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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發文字號:經授標字第10120050170號
主旨:預告訂定「無障礙產品設計獎勵辦法」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經濟部。
二、訂定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二條之一第二項。
三、「無障礙產品設計獎勵辦法」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標準檢驗局網站(網址:http://www.bsmi.gov.tw),「最新消息/公告」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十五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第一組。
(二)地址:台北市中正區濟南路1段4號。
(三)電話:(02)33435166,聯絡人:蘇宏修。
(四)傳真:(02)33435126。
(五)電子郵件:hh.su@bsmi.gov.tw
部長 施顏祥
無障礙產品設計獎勵辦法草案總說明
依據一百年二月一日修正公布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二條之一之規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每年應主動蒐集各國軟、硬體產品無障礙設計規範(標準),訂定各類產品設計或服務提供之國家無障礙規範(標準),並藉由獎勵與認證措施,鼓勵產品製造商或服務提供者於產品開發、生產或服務提供時,符合前項規範(標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前項獎勵內容、資格。對象及產品或服務的認證標準,訂定辦法管理之。」爰擬具無障礙產品設計獎勵辦法草案,共計九條,其訂定耍點如下:
一、本辦法之法律授權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明確規範本辦法之主管機關及獎勵業務得委任或委託辦理(草案第二條)
三、本辦法獎勵業務之公告事項。(草案第三條)
四、規範本獎勵甄選活動之參與對象資格。(草案第四條)
五、規定有違反勞工、環境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情節重大者,不得報名之限制。(草案第五條)
六、審查委員之組成方式。(草案第六條)
七、木辦法之獎勵方式。(草案第七條)
八、明定取消得獎資格之適用情形。(草案第七條)
九、本辦法之施行日期。(草案第九條)
無障礙產品設計獎勵辦法草案
條文 | 說明 |
第一條 本辦法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二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本辦法之法源依據。 |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本辦法所定之獎勵業務,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法人、團體辦理。 | 明定本辦法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經濟部,及得委任或委託辦理本辦法所定獎勵業務。 |
第三條 獎勵甄選活動之舉辦期間、報名方式、應檢附文件資料、參選資格及獎勵方式,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辨理之。 | 本辦法之獎勵甄選活動相關資訊,主管機關得公告週知。 |
第四條 個人、依法設立之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其產品設計符合我國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有關無障礙設計之概念者,得報名參加甄選活動。 曾參加甄選活動並獲得獎勵者,同一得獎事由不得再次報名參選。 | 明確規範參與對象及資格,與曾獲獎者不得再次報名參選之限制。 |
第五條 最近一年內有違反勞工、環境之相關法令或木法之相關規定,其情節重大者,不得報名參加甄選活動。 | 考量勞工及環境污染亦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關切之議題,爰規範有違反勞工、環境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情節重大者,不得報名之限制。 |
第六條 為辦理甄選活動之評審及有關事項,得召集審查會議,由相關領城之學者、專家、團體代表擔任審查委員,執行審查作業,必要時得實地查核,並請參加甄選活動者說明。 | 為達甄選活動之公平及客觀,爰規範甄選活動評審審查委員之組成方式。 |
第七條 經審查之產品符合我國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有關無障礙設計者,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依下列方式予以興勵: 一、頒發獎狀、獎牌或與座。 二、公開表揚。 三、其他相關獎勵方式。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評定為具有卓越貢獻者,得另頒發獎金。 | 明確規範本辦法之獎勵方式,主管機關得依年度預算擇定獎勵方式。 |
第八條 獲獎者檢附之文件有虛偽不實或其他違反法令情形時,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經審查會議審議,取消其得獎資格,並追繳已領得之獎勵。 | 為維護參加徵選者之公平性,獲獎者檢附文件有虛偽不實或違反法令情形時,主管機關得經審查會議審議,取消得獎資格。 |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本辦法之施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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