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殘盟調查各縣市政府辦理跨年情形的過程中,新竹市政府回應表示因安全因素受限無法設置專區。我們希望透過這次的資訊公開,邀請新竹市的身心障礙團體與夥伴一起關注本次跨年晚會的實際狀況,並且將實際活動的情形,不管是照片、影片等各種方式記錄下來,將相關訊息寄至:j00086@enable.org.tw或撥打02-23697110轉22劉先生,一同監督新竹市政府是否有確實保障身心障礙者社會參與的權利。如果沒有確實保障,甚至忽視障礙朋友的參與權利,新竹市政府將會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6條第二項:公共設施場所營運者,不得使身心障礙者無法公平使用設施、設備或享有權利。我們不排除提告至中央單位,表達新竹市瀆職之狀況。
新竹市政府:跨年活動場地狹小侷限又怕危險,無法安排專區
跨年與農曆年節慶祝活動,是大家都會一起歡樂參與的重要節日,但往往因為資訊不明、障礙環境以及相關支持服務不夠完善,導致身心障礙者缺乏參與年節慶祝活動與各項盛會的同等機會。而為了保障身心障礙者社會參與的權利,以及督促各級主管機關與各縣市政府在辦理各項活動時能夠重視身心障礙者的需求,殘盟從97年起開始關注跨年與農曆過年相關活動的無障礙設施與服務措施的提供情形,當然今年也不例外地,我們於11月22日發文至中央及各地縣市政府,要求在辦理100-101年各項跨年與農曆年慶祝活動時,能確實保障身心障礙者參與之公民權。
而在新竹市政府回文內,表示跨年晚會「因受限於場地為開放式空間且不寬敞,在人潮擁擠下,設置身心障礙者特區實有困難並易造成危險,故本次活動無法安排」(詳見附件公文1)
我們認為,保障與促進身心障礙者參與活動,可以透過動線規劃、服務提供與其他各種創意方法讓障礙朋友可無障礙參與,但以安全因素與危險為由,迴避規劃無障礙相關服務的責任,並且漠視身心障礙者社會參與的權利,這是我們所不樂見的,此舉亦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2條之立法精神(各級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辦理休閒及文化活動下列服務,以協助身心障礙者參與社會)。
除此之外,聯合國的國際公約同樣闡述國家應保障各種不同需求的人社會參與的權利,身心障礙者身為國家的公民,當然也不例外(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第15條: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權參加文化生活;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30條:締約各國確認所有身心障礙者有權在與其他人平等的基礎上參與文化生活,並應當採取一切適當措施,確保身心障礙者可以進出文化表演或文化服務場所),在我國簽署了兩公約且訂定了其施行法,並立志以人權立國的同時,這更是諷刺地顯示出我們公務單位對於人權的價值仍然是陌生與忽視的。
內政部:請新竹市政府積極改善
殘盟在12月13日行文至內政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推動小組,反應新竹市政府此舉違反上述相關規定,並請中央要求改善(詳見附件公文2)。而在12月20日,內政部行文至新竹市政府,並副本至殘盟表示已要求新竹市政府改善(詳見附件公文3)。但新竹市政府是否會確實的改善,仍然需要新竹市在地的身心障礙夥伴幫忙與關注。其他縣市的朋友,也請一同關注自身所居住縣市在辦理跨年活動的實際狀況,如果有任何剝奪到身心障礙者參與權利的情形,請協助記錄下來,一樣將相關訊息寄至:j00086@enable.org.tw或撥打02-23697110轉22劉先生,請讓我們一同督促政府進行改善,並共同打造一個重視人權且能確實保障身心障礙者社會參與權利的友善環境。
※ 延伸閱讀
一、 100年11月30日新竹市政府公文
受文者:中華民國殘障聯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發文字號:府授文推字第1000208147號
主旨:有關 貴盟函請本府辦理大型活動時,確實保障身心障礙者參與之公民權乙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1. 復貴盟100年11月22日殘盟(100)字第222號函。
2. 本府為迎接2012年跨年晚會,訂於100年12月31日於市府前廣場舉行。因受限於場地為開放式空間且不寬敞,在人潮擁擠下,設置身心障礙者特區實有困難並易造成危險,故本次活動無法安排,尚祈見諒。未來如活動場地取可,設置特區將納入規劃考量,以保障身心障礙者參與之權益。
3. 跨年晚會現場設有服務台,身心障礙者可於服務台尋求協助。
正本: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殘障聯盟
副本:本府社會處、新竹市文化局
二、 100年12月13日殘盟公文
受文者:內政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推動小組
發文日期:100年12月13日
發文字號:殘盟(100)字第235號
主旨:有關 十二月三十一日於新竹市市府前廣場舉辦跨年晚會活動,以場地受限與易造成危險為由,無法安排相關專區服務,違反身心障礙者之社會參與權益,敬請 查照見復。
說明:
1. 依100年11月22日殘盟(100)字第222號函、100年11月30日府授文推字第1000208147號函辦理。
2. 本聯盟於100年11月22日發函至各縣市政府,要求辦理跨年活動時應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二條、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第十五條、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三十條,於籌畫各項跨年慶祝活動時均能納入通用設計之概念及考量不同族群之需求。
3. 依新竹市政府100年11月30日府授文推字第1000208147號,內文第二項「因受限於場地為開放式空間且不寬敞,在人潮擁擠下,設置身心障礙者特區實有困難並易造成危險,故本次活動無法排設,尚祈見諒。」。此回函內容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二條,明顯未落實相關規定以保障身心障礙者參與權利。
4. 請 貴單位要求新竹市政府改善,並督促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落實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應就其內容及實施方式,制定促進身心障礙者參與之實施計畫。
正本:內政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推動小組
副本:
三、 100年12月20日內政部公文
受文者:中華民國殘障聯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
發文字號:台內社字第1000246710號
主旨:有關 貴府將於100年12月31日假 貴府府前廣場舉辦跨年晚會活動,以場地受限與易造成危險為由,無法安排相關服務專區,致身心障礙朋友無法參與乙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1. 依據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殘障聯盟100年12月13日殘盟(100)字第235號函(如附件)辦理。
2.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6條規定略以:「身心障礙者之人格及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第1項),公共設施場所營運者,不得使身心障礙者無法公平使用設施、設備或享有權利(第2項)。」同法第52條第1項規定略以:「各級及各目的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辦理休閒及文化活動等服務,以協助身心障礙者參與社會。」
3. 查旨揭活動以場地受限與易造成危險為由,無法安排相關服務專區,致身心障礙朋友無法參與,顯已違反前項規定。基於保障身心障礙者平等參與之立場,請 貴府積極規劃於該項活動設置並提供無障礙設施及服務,並將處理結果回覆本部,俾便函覆殘障聯盟。
正本:新竹市政府
副本:中華民國殘障聯盟、本部社會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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