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整理目前各縣市公園自治法規訂定情形以及自治法規中無障礙相關規定(點選自治法規名稱可連結查看全文)

103.03.13中華民國殘障聯盟整理

縣市

自治法規訂定情形

無障礙相關條文

禁止車輛進入

條文

禁止車輛進入

之處理措施、罰則

台北市

95.06.06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

第五條

管理機關得依公園性質及環境需要設置下列設施:

六、服務設施:管理所、售票亭、崗亭、服務中心、停車場、時鐘塔、飲水台、洗手台、廁所、給排水設備、照明設備、消防設備、垃圾箱、標誌、園門圍欄、防止柵、倉庫、材料堆置場、解說及無障礙設施等。

第十三條

公園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四、未經許可駕駛或違規停放車輛。

第十七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一款至第七款、第十款至第十六款及第二十款規定者,依中央法律裁處之;中央法律未規定者,得處行為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新北市

101.10.31新北市公園管理辦法

第五條

本局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依公園性質及環境需要設置下列設施:

六、服務設施:管理所、售票亭、崗亭、服務中心、停車場、時鐘塔、飲水臺、洗手臺、廁所、給排水設備、照明設備、消防設備、垃圾箱、標誌、園門圍欄、防止柵、倉庫、材料堆置場、解說及無障礙設施等。

第十一條

公園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八、未依規定擅自駕駛或停放車輛。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者,分別依社會秩序維護法、廢棄物清理法、菸害防制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處罰;其涉及公共危險或其他犯罪行為者,依法處理。

台中市

101.12.20臺中市公園及行道樹管理自治條例

第六條

公園內應設置便於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出入口、通道、引導設施、點字說明與其他必要之設施

第十三條

公園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五、駕駛汽機車或違規停放車輛。

第四十二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一款至第十三款、第三十一條規定者,處行為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台南市

101.12.21臺南市公園綠地管理自治條例

第四條第二項

公園、綠地內之無障礙設施應便於視覺障礙或肢體障礙等行動不便者使用,並設置專用之出入口、通道、引導設施、點字說明及其他必要之設施

第九條

公園、綠地內禁止下列行為:

五、未經許可駕駛或違規停放車輛。

第十四條第四項

違反第九條第五款至第十三款規定之一者,處行為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高雄市

101.11.22高雄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

第八條

公園之出入口及通道應便於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並應設置引導設施、點字說明及其他必要設施

第十九條

公園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管理機關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並命其立即離開公園;其經告誡仍有不從者,得按次處罰:

一、未經許可駕駛各式機動車輛或以任何方式使各式機動車輛進入公園。但行動不便者使用電動代步車,不在此限。

二、自行車進入經管理機關公告禁止進入之公園。

 

第二十一條

違規停放車輛於公園退縮地上之人行道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本市妨礙交通管理自治條例處罰之。

基隆市

98.02.16基隆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

第十三條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入場或勒令離場,其不停止者,報請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一、徒步區騎乘車輛者,但嬰兒車及輪椅不在此限。

 

第十五條

違反本自治條例規定者,依社會秩序維護法、廢棄物清理法、動物保護法、建築法,或其他有關法規處罰。其涉及公共危險或犯罪行為者,依法移送。

第十七條

違反本自治條例之處罰,由警察機關配合蒐證,交由相關權責機關處分執行,執行無效時,得移送強制執行。

桃園縣

97.10.14桃園縣公園管理自治條例

第4條

管理機關得依公園性質及環境需要設置下列設施。但應維持一定之綠覆率:

六、服務設施:管理所、售票亭、崗亭、服務中心、停車場、時鐘塔、飲水臺、洗手臺、廁所、給排水設備、照明設備,消防設備、垃圾箱、標誌、園門圍欄、防止柵、解說及無障礙設施等。

第八條

公園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四、未經許可駕駛或違規停放車輛。

第十五條

違反第八條第一款至第七款、第十款至第十六款及第十九款規定者,處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但其他法律有規定者,依其他法律處罰之。

第十九條

本自治條例所定罰鍰之處罰,由管理機關為之。
本自治條例所處之罰鍰,經通知期限繳納,屆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新竹市

96.12.24新竹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

新竹縣

98.09.14新竹縣公園管理自治條例

第七條

公園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四、未經許可駕駛或違規停放車輛。

第十二條第一項

違反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者,得制止、勒令離園、限期移(拆)除或取回其物,或移請警察或相關機關依法令規定辦理。

苗栗縣

102.06.26苗栗縣公園管理自治條例

第九條

公園應設置盲人及輪椅專用出入口、通道、盲人導引磚、盲人點字說明與其他殘障使用必要設施及標誌

第十七條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應拒絕入園或勒令離園,其不聽制止者,報請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未在指定場所騎乘車輛者。

 

第十八條

公園內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管理機關應依法處理:

十四、違規停放車輛者。

彰化縣

93.10.12彰化縣公園管理維護自治條例

第四條

公園內得視規模性質及用途需要設置下列設施:

六、服務及管理設施:園道、停車場、廁所、服務中心、一般商業設施、照明設備、垃圾箱、管理廳舍、園內柵欄、身心障礙設施、公共電話亭、郵筒等。

第十二條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拒絕入園或勒令離園其不聽制止者報請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一、騎乘車輛者。但嬰兒車、輪椅及腳踏車不在此限。

南投縣

無自治法規

雲林縣

無自治法規

嘉義市

95.07.16嘉義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

第九條

公園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十四、駕駛各式車輛。但嬰兒車、自行車、輪椅或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依刑法、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建築法、社會秩序維護法、廢棄物清理法等相關法律規定處罰。

嘉義縣

89.12.20嘉義縣公有公園管理自治條例

屏東縣

102.04.16屏東縣公園管理自治條例

第九條

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禁止進入:
一、駕駛各式機動車輛或以任何方式使各式機動車輛進入公園。但行動不便者使用電動代步車,不在此限。

二、酗酒。

三、攜帶危險物。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立即離開公園;其經告誡仍有不從者,得按次處罰。於公園退縮地上之人行道違規駕駛車輛或停放車輛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罰。

宜蘭縣

無自治法規

花蓮縣

無自治法規

臺東縣

90.11.08臺東縣公園管理自治條例

第十條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拒絕入園或勒令離園,其不聽制止者,報請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一、騎乘機動車輛者。但嬰兒車及輪椅不在此限。

澎湖縣

92.05.29澎湖縣都市計畫公園管理自治條例

第十三條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拒絕入園或勒令離園,其不聽制止者,報請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一、未經許可騎乘車輛或違規停放車輛者。但嬰兒車、自行車及輪椅不在此限。

金門縣

無自治法規

連江縣

無自治法規

※上述資料來源為各縣市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或各縣市政府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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