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建署
建築管理組
發布日期:2012-01-30
中華民國101年1月30日台內營字第1010800306號
主旨:預告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部分條文。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內政部。
二、修正依據:建築法第97條。
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詳如 附件 。本案另載於本部營建署網站(網址:http://www.cpami.gov.tw)。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1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內政部營建署
(二)地址: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2段342號
(三)電話:(02)8771-2791
(四)傳真:(02)8771-2709
(五)電子信箱: changcy@cpami.gov.tw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章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於民國七十七年十二月十二日增訂,經歷五次修正。本次修正為便利行動不便者進出及使用建築物,爰明定新建、增建建築物均須設置無障礙設施,不再僅限定於公共建築物,應全面無障礙化。另修正條文規定無障礙通路應通達之空間及無障礙樓梯、無障礙廁所盥洗室、無障礙浴室、輪椅觀眾席位、無障礙停車位、無障礙客房數量,至於各項設施設計規範,於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訂定之,並修正公共建築物之適用範圍,刪除原條文供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種類,移至「已領有建築執照之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提具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爰擬具本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新建、增建建築物均須設置無障礙設施,不再僅限定於公共建築物,應全面無障礙化,並明定但書規定及得不適用本章或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一部或全部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一百六十七條)
二、應有無障礙通路通達之空間。(修正條文第一百六十八條)
三、設置無障礙樓梯之數量。(修正條文第一百六十九條)
四、除H2 類住宅或集合住宅外,每幢建築物設置無障礙廁所盥洗室之數量,包括每幢建築物至少應設置一處無障礙廁所盥洗室及超過三層以上或地面層以下部分增設無障礙廁所盥洗室數量規定。(修正條文第一百七十條)
五、建築物設有浴室者,每幢建築物至少應設置無障礙浴室數量。(修正條文第一百七十一條)
六、建築物設有固定座椅席位者,輪椅觀眾席位數量。(修正條文第一百七十二條)
七、建築物設有停車空間者,設置無障礙停車位數量。(修正條文第一百七十三條)
八、建築物使用類組為B-4 組者,設置無障礙客房數量。(修正條文第一百七十四條)
九、修正公共建築物之適用範圍,以擴大應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改善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之適用對象。(修正條文第一百七十五條)
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請連結至以下網址下載查閱
http://www.cpami.gov.tw/chinese/filesys/file/chinese/publication/law/lawdata/1010800306.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