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 函
受文者: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殘障聯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4月9日
發文字號:內授營建管字第102080358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無
主旨:關於97年7月1日以後取得建造執照之建築物適用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晝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102年3月6日全建師會(102)字第0159號函說明四辦理。
二、 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以下簡稱本規則)第170條業已明定既有公共建築物之適用範圍。另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以下簡稱本原則)第2點規定:「適用之建築物:指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70條所定既有公共建築物且於本規則97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取得建造執照而未符合其規定者;…」。至於97年7月1日以後陸續修正本規則第170條增列之既有公共建築物,若於增列該既有公共建築物之規定施行前取得建造執照(不含102年1月l日以後申請建造執照者)而未符合其規定者,仍得適用本原則改善其無障礙設施。
正本:5直轄市政府、臺灣15縣(市)政府、金門縣政府、福建省連江縣政府、經濟部水利署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局、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籌備處、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玉山國家公園管理處、雪霸國家公園管理處、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海洋國家公園管理處、台江國家公園管理處
副本: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殘障聯盟、本部營建署(建築管理組、建築管理組第三科)
部長 李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