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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297411 號令制
定公布全文 54 條;並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二 章 住宅補貼
第 三 章 社會住宅
第 四 章 居住品質
第 35 條
為提升住宅社區環境品質,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主動辦理下列事項,並納入住宅計畫:
一、住宅社區無障礙空間之營造及改善。
二、公寓大廈屋頂、外牆、建築物設備及雜項工作物之修繕及美化。
三、住宅社區發展諮詢及技術之提供。
四、社區整體營造、環境改造或環境保育之推動。
五、住宅社區組織團體之教育訓練。
六、配合住宅計畫目標或特定政策之項目。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認有必要之事項。
第 38 條
為推動無障礙之住宅,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無障礙住宅之設計基準及獎勵辦法。
第 五 章 住宅市場
第 六 章 居住權利平等
第 46 條
任何人不得拒絕或妨礙住宅使用人為下列之行為:
一、自費從事必要之居住或公共空間無障礙修繕。
二、因協助視覺功能障礙者之需要飼養導盲犬。
三、合法使用住宅之專有部分及非屬約定專用之共用部分空間、設施、設備及相關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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