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中旬,我們在殘障聯盟Freemove123部落格刊登了兩篇文章,分別為「各縣市公園自治法規定訂定情形彙整表(無障礙相關條文)」與「公園出入口設車阻,政府怎麼說?」,第二篇文章提到營建署預計召開會議檢視地方自治法規有關車阻設置管理的妥切性,今日收到營建署於3月12日召開「檢討直轄市、縣(市)公園出入口設置車阻影響通行及相關配套措施會議」的紀錄,以下公告會議紀錄全文,請大家看看各縣市政府以及營建署對於設置車阻的態度與處理措施。

內政部營建署

「檢討直轄市、縣(市)公園出入口設置車阻影響通行及相關配套措施會議」

壹、時間:103年3月12日

貳、主席:陳肇琦主任秘書

參、縣市政府出席狀況

一、出席:新北市、台北市、台中市、台南市、高雄市、宜蘭縣、新竹縣、苗栗縣、雲林縣、嘉義縣、基隆市、新竹市、嘉義市、金門縣

二、請假:彰化縣、屏東縣

三、未派員:桃園縣、南投縣、台東縣、花蓮縣、澎湖縣、連江縣

肆、發言摘要

一、新北市政府

(一)本市都市計畫內之公園計有452座,於102年底前均已完成無障礙車阻改善,各公園皆有1處以上之無障礙出入口。

(二)本市於101年10月31日發布施行之「新北市公園管理辦法」,其中第11條第8款已訂有「未依規定擅自駕駛或停放車輛」之公園內禁止事項,另將簽核比照「道路」,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為後續裁罰之依據。

二、臺北市政府

(一)本府已訂有公園管理自治條例,其第13條已明定公園內不得有未經許可駕駛或違規停放車輛行為。依同自治條例第17條及「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3點規定,本項罰責係由公園管理機關視行為人違規次數,裁處新臺幣1,200元至6,000元之罰鍰。

(二)臺北市公園處維管公園計407處,區公所維管鄰里公園計371處,本市公園處轄管公園出入口會妨礙通行車阻目前未拆除計6座公園8處出入口,預計103年4月30日前拆除妨礙通行之車阻(寬度150公分以上)。

(三)本市新建公園、鄰里公園、河濱公園自行車道、人行道等供行人進出之通道,不得再設置各種柵欄或欄杆。

三、臺中市政府:

(一)本市訂有「台中市公園及行道樹管理自治條例」,其第13條為管制車輛條文、第42條為罰則規定。

(二)目前本市已開闢公園計470座,經清查設有車阻之公園計228座,其中車阻妨礙通行之公園計57座,本局今年度將針對該57座公園排訂期程進行車阻拆除作業。

(三)車阻不妨礙通行係以公園設有無障礙坡道,或至少有一處出入口寬1.5M、不妨礙通行為原則。

四、臺南市政府

(一)本府轄管之公園計有大型公園122座及鄰里公園283座,由市府工務局及各區公所負責管理維護,公園出入口設置之車阻主要為防止汽機車進入公園而設。目前本局負責維管之大型公園僅台南公園由於有公園駐衛警駐點而全面取消車阻;另有關本府鄰里公園部分則由各區公所負責維管,且大多為地方里長及民間團體認養,在無足夠人力管制車輛之情形下取消擋車阻將危及公園使用者之安全,認養人多不願配合拆除。

(二)以台南公園為例,車阻全面取消後,民國101年間至今因違反公園綠地管理自治條例中禁止汽機車於園內行駛之規定而被本府開單處分之件數仍有90餘件,開罰件數雖逐月遞減卻不乏以身試法者,顯示出若無足夠之管理人力仍無法有效遏止違法情事一再發生。

(三)由於部分取消車阻之公園常發生人車爭道甚或機車傷及公園使用者之情形,故在無足夠人力管制車輛且無法全天候派員駐點之情形下,目前仍以留置車阻為權宜措施。

(四)目前本府公園出入口車阻之處置原則為:

1.地方反映拆除者,立即拆除不再新設。

2.大型公園面積3公頃以上者共計23座,每個公園各優先拆除1處。

3.公園興闢及整修不再設置新車阻。

4.責成區公所向地方里民宣導「汽機車不可進入公園」。

五、高雄市政府

(一)已訂定高雄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並於條例中明訂機車不得進入公園及相關違者依該條例罰鍰。

(二)本府工務局養工處目前轄管已開闢公園、綠地、兒童遊戲場共計589處,皆設有無障礙出入通道。

(三)本案除公園入口外,人行道亦有此現象,有關車阻是全面拆除或僅針對影響通行者拆除,建請大署整體檢討車阻設置需求並訂定相關規範,以利各縣市遵循辦理。

(四)本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轄管公園在街角或出入口防止汽車進入及市民安全酌予設置車阻,其寬度皆大於90公分,並不影響行動不便者通行,就實際面不宜全數拆除。

六、宜蘭縣政府

(一)已研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草案,其中第8條規定禁止車輛進入行駛。

(二)本府轄管19座大型公園已完成無障礙清查,至公所轄管小型鄰里公園部分尚在清查中。

(三)本府轄管公園部分,目前有依觀光發展條例進行處罰。

七、新竹縣政府

(一)公園管理自治條例修訂中,將研議規定禁止車輛行駛。

(二)轄區公園約200處,尚無反映公園出入口路阻待拆除案件。

八、苗栗縣政府

(一)已訂有公園管理辦法並規定禁止車輛行駛,但無罰則。

(二)轄區公園出入口車阻情形尚待清查,可以配合政策辦理拆除。

九、雲林縣政府

(一)公園管理自治法規尚在研議中。

(二)本府轄管公園約有20處,公所轄管公園數量清查中,尚無反映公園出入口路阻待拆除案件。

十、嘉義縣政府

(一)已訂有公有公園管理辦法,但無規定禁止車輛行駛及罰則。

(二)轄區公園少設置車阻,陳情案件亦不多,目前無全面清查改善計畫。

十一、基隆市政府

(一)已訂有公園管理自治條例,但無禁止車輛行駛之配套罰則。

(二)本府轄管2公頃以上公園有3處,2公頃以下公園由公所轄管,有關拆除車阻路障問題,近期將開會討論。

(三)轄區公園多位於山坡地,設置車阻有安全上之必要。

十二、新竹市政府

(一)已研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草案,有規定禁止車輛進入行駛,罰則部分可以再檢討修正納入。

(二)轄管公園約150座,多設置有車阻,採按季勘查、隨時拆除,維持淨寬130公分以上方式辦理。

十三、嘉義市政府

(一)本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於95.7.16公布,有關管制車輛條文在第9條已明定,同條文第2項「違反前項規定,依刑法、建築法、社會秩序服務法等相關法律規定處罰」。然此不明確之罰則,有執法上疑慮,將配合修訂。

(二)本市開放使用之公園為31座,經清查後,目前每座公園至少維持一處出入口無路阻,提供無障礙出入。

(三)本府每年均編列預算進行公園整修,在整修之時,將一併檢討出入口,以提供身障人士出入更便利之設施。

十四、金門縣政府

(一)公園管理自治法規尚在研議中。

(二)轄管公園有14處,多設有車阻但無路障案件待處理,會再持續清查。

十五、內政部警政署

有關部分縣市公園管理機關代表提出汽、機車違規駛入公園之行為得否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處罰條例)相關規定舉發之疑義,查都市計畫所劃設公園之設立及管理,中央政府無專法規定;另按「地方制度法」第18、19條規定,直轄市、縣(市)自治事項包含公園綠地之設立及管理與道路、交通之規劃、建設、營運及管理。另參據交通部87年11月2日交路字第008623號及94年8月31日交路字第0940048835號函釋,有關公園內道路是否適用處罰條例第3條第1款道路之規定及交通違規舉發部分,係事實認定問題,宜由該公園主管機關洽當地警察機關實地勘查園區內道路之功能、設置之目的,是否屬處罰條例規定之道路範疇及其交通管制設施、交通執法等事項後,本於職權認定處理。

十六、營建署道路工程組

(一)本組業於100年12月29日邀集縣市政府召開研商「人行道路緣斜坡之警示設施」及「行人穿越道線附加邊界線」設置原則事宜會議,已決議「為建構無障礙人行環境,建議各縣市以不設置車阻為原則」。

(二)復於102年8月28日邀集縣市政府召開研商「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無障礙人行環境相關規定事宜會議,會議決議,除請各縣市政府依100年12月29日前揭會議決議事項辦理外,另依102年8月份「市區道路人本環境建設計畫」執行檢討會決議,要求各縣市不得設置車阻,除非提出設置必要性原因外,否則建置經費本署逕予剔除補助。

十七、營建署公共工程組(業務單位):

(一)道路交叉路口設置車阻,係為防止車輛行駛轉彎不當或失控衝入人行道,有交通安全上之意義,而於公園出入口設置車阻,僅為防止車輛進入公園行駛,設計應用有所不同。鑒於公園為開放公眾使用空間,出入口為使用公園之首要設施,本署認為應從法制面著手,於自治條例明訂公園禁止非輪椅族使用之一般車輛進入,對違反該規定者課以罰鍰,以為嚇阻車輛進入駕駛行為,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並應督促各公園管理單位訂定期程,拆除在出入口處對輪椅族不友善路阻,以在實務上落實友善環境。

(二)都市計畫所劃設之公園,其規劃、建設及管理事項屬地方自治事宜,中央政府尚無目的事業作用法規定,由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依據地方自治權責訂定該管自治法規。鑒於應以罰責嚇阻車輛進入公園行駛之行為,建議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參酌臺北市政府做法,協調公園管理及警察機關研擬相關行政裁罰基準及如公園出入口應設置禁止車輛進入標誌牌、民眾拍照逕行舉發流程、裁罰單位指定等配套措施。

伍、主席結論

一、請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於4個月內拆除轄區公園出入口妨礙輪椅族通行之車阻,無法於期間內拆除者,應排定計畫管控,以維護身心障礙者權益。

二、尚未完成該管公園管理自治條例之新北市、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花蓮縣、宜蘭縣、新竹市、金門縣及連江縣政府,請於6個月內完成修訂;訂明公園禁止一般車輛進入及相應罰則。已訂定該管公園自治條例,惟尚未納入罰責之基隆市、新竹縣、苗栗縣、臺東縣、澎湖縣、嘉義市及嘉義縣政府,亦請一併檢討辦理。至已完成該管公園管理自治條例及相應罰則之臺北市、桃園縣、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及屏東縣政府,應加強宣導公園禁止車輛進入規定並落實辦理取締。

三、請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即統計轄區公園出入口車阻數量、有多少處會妨礙身心障礙者通行等資料,以利後續管控路阻拆除情形。並請業務單位加強督促未出席之桃園縣、彰化縣、南投縣、屏東縣、臺東縣、花蓮縣、澎湖縣及連江縣等8縣政府,配合會議決議辦理。

四、本署將於每季邀集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檢討自治法規修訂及車阻拆除辦理情形,適時發布新聞。

五、有關人行道部分,本署前於102年8月28日會議已決議要求各縣市不得設置車阻,且於審核相關補助計畫時不再補助車阻設置經費在案。請本署道路工程組注意辦理並配合於年度考評計畫中,將「道路人行道障礙排除成果」列為成績計算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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