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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部                         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交航字第10550174681

修正「客船管理規則」部分條文、第三十六條附表二及第一百五十三條附表六。

附修正「客船管理規則」部分條文、第三十六條附表二及第一百五十三條附表六

部  長 賀陳旦

 

客船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二十三條  客船除依船舶檢查規則、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船舶設備規則、及其他有關法令檢查外,並依本規則規定檢查之。

  航行國際水域之客船,並應依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規定施行檢驗。

  具有固定航線、航次、場站及費率之客船,應依附件一客船無障礙設施及設備規範設置無障礙設施及設備。

第二十七條  主要之藍圖及計算書,應經合格造船技師或驗船機構認可,依下列規定:

一、一般資料

(一) 總佈置圖。

(二) 船身內外縱剖面圖。

(三) 船身曲線圖。

(四) 靜水曲線圖。

(五) 穩度曲線圖。

(六) 完整及破損穩度計算書。

(七) 貨艙、油艙及壓水艙之容積及其橫向直向重心圖。

(八) 乘客及船員艙室通道、通風、通光、醫療及衛生設施之詳細佈置圖。

(九) 救生艇、救生筏及吊艇架之能量及其佈置圖。

二、船身部分

(一) 舯剖面圖。

(二) 縱剖面結構圖。

(三) 船殼板及肋骨圖。

(四) 艏艉及舵構造圖。

(五) 各層甲板構造圖。

(六) 直柱及縱樑圖。

(七) 水密油密艙壁圖。

(八) 主機及鍋爐底座圖。

(九) 門窗、舷窗佈置圖。

(十) 水密甲板上艙蓋及蓋板圖。

(十一) 水密門及其操縱裝置圖。

(十二) 船殼上排水孔圖。

三、輪機部分

(一) 機艙佈置圖。

(二) 主輔鍋爐及壓力容器佈置圖。

(三) 舟必水泵佈置及其能量圖。

(四) 給水管路佈置圖。

(五) 舟必水管路佈置圖。

(六) 壓艙水管路佈置圖。

(七) 艙壁甲板下各洩水裝置圖。

(八) 通風佈置圖。

(九) 主發電機及應急發電機佈置及能量圖。

(十) 電力開關線路圖。

(十一) 各層甲板之燈光及其他用電系統圖。

四、火災控制部分

(一) 防火區劃及結構圖。

(二) 火災控制系統表。

(三) 火警系統表。

(四) 探火系統表。

(五) 滅火系統表。

第五十六條  乘客艙室應依下列規定設置出入口,艙室內乘客定額超過五十人者,並應具有二個以上之出入口,除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可者外,各出入口之間應儘量保持相當之距離:

一、各出入口之總寬度,應依該艙室乘客之定額,以每人一公分為準計算之。每一出入口之淨寬至少應為八十公分。

二、各出入口應為不受雨浪直接侵入者。

第五十七條  乘客艙室設有符合下列規定之緊急出入口者,得將該出入口視同前條規定之出入口計數之:

一、淨寬達六十公分。

二、自緊急出入口之兩面,均設有能由一人容易啟閉之裝置。

三、具有使艙室內之乘客,易於認識其所在之標示。

  前項第一款艙室如提供身心障礙乘客使用者,其緊急出入口淨寬至少應為八十公分。

第五十九條  統艙之內能通至出入口之通道,其位置應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核可,其淨寬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總噸位一百以上或全船乘客定額超過一百人之客船:

(一) 無障礙通道淨寬至少八十公分。

(二) 通道長度滿四點五公尺者,淨寬至少八十公分。

(三) 通道長度未滿四點五公尺者,淨寬至少七十五公分。

二、總噸位未滿一百及全船乘客定額一百人以下之客船:

(一) 無障礙通道淨寬至少八十公分。

(二) 通道長度滿四點五公尺者,淨寬至少七十公分。

(三) 通道長度未滿四點五公尺者,淨寬至少六十公分。

  統艙之面積未滿十五平方公尺,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核可者,得免設置通道。

第九十九條  (刪除)

第  一百  條  (刪除)

第一百零一條  航程時段跨越午夜十二時之國際客船,應為乘客分別設置男女專用公共浴室至少各一間。公共浴室之沐浴設備應有隔間,沐浴設備數量按乘客定額每滿一百人至少一個,未達一百人者,以一百人計。

  前項乘客定額計算,得扣除已設置沐浴設備之房艙乘客定額人數。

第一百零三條  航程時段跨越午夜十二時之國內客船,應為乘客分別設置男女專用公共浴室至少各一間。公共浴室之沐浴設備應有隔間,沐浴設備數量按乘客定額計算,其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航程需時未滿十二小時者,每滿二百人至少一個,未達二百人者,以二百人計。

二、航程需時十二小時以上者,每滿一百人至少一個,未達一百人者,以一百人計。

  前項乘客定額計算,得扣除已設置沐浴設備之房艙乘客定額人數。

  總噸位未滿一千或有特殊航線條件之船舶,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核可者,得免設置公共浴室。

第一百零四條  國際客船應為乘客分別設置男女專用公共廁所。廁所應設抽水式大便器及設有隔間,大便器數量按乘客定額計算,其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並應增設若干男用小便器:

一、航程未滿十二小時者,每滿七十五人至少一個,未達七十五人者,以七十五人計。

二、航程十二小時以上未滿二十四小時者,每滿五十人至少一個,未達五十人者,以五十人計。

三、航程二十四小時以上者,每滿二十五人至少一個,未達二十五人者,以二十五人計。

  前項乘客定額計算,得扣除已設置大便器之房艙乘客定額人數。

第一百零五條  國內客船除航程未滿三十分鐘者得經航政機關同意後免予設置公共廁所外,應為乘客分別設置男女專用公共廁所。廁所應設抽水式大便器及設有隔間,大便器數量按乘客定額計算,其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並應增設若干男用小便器:

一、航程三十分鐘以上未滿二小時者,每滿一百人至少一個,未達一百人者,以一百人計。

二、航程二小時以上未滿十二小時者,每滿七十五人至少一個,未達七十五人者,以七十五人計。

三、航程十二小時以上未滿二十四小時者,每滿五十人至少一個,未達五十人者,以五十人計。

四、航程二十四小時以上者,每滿五十人至少一個,未達五十人者,以五十人計。

  前項乘客定額計算,得扣除已設置大便器之房艙乘客定額人數。無障礙廁所之抽水式大便器得併入計數。廁所內僅有一大便器,並設有門閂等裝置者,得採男女合用型式。

第一百零六條  (刪除)

第一百二十六條之一  新購建客船,客船營運人應於營運前完成下列訓練,並於開航前將受訓人員名冊、訓練紀錄及應急部署演練紀錄報請航政機關備查:

一、船員熟悉船上設備、操作程序及職責所需之訓練。

二、應急部署演練。

第一百四十八條  客船應將集合乘客之各種信號以及緊急狀況中乘客之應變事宜,以各種適當文字、圖表詳細說明,張貼於各乘客艙室之顯明處所,並應於開航前利用電視、廣播系統或由人員向乘客充分說明。

 

附件一 客船無障礙設施及設備規範

一、無障礙標誌、各項設施及設備之適用條件、設置數量

(一) 無障礙標誌:應於船舶外觀設置易於識別之無障礙標誌,並於各項無障礙設施及設備旁明顯處設置無障礙標誌,其標誌應參考內政部「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規定。

(二) 各項設施及設備適用條件:

1、各項設施及設備除另有規定外,適用總噸位20以上客船

2、無障礙廁所相關規定適用總噸位100以上客船。

3、無障礙浴室相關規定適用總噸位1000以上客船且航程時段跨越午夜12時者,並得與無障礙廁所合併使用。

4、無障礙客房及床位相關規定適用總航程超過5小時且航程時段跨越午夜12時者。

5、升降設備相關規定適用總噸位3000以上之客船。

(三) 各項設施及設備設置數量:

1、各項設施及設備依適用條件應設置者,除另有規定外,其設置數量應符合乘客使用需要。

2、博愛座設置數量:提供身心障礙者及老弱婦孺優先乘坐之博愛座,其比率不低於總座位數15%(小數點部分以無條件進入法計算)。

3、輪椅席位:總座位數50席以下者至少設置1席、總座位數超過50席者,每100人或其餘數至少設置1席。

4、無障礙廁所:

(1) 航程2小時以上者,設置數量應至少為乘客人數(艙房內已設有無障礙廁所者,得將該房艙內乘客定額人數剔除後計算)0.3%(以無條件進入法計算)。

(2) 航程未滿2小時者,設置數量應至少為乘客人數(艙房內已設有無障礙廁所者,得將該房艙內乘客定額人數剔除後計算)0.2%(以無條件進入法計算)。

5、無障礙浴室:設置數量應至少為乘客人數(艙房內已設有無障礙浴室者,得將該房艙內乘客定額人數剔除後計算)0.3%(以無條件進入法計算)。

6、無障礙床位:設置數量應至少為總床位數1%(以無條件進入法計算),且無障礙客房艙內之無障礙床位至多2床。

(四) 其它:

1、通道因高差致輪椅乘客無法單獨通過處,應設置活動式斜坡板(斜率最大不超過1:4,建議以不超過1:6為佳)或輔具,並派專人服務。

2、小便器應有一定比例設置供行動不便者抓握之扶手。

3、得提具等效性設施經航政機關審查通過後使用。

二、細部規定

(一) 門

1、型式:若使用自動門,必須使用水平推拉式,且應設有當門受到物體或人的阻礙時,可自動停止並重新開啟的裝置,若門扇或牆版為整片透明玻璃,應於距地板面110至150公分範圍內設置告知標示。

2、門把及鎖:門把中心點高度應設置於距地板面75至85公分處,且距門邊不得小於5公分範圍內,門把應採用容易操作之型式,不得使用凹入式門把。門鎖中心高度應設置於距地板面85至90公分之範圍,且應距柱、牆角30公分以上並採用容易操作之型式,不得使用喇叭鎖或扭轉式之門鎖。

3、進出高差:得採活動式斜坡板供乘客通行,供輪椅乘客自行通行時最大斜率為1:12,設有服務鈴可通知專人協助且高差不高於50公分時,最大斜率不得大於1:4(建議以不超過1:6為佳);坡道高差大於20公分時,應設有防止輪椅從邊緣掉落之防護裝置。

4、通過淨寬:去除門扇開啟後之空間,其寬度至少80公分。

(二) 無障礙通道

1、身心障礙乘客座位通往出入口及各項必要設施間應設置至少一條無障礙通道。

2、通道應平整、堅固、防滑。

3、進入乘客必要使用設施前地面應無高差。

4、通道起訖點已留有足供輪椅閃避通行者空間時,通道得免設輪椅迴轉空間,惟仍需考量輪椅之轉彎空間(通道寬度與設施入口寬度均至少80公分,且兩寬度所圍面積至少9,000平方公分)。

5、坡道斜率:應不超過1:12,且該坡道地面應能防滑,坡道設置妨礙船舶空間使用者,得設置斜率不超過1:4(建議以不超過1:6為佳)且高差不高於50公分之活動式斜坡板及服務鈴由專人提供協助。

6、扶手:通道間需裝設扶手,扶手上緣距地板面介於75至85公分。

(1) 扶手形狀可為圓形、橢圓形,圓形直徑為2.8至4公分,其他形狀者,外圓周邊長9至13公分,扶手表面及靠近之牆壁應平整,不得有突出或勾狀物。

(2) 扶手端部應作防勾撞處理。

(3) 與壁面距離5公分以上,固定方式不得影響抓握扶手前進之順暢性。

(三) 博愛座

1、標示:於明顯處標示博愛座字樣,並視需要標示或播放提醒禮讓座位之警語。

2、位置:座位應設於鄰近艙門、出入口或衛生設施處,但不應影響緊急疏散。

3、扶手:座椅扶手需安裝在座位兩側,博愛座與走道間扶手需為活動式,扶手高度自未負重座墊起算25至30公分。

4、座墊高度:未負重座墊之距地高應介於45至50公分間。

5、淨空高度:自未負重座墊最上緣起算,不得小於130公分;淨空高度應延伸至座椅前腳部空間上方。

6、腳部空間(指由座墊前緣往前至前方垂直椅背面最後緣間之範圍):博愛座地板在任意方向最大斜率皆不得超過1:50。

7、乘坐區與鄰近通道地板間之差距不得超過25公分。

8、服務鈴:須置於博愛座位旁,其距座椅地面高度應介於70至110公分間。

(四) 輪椅席位

1、服務鈴:應於距牆角至少30公分且距地板面高70至90公分範圍內設置。

2、輪椅席位空間:每個輪椅區之輪椅空間之寬度應不小於75公分且長度不小於130公分。

3、陪伴者座椅:輪椅席位附近至少留有1席。

4、繫固系統:輪椅席位繫固系統應包括至少2個固定點和1個骨盆式束縛。

(五) 無障礙通道階梯

1、階梯底板高度:階梯底板至其直下方地板面淨高未達190公分部分應設防護設施。

2、階梯轉折設計:階梯起始之梯級應退至少一階;階梯梯級鼻端至階梯間過梁之垂直淨距離應不小於190公分,另階梯平台不得有梯級或高低差。

3、 階梯梯級:階梯上所有梯級之級高及級深應統一,級高(R)需為16公分以下,級深(T)不得小於26公分,且55公分≦2 R+T65公分;梯級突沿的彎曲半徑不得大於1.3公分,且超出踏板的突沿應將突沿下方作成斜面,該突出之斜面不得大於2公分。

4、扶手:

(1) 階梯兩側應設置扶手。

(2) 除二平台(或樓板)間之高差在20公分以下者得不設扶手及階梯之平台外側扶手得不連續外,階梯兩側應裝設距梯級鼻端高度75至85公分之單道扶手或高65公分及85公分雙道扶手,並應連續不得中斷。

(3) 扶手其餘相關細部規範請參照(二)無障礙通道中扶手相關規定。惟階梯之兩端扶手應水平延伸30公分以上,但不得突出於走道上,另中間連續扶手,於平台處得不需水平延伸。

5、終端警示:距梯級終端30公分處,應設置深度30至60公分,顏色且質地不同之警示設施。階梯中間之平台不需設置警示設施。

6、戶外平台階梯:戶外平台階梯之寬度在6公尺以上者,應於中間加裝扶手。

7、階梯踏面不得突出,應為平整、堅固、防滑,建議於梯級邊緣水平踏面設防滑條,其與踏面邊緣應有明顯色差,階梯平台及梯級表面應採用防滑材料,且排水口不得設置於階梯動線上。

8、乘客必需使用不同高程平台者,平台間不得以梯級間無垂直板之露空式階梯為唯一連接設施。

(六) 無障礙廁所

1、迴轉空間:直徑至少120公分,建議以150公分為佳。

2、求助鈴:

(1) 位置:1處在馬桶前緣往後15公分、馬桶座位上60公分處,另1處在距地板面高35公分範圍內設置可供跌倒使用之求助鈴,且應明確標示,易於操控。

(2) 連接裝置:連接至服務臺或類似空間;無服務臺者,連接至廁所盥洗室外部設置警示燈或聲響。

3、鏡子:鏡面底端距地面應小於90公分、鏡面高度至少90公分。

4、馬桶:

(1) 淨空間:馬桶至少有一側邊之淨空間不得小於70公分,扶手設於側牆時,馬桶前緣淨空間不得小於70公分。

(2) 高度:應使用一般形式之馬桶,座位之高度為40至45公分,馬桶不可有蓋,且應設置靠背,靠背距離馬桶前緣42至48公分,靠背與馬桶座位之淨距離為20公分(水箱作為靠背需考慮其平整及耐壓性,應距離馬桶前緣42至48公分)。

(3) 沖水控制:沖水控制可為手動或自動,手動沖水控制應設置於L型扶手之側牆上,距馬桶前緣10公分及馬桶座面上約40公分處。

(4) 扶手:

a、側邊L型扶手:馬桶側面牆壁裝置扶手時,應設置L型扶手,馬桶中心線距側牆之距離不得大於60公分,扶手外緣與馬桶中心線之距離為35公分,扶手水平與垂直長度皆不得小於70公分,垂直向之扶手外緣與馬桶前緣之距離為27公分,水平向扶手上緣與馬桶座面距離為27公分。

b、可動扶手:馬桶至少有一側為可固定之掀起式扶手。使用狀態時,扶手外緣與馬桶中心線之距離為35公分,扶手高度與對側之扶手高度相等,扶手長度不得小於馬桶前端且突出部分不得大於15公分。

5、小便器:無障礙小便器應設置於廁所入口便捷之處且前方不得有高差。

(1) 高度:小便器之突出端距地板面35至38公分。

(2) 淨空間:中心線兩側至少各50公分。

6、洗面盆:前方不得有高差。

(1) 高度:洗面盆上緣距地板面不得大於80公分,且洗面盆下面距面盆邊緣20公分之範圍,由地板面量起高65公分及水平30公分內應淨空,以符合膝蓋淨容納空間規定。

(2) 水龍頭:應設置撥桿或自動感應控制設備。

(3) 洗面盆深度:洗面盆環狀扶手邊緣距離可控制水龍頭之操作端或可自動感應處及出水口均不得大於40公分,且洗面盆下方空間,外露管線及器具表面不得有尖銳或易磨蝕之設備。

(4) 扶手:洗面盆兩側及前方環繞洗面盆設置扶手,但設置檯面式洗面盆或設置壁掛式洗面盆已於下方加設安全支撐加設者,得免於前方設置環繞洗面盆之扶手。

7、無障礙廁所門:門淨寬至少80公分,但直進直出者得淨寬得為75公分,採橫向拉門或摺疊門,不得使用凹入式門把、喇叭鎖或扭轉式之門鎖,且不應設置半截式之蝴蝶葉鉸鏈彈簧門。

(七) 無障礙浴室

1、尺寸:淋浴間長度及淨寬皆不得小於90公分。

2、迴轉空間:直徑至少120公分,建議以150公分為佳。

3、止水設施:宜採用截水溝。

4、地面:地面應堅硬、平整、防滑,尤其應注意地面潮濕時之防滑。

5、求助鈴:一處距地板面90至120公分之範圍;另距地板面20公分範圍內設置一處可供跌倒後使用之求助鈴,且應明確標示,易於操控。

6、座椅:應提供具靠背及活動扶手之洗澡椅(固定或活動式均可),並應注意防滑。

7、扶手:應裝設一水平及垂直扶手,水平扶手上緣距地板面高度75公分、長度120公分,垂直扶手距蓮蓬頭40公分,同時距牆角至少40公分。

8、水龍頭操作桿位置:應設於距地板面40至120公分之範圍牆壁,設置位置應距柱、牆角40公分以上。

9、無障礙浴室內得依(六)規定設置無障礙廁所,迴轉空間及共同使用設施與設備得合併使用。

(八) 無障礙客房及床位

1、無障礙客房艙內應設置無障礙廁所並符合(六)無障礙廁所規定。

2、無障礙客房艙內應設置無障礙浴室並符合(七)無障礙浴室規定。

3、艙房內通路及床間淨寬:通路寬度至少120公分,床間淨寬至少90公分。

4、供客房使用之電器差座及開關:設置高度應距地板面高70至100公分,應距柱牆角至少30公分且為手可觸及之範圍。

5、艙房內求助鈴:

(1) 位置:應至少設置2處,一處距地板面高90至110公分處,另一處距地板面高35至45公分且按鈕應明確標示易於觸控。

(2) 連接裝置:求助鈴按鈕訊號應連接至服務台或類似空間,若無服務台應連接至該客房外部設置警示燈或聲響。

(九) 升降設備

1、無障礙升降機與群管理控制下之一般升降機之呼叫按鈕必須分別設置,並得以相鄰兩座無障礙升降機為群管理控制。

2、入口引導:主要入口處及沿路轉彎處應設置無障礙升降機方向指引標誌。

3、主要入口樓層標誌:無障礙標誌下緣距地板面190至220公分,尺寸不得小於15公分。

4、升降機呼叫鈕:梯廳和門廳內應設2組呼叫鈕,呼叫鈕最小尺寸為長、寬各2公分、或直徑2公分,下組呼叫鈕之中心線距樓地板面80至85公分,下組呼叫鈕上方適當位置設置長寬各5公分之無障礙標誌。

5、升降機門:升降機門應水平開啟,為自動開關方式,且應有自動感應防止夾傷人裝置。

6、關門時間:升降機到達開門時,升降機門應維持完全開啟至少10秒鐘。

7、機廂出入口:機廂與樓地板面保持平整,水平空隙應小於3.2公分。

8、機廂尺寸:門淨寬至少90公分、深度至少115公分。

9、扶手:兩側牆面應設置高度至少75公分扶手。

10、後視鏡:

(1) 後側壁設置安全玻璃後視鏡(下緣距機廂地面85公分、寬度至少為機廂出入口淨寬、高度至少90公分)或懸掛式廣角鏡(寬30至35公分、高至少20公分)。

(2) 若後側壁為鏡面不鏽鋼或類似材質得免設置後視鏡。

11、輪椅乘坐者操作盤:

(1) 位置:操作盤邊緣距機廂入口壁面至少30公分、距入口對側壁面至少20公分。

(2) 高度:多排按鈕,最上層樓層指示按鈕中心線距地面應小於110公分(如設置位置不足,得放寬至130公分)、最下層按鈕中心線距地面至少80公分。單排按鈕,按鈕中心線距地面至少85公分。

(3) 操作盤按鍵應包括設置緊急事故通報器、各通達樓層及開、關等按鍵。

12、按鈕:最小尺寸至少2公分、間距至少1公分,數字與底板顏色明顯不同,不得使用觸摸式按鈕。

13、語音系統:報知樓層數、行進方向、開關情形。

 

客船管理規則第三十六條附表二修正規定請參見PDF

客船管理規則第一百五十三條附表六修正規定請參見PDF

客船管理規則部分條文、第三十六條附表二及第一百五十三條附表六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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