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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1102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8屆第8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

會議及提案內容:邀請衛生福利部部長蔣丙煌、交通部、內政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等就「無障礙生活環境(政策規劃、改善期程及預算配置)」列席報告,並備質詢。

 

衛生福利部

http://lis.ly.gov.tw/lydb/uploadn/104/1041102/13.pdf

接下來先請衛福部蔣部長就上述第一項至第四項議題進行報告,然後交通部、內政部、金管會、通傳會則就上述第一項議題進行專案報告,報告後即進行綜合詢答,請各部會簡短報告。

現在請衛福部蔣部長報告。

蔣部長丙煌:主席、各位委員。今天報告的主題有4個,一個是無障礙生活環境專題報告,另外還有3個法案的報告,首先是關於「無障礙生活環境專題報告」部分:

我國推動身心障礙者無障礙生活環境之作法,係依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等規範內容,建構身心障礙者可全面參與社會活動之生活空間,確保身心障礙者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能夠獨立生活及充分參與社會為目標,宣導對身心障礙者之正確認識,落實支持身心障礙者社會參與相關服務與設施提供,期以建立全面無障礙生活環境。

為落實上開目標,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訂定各締約國應提供適當之無障礙措施,我國身心障 礙者權益保障法已明定各級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辦事項,另對於交通運輸、公共建築物方面及活動場所,亦訂有相關規定:

一、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九條規定,締約國應採取適當措施,確保身心障礙者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無障礙地進出物理環境,使用交通工具,利用資訊及通信,包括資訊與傳播技術及系統,以及享有於城市與農村地區向公眾開放或提供之其他設施及服務。

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各級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辦理休閒及文化 活動、體育活動、公共資訊無障礙、公平之政治參與、法律諮詢及協助、無障礙環境、輔助科技設備及服務、社會宣導及社會教育等,以協助身心障礙者參與社會。

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各級交通主管機關應依實際需求,邀集相關身心障礙者團體代表、當地運輸營運者及該管社政主管機關共同研商,於運輸營運者所服務之路線、航線或區域內,規劃適當路線、航線、班次、客車(機船)廂(艙),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

四、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新建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應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設施及設備。未符合規定者,不得核發建築執照或對外開放使用。

為使各級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共同推動包括無障礙環境改善等各項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事項,行政院已成立「身心障礙者權益推動小組」,邀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學者專家、身心 障礙團體(機構)代表定期召開會議,負責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第六條第一項所定事項 。另本部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設立「衛生福利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推動小組」,邀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或其監護人代表、身心障礙福利學者或專家、民意代表及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定期召開會議,負責整合規劃、研究、諮詢、協調推動促進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相關事宜。

鑑於無障礙環境係跨部會權責事項,本部將廣續會同各部會共同推動無障礙環境相關措施,促使我國無障礙規範符合身心障礙者實際需求,共同建立全面無障礙之生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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