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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2月17日
發文字號:府社發字第0990495164號
主旨:有關 貴聯盟建請本府辦理迎接建國百年之各項跨年與農曆節慶活動時,應保障身心障礙者參與之公民權,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 復 貴聯盟民國99年12月9日殘盟(99)字第152號函。
二、 為迎接2011年,本縣將於99年12月31日下午7時至100年1月1日凌晨2時假桃園縣多功能藝文園區辦理「2010年桃園跨年,要你好看」跨午活動,活動會場並設置「愛心專區(含無障礙廁所、無障礙停車位等)」(可從展演中心中正路入口避車道停車通行至舞台前方愛心專區),以歡迎身心障礙朋友蒞臨會場共同慶祝跨年活動,讓其享有最精彩的視覺享受,且由服務志工進行活動接待及指引。
三、 另為提供完整及貼心路線規劃,將於12月23日邀請本縣身心障礙團體代表進行是日活動會場行前場勘,藉此協助規劃行進動線等事宜。
四、 有關本案跨年晚會相關細節活動亦可洽本府觀光行銷處吳敬慎先生,連絡電話:03-3334933,電子信箱:153024@mail.tycg.gov.tw。
正本: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殘障聯盟
副本:本府社會處、本府社會處身心障礙福利科、本府觀光行銷處、本府研究發展處(99年12月13日列管編號A0990016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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