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即將過去,各單位為了迎接建國100年,紛紛舉辦慶祝活動,殘盟從去年開始,就行文給行文總統府、立法院、行政院、交通部觀光局、內政部及25個縣市政府,期待相關單位於辦理2009-2010各項跨年與農曆年慶祝活動時,能保障身心障礙者參與的公民權,並提出籌畫各項跨年活動時應納入通用設計之概念及考量不同族群之需求的具體建議。
去年也將相關訊息分為北區、中區、南區、東區與離島四大區域彙整資料,提供大家可以參與的跨年訊息。
今年我們於12月9日再次行文給總統、行政院新聞局局長、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主委、交通部觀光局局長、25縣市的縣市長,請各位首長於辦理迎接建國百年之各項跨年與農曆年慶祝活動時,能保障身心障礙者參與的公民權。
公文內容如下:
一、 本聯盟於98年11月30日殘盟(98)字第196號函行文各單位,請各單位於辦理98-99年跨年活動時可保障身心障礙者參與的公民權。僅有交通部觀光局、台北市政府與台南縣政府正式回函,其他單位在本聯盟的電話聯繫下,亦告知跨年活動無障礙規劃的狀況。根據統計結果,確定辦理跨年晚會的縣市,台北市、桃園縣、新竹縣、彰化縣、澎湖縣、金門縣等6個縣市設有輪椅族跨年專區;台北市、基隆市、桃園縣、新竹市、新竹縣、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嘉義市、台南市、澎湖縣、金門縣等12個縣市設有無障礙廁所;考量交通服務的則有台北市、桃園縣、彰化縣、澎湖縣、金門縣等5個縣市。
二、 為保障身心障礙者參與之公民權,請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二條與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於籌畫各項跨年慶祝活動時均能納入通用設計之概念及考量不同族群之需求:
1. 活動辦理場所應為無障礙空間(如:行進動線平順、設有無障礙廁所、無障礙停車位等)。
2. 規劃身心障礙者活動動線,並於服務櫃檯安排志工提供服務。
3. 歌舞、戲劇、音樂等表演活動應設置專區。
4. 提供無障礙交通接駁服務。
5. 透過多元管道宣導便於各族群參與的公共服務。
三、 敬請回覆辦理情形,以便公告週知,供身心障礙者安排跨年活動時參考。
交通部觀光局仍然首先回文,不過這樣的內容可否發揮效用,並提供給身心障礙者可用的資訊,可能就見仁見智了。
後續收到各單位的回文,會陸續公告於部落格中,請大家協助宣傳,也請在參與活動後將應改善之事項提供給我們,以作為我們未來督促政府部門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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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觀光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
發文字號:觀旅字第0990041800號
主旨:有關辦理迎接建國百年之各項跨年與農曆年慶祝活動時,能保障身心障礙者參與的公民權乙案,轉請配合辦理,請 查照。
說明:依據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殘障聯盟99年12月9日殘盟(99)字第152號函(影附)辦理。
正本:本局各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副本: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殘障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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