計程車者,其徵求車隊之營運服務項目及管理方式。 (四)地方政府提供個別提出申請者,其審查計程車駕駛人具備自主營運能力之方式。 (五)管考機制(含績效指標)。 | 四、地方政府申請本部公路公共運輸提昇計畫補助無障礙計程車,應依本要點規定檢附「無障礙計程車申請補助營運計畫書」函報本部,經審查同意者予以補助。 前項計畫書至少應載明下列項目: (一)受理申請補助方式。 (二)申請補助之車輛數及金額。 (三)地方政府公開徵求車隊招募無障礙計程車者,其徵求車隊之營運服務項目及管理方式。 (四)地方政府提供個別提出申請者,其審查計程車駕駛人具備自主營運能力之方式。 (五)管考機制(含績效指標)。 前項第五款之績效指標,應包括乘載行動不便者之派車趟次比率應達百分之五十以上,惟前述比率得定期檢討。 |
七、地方政府應將下列規定事項書面通知申請補助經費之計程車所有人: (一)申請補助購置之無障礙計程車於登檢領照後,應正常營運至少五年,前二年不得過戶予其他人使用(公路監理機關於車輛掛牌後停止受理前述異動)。 (二)如經查獲有變更為自用車、拆除無障礙設備或加裝座椅等情事,由公路監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處罰。 (三)違反前二款規定者,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或五年內再有違反前述規定,由地方政府依前款營運期之比例追繳其補助款。 | 七、地方政府應將下列規定事項書面通知申請補助經費之計程車所有人: (一)申請補助購置之無障礙計程車於登檢領照後,應正常營運至少五年,前二年不得過戶予其他人使用(公路監理機關於車輛掛牌後停止受理前述異動)。 (二)如經查獲有變更為自用車、拆除無障礙設備或加裝座椅等情事,由公路監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處罰。 (三)違反前二款規定者,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或五年內再有違反前述規定,由地方政府依前款營運期之比例追繳其補助款。 (四)受補助車輛應於右側車門或明顯位置標示「交通部公共運輸計畫補助購置」。 |
中華民國102年5月2日交路字第10250050431號修正「交通部公路公共運輸提昇計畫補助無障礙計程車作業要點」(第2、4、7點)後之全文
一、交通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審核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依公路公共運輸發展需求提報申請補助無障礙計程車計畫,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定無障礙計程車,係指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設置輪椅區之小客車(不含客貨兩用車),並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四十二條及車輛安全檢測基準第六十七點等規定。
三、本部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共同補助其車輛所有人新車(含無障礙設備)最高金額為新臺幣四十萬元(包含約當關稅額度在內,並以車輛及設備費用之百分之四十九為限)。但經免除進口關稅,或該申請補助車輛非關稅課徵標的者,其最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二十四萬元。
補助對象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以公路監理機關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三十日登記列管牌照在案之計程車(不含已報停、繳銷、吊銷、註銷之車輛)汰舊換新。
(二)所購買之無障礙計程車須為未曾登檢領照之全新車輛。
(三)須投保每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之旅客責任保險。
(四)駛人應領有有效之職業駕駛執照及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並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九十一條之三參加訓練及領得結訓證書。
四、地方政府申請本部公路公共運輸提昇計畫補助無障礙計程車,應依本要點規定檢附「無障礙計程車申請補助營運計畫書」函報本部,經審查同意者予以補助。
前項計畫書至少應載明下列項目:
(一)受理申請補助方式。
(二)申請補助之車輛數及金額。
(三)地方政府公開徵求車隊招募無障礙計程車者,其徵求車隊之營運服務項目及管理方式。
(四)地方政府提供個別提出申請者,其審查計程車駕駛人具備自主營運能力之方式。
(五)管考機制(含績效指標)。
前項第五款之績效指標,應包括乘載行動不便者之派車趟次比率應達百分之五十以上,惟前述比率得定期檢討。
五、依前點核撥補助經費之無障礙計程車,應依下列規定受地方政府監督考核:
(一)全天候提供無障礙計程車預約叫車服務。但個別提出申請者,地方政府得調整其服務時間。
(二)預約叫車資訊及管理情形應於業者網站公開。
(三)維持無障礙計程車服務品質,並解決消費爭議之機制。
(四)依地方政府規定按時提供營運資料。
(五)以車隊申請者,應於六個月內招募隊員提供無障礙計程車服務。
六、地方政府提供之受理申請補助方式可包括:
(一)個別提出申請:經地方政府確認個別計程車駕駛人具有提供預約叫車能力,並由該計程車所有人自行以汰舊換新方式購買之無障礙計程車。
(二)透過車隊申請:地方政府依第四點第二項第三款公開徵求之車隊,其隊員以汰舊換新方式購買之無障礙計程車。
七、地方政府應將下列規定事項書面通知申請補助經費之計程車所有人:
(一)申請補助購置之無障礙計程車於登檢領照後,應正常營運至少五年,前二年不得過戶予其他人使用(公路監理機關於車輛掛牌後停止受理前述異動)。
(二)如經查獲有變更為自用車、拆除無障礙設備或加裝座椅等情事,由公路監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處罰。
(三)違反前二款規定者,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或五年內再有違反前述規定,由地方政府依前款營運期之比例追繳其補助款。
(四)受補助車輛應於右側車門或明顯位置標示「交通部公共運輸計畫補助購置」。
八、地方政府經交通部同意補助無障礙計程車申請補助營運計畫之執行管考、補助經費核銷等作業,依交通部公路公共運輸提昇計畫核定規定辦理。
九、地方政府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將補助之相關資訊,公開於機關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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