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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中華民國1001114
臺特教字第1000196606C


修正「教育部補助改善無障礙校園環境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補助改善無障礙校園環境原則」


部  長 吳清基


 


教育部補助改善無障礙校園環境原則修正規定


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促使各級學校規劃學校整體環境,訂定分年逐步改善校園無障礙環境計畫,部分補助所需經費,協助加速改善無障礙校園環境,特訂定本原則。


二、補助對象:


()      大專校院、本部主管之國私立高中職(含國立特殊教育學校)、國立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


()      直轄市、縣(市)政府。


三、補助原則:


()      本項補助經費為資本門,應支用於改善無障礙建築設施及設備(包括設計及監造費用、裝設無障礙電梯等)。但不包括興建中之建築設施。


()      公立大專校院購置無障礙交通車,應先備妥相關說明資料,經本部初審原則通過,由本部轉請行政院核定後,方得列入本案進行補助額度審查。


()      最高補助比率規定如下:


1、 對直轄市、縣(市)政府最高補助比率,依受補助當年度之財力級次,第一級為百分之五十、第二級為百分之六十、第三級為百分之七十、第四級為百分之八十、第五級為百分之九十。


2、 對大專校院、本部主管之國私立高中職(含國立特殊教育學校)最高補助比率以總補助額度百分之七十為原則。但對國立高中職及特殊教育學校得為全額補助。


()      補助每校經費不得超過新臺幣二百萬元;補助每一直轄市、縣(市)政府經費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千萬元。


()      直轄市、縣(市)政府拒絕或拖延推動本部重大政策,經本部以公文書勸導限期改善,仍未於規定期限內改善者,下一年度之補助比率,依第三款第一目規定之核定比率減低百分之二十。


四、申請及審查作業


()      本部應於九月三十日前函發本補助案之下年度申請補助作業說明。


()      各級學校及幼稚園,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依申請補助作業說明於規定時程內(十一月三十日前),備妥相關資料向下列機關提出申請。


1、各大專校院,應向本部特殊教育工作小組提出申請。


2、本部中部辦公室所主管之國私立高中職及特殊教育學校,應向本部中部辦公室提出申請。


3、直轄市、縣(市)政府所主管之高中職(含特殊教育學校)、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應向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


4、本部所屬國立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應向本部國教司提出申請。


()      申請案應備下列資料一式三份:


1、改善無障礙校園環境整體計畫及下年度計畫。


2、申請補助作業說明規定應提報之資料。


()      本部應於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請相關學者專家完成書面初審,並召開本部推動無障礙環境專案小組(以下簡稱無障礙專案小組)會議複審,議決補助額度。


五、經費請撥與核銷


()      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      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大專校院應依本部核定補助額度,修正當年度改善計畫後,連同領據報本部請款。


()      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大專校院應提報成果報告、本部收支結算表及申請補助作業說明規定之其他相關資料,於補助當年十二月二十日前辦理結案。


六、補助成效考核


           由無障礙專案小組檢視各受補助學校及幼稚園之成果報告後,擇定部分學校及幼稚園並做實地檢視,以檢核執行成效,並作為爾後調整補助之參考。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17216/ch05/type2/gov40/num11/Eg.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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