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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通傳資技字第10243007430號
主 旨:預告訂定「各級政府機關機構及學校網站無障礙化檢測與認證標章核發辦法」。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二、訂定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二條之二第二項。
三、旨揭訂定法規命令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ncc.gov.tw),「民眾服務」選項下「公告訊息」之「法規草案預告(刊登公報)」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8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資源技術處。
(二) 地址:10054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2段16號4樓。
(三) 電話:(02)23433801。
(四) 傳真:(02)23433699。
(五) 電子郵件:jcchang@ncc.gov.tw。
主任委員 石世豪
各級政府機關機構及學校網站無障礙化檢測與認證標章核發辦法草案總說明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於一百年六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依本法第五十二條之二第二項規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須就本法第五十二條之二第一項規定之各級政府及其附屬機關(構)、學校所建置之網站,應通過第一優先等級以上之無障礙檢測,並取得認證標章,訂定檢測標準、方式、頻率與認證標章核發辦法。爰研擬「各級政府機關機構及學校網站無障礙化檢測與認證標章核發辦法」草案九條,訂定要點說明如下:
一、本辦法法律授權訂定之條文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規定各級政府及其附屬機關(構)、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構))規劃及建置資訊服務網站應辦理事項。(草案第二條)
三、規定無障礙網頁標章之尺寸規格。(草案第三條)
四、規定不得變更無障礙網頁標章圖樣,並規定該標章的定義、張貼及連結步驟。(草案第四條)
五、規定各機關(構)資訊服務網站張貼無障礙網頁標章之作業流程及無障礙網頁標章之檢測頻率。並明定本辦法發布前取得無障礙網頁標章者,該無障礙網頁標章自發布日起三年內有效。(草案第五條)
六、各機關(構)資訊服務網站張貼無障礙網頁標章不符標章等級之處理程序。(草案第六條)
七、本會委託其他政府機關辦理無障礙標章申請登錄與檢測作業及網站張貼無障礙網頁標章不符標章等級時處理之法源依據。(草案第七條)
八、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相關作業之規定。(草案第八條)
九、明定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草案第九條)
各級政府機關機構及學校網站無障礙化檢測與認證標章核發辦法草案
條 文 | 說 明 |
第一條 本辦法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二條之二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明定本辦法法律授權訂定之條文依據。 |
第二條 各級政府及其附屬機關(構)、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構))規劃及建置資訊服務網站,應遵照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訂頒之無障礙網頁開發規範辦理。 | 各級政府及其附屬機關(構)、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構))規劃及建置資訊服務網站,應遵照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九十二年七月一日原訂頒並由本會依業務移轉管轄接續主管之無障礙網頁開發規範辦理。 |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無障礙網頁標章,其尺寸規格為寬八十八像素,高三十一像素。 | 參考國際標準組織W3C(World Wide Web Consortium)協會的WAI(Web Accessibility Initiative)組織訂定的無障礙網頁內容標準相關規範,訂定無障礙網頁標章之尺寸規格。 |
第四條 張貼本會製作之無障礙網頁標章圖樣,不得變更尺寸、變形或加註字樣,無障礙網頁標章之定義、張貼及連結步驟,應依無障礙網頁標章使用規定(如附件一)辦理。 | 明定本會製作之無障礙網頁標章圖樣,不得變更尺寸、變形或加註字樣,並規定無障礙網頁標章的定義、張貼及連結步驟。 附件一明定無障礙網頁標章使用規定。 |
第五條 各機關(構)資訊服務網站張貼無障礙網頁標章,應依無障礙網頁標章登錄作業流程(如附件二)辦理。 無障礙網頁標章之有效期間為三年,各機關(構)應於期間屆滿前三個月起之二個月內,依前項規定辦理。 本辦法發布前取得無障礙網頁標章者,該無障礙網頁標章自發布日起三年內有效。 | 明定各機關(構)資訊服務網站張貼無障礙網頁標章,應依本辦法規定作業流程辦理。 附件二明定無障礙網頁標章登錄作業流程。 明定無障礙網頁標章之檢測頻率為三年。 明定本辦法發布前取得無障礙網頁標章者,該無障礙網頁標章自發布日起三年內有效,以避免本辦法發布前取得無障礙網頁標章之各機關(構)須重新申辦。 |
第六條 各機關(構)資訊服務網站張貼無障礙網頁標章,如有與張貼無障礙網頁標章等級不符者,本會先以電子郵件通知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者,本會將函知設站機關(構)取消無障礙網頁標章,並公告於無障礙網路空間服務網。 | 明定各機關(構)資訊服務網站張貼無障礙網頁標章不符標章等級時,本會之處理程序。 |
第七條 本會得視需要委託其他政府機關,依本辦法規定,辦理無障礙標章之申請登錄與檢測作業及前條事項。 | 考量申辦檢測網站無障礙網頁標章之單位眾多,為增進行政效能,爰明定本會得視需要委託其他政府機關,辦理無障礙標章之申請登錄與檢測作業及前條事項。 |
第八條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參照本辦法,自行訂定相關作業規定。 | 考量各地方政府對無障礙網站管理之要求不盡相同,爰明定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參照本辦法,自行訂定相關作業規定,以為依據辦理。 |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明定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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