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12月10日行政院公報網刊登「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部分條文修正預告,主要內容為三輪機車不再僅限於肢體障礙者才可騎乘,而是開放一般民眾也可報考駕照。殘盟對於開放並沒有意見,畢竟開放後,市場變大,身障者的選擇權也變多(之前有身障者反應雖然國內車廠已經有直接製作三輪機車的能力,但因市場小多半不願在國內生產),且可能可以滿足部份身障家庭的需求(之前有身障家屬來電表示,想要用三輪機車載送身障者,但因他非身障者有不得報考三輪機車的限制)。

 

但我們擔心兩個問題: 

1. 三輪機車開放一般民眾亦可使用,會不會有排擠無障礙機車停車位的問題?依據「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非經監理單位檢驗合格之特製機車不得使用身心障礙者專用機車停車位。』,因為法令是規定認車不認人,以後無障礙機車停車位是否是身障者所停,難以確認。

2. 開放一般民眾騎乘三輪機車並沒有排氣量的限制,但是肢體障礙者依據「身心障礙者報考汽車及機車駕駛執照處理要點」,卻只以輕型(50cc)或普通重型(250cc以下)機車駕駛執照為限。這點並不合理,之前我們雖然在會議上反應過,但交通部都以考量用路人安全為由,認為要暫緩放寬(上次修法從150cc以下放寬到250cc以下)。如果以本次預告修正條文的總說明為例『三輪機車較二輪機車車輪數增加,其抓地力與穩定平衡性有助提升機車行車安全』,實在無法理解肢體障礙者為什麼不能騎乘大型重型(250cc以上)三輪機車。

因此我們在103年12月17日發函交通部,內文如下: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殘障聯盟 函

 

受文者:交通部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發文字號:殘盟(103)字第092號

 

主旨:針對 貴部103年12月10日交路字第10350160841號預告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部分條文,本聯盟意見如說明,敬請 查照見復。

 

說明:

 

一、本聯盟對於 貴部研擬開放讓非肢體障礙身心障礙者之一般民眾得使用三輪機車之修正方向樂觀其成,惟有兩點意見請 貴部參酌。

 

(一)三輪機車開放一般民眾亦得使用是否會排擠肢體障礙者使用身心障礙者專用機車停車位之使用權利?依據「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非經監理單位檢驗合格之特製機車不得使用身心障礙者專用機車停車位,認定基準為車輛形式而非身心障礙者身分,故未來本規則依預告條文修正公告後,有關身心障礙者專用機車停車位之停放問題,請 貴部應加以研擬。

 

(二)三輪機車開放一般民眾亦得使用並未有汽缸總排氣量之限制,惟肢體障礙者依據「身心障礙者報考汽車及機車駕駛執照處理要點」,卻僅得以報考輕型或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顯不合理,且依據 貴部本次修正草案總說明三輪機車之抓地力與穩定平衡性有助提升機車行車安全,更有利於肢體障礙者。建請 貴部同步研擬修正「身心障礙者報考汽車及機車駕駛執照處理要點」,以保障身心障礙者行的權利。

 

交通部於104年1月9日回函,由於殘盟的意見事涉其他部會之權責,故交通部將意見轉交衛生福利部與公路總局,內容如下:

 

交通部 函

 

受文者: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殘障聯盟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4年1月9日

 

發文字號:交路字第1030040384號

 

主旨:關於貴聯盟函為本部預告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部分條文開放非肢體障礙身心障礙者亦得使用三輪機車相關意見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聯盟103年12月17日殘盟(103)字第092號函。

 

二、有關貴聯盟對旨揭草案修正方向樂觀其成乙節,敬悉;另旨揭修正案業經本部會銜內政部於103年12月31日修正發布施行,施行後已不限制使用對象及不限制車種開放機車行駛道路,合先說明。

 

三、有關貴聯盟反映意見,說明如次:

 

(一)有關一般民眾使用三輪機車會否排擠肢體障礙者使用身心障礙者專用機車停車位之權利乙節,本部開放一般民眾均得使用三輪機車後,三輪機車仍與二輪機車遵守相同停車管制規定即停放機車停車格;另查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管理之法源,係衛生福利部主管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所提身心障礙者使用三輪機車(非特製機車)恐不符該辦法第12條「非經監理單位檢驗合格之特製機車不得使用身心障礙者專用機車停車位」規定,需配套研修之建議,本部已同函復轉請該部卓處。

 

四、有關建議同步研修「身心障礙者報考汽車及機車駕駛執照處理要點」放寬現行肢體障礙者僅得報考普通重型以下機車乙節,本部已同函副請本部公路總局研議其可行性。

 

正本: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殘障聯盟

 

副本:衛生福利部(含原函影本)、交通部公路總局

 

部長 葉匡時

 

 

 

交通部 函

 

受文者: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殘障聯盟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4年1月9日

 

發文字號:交路字第10300403841號

 

主旨:關於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殘障聯盟函為國內進一步不限制使用對象級不限制車種開放三輪機車後,建議研修身心障礙者報考汽車及機車駕駛執照處理要點,放寬現行肢體障礙者僅得報考普通重型以下機車規定乙案,轉請貴局評估其可行性,並研提具體意見送部參辦,請 查照。

 

說明:依據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殘障聯盟103年12月17日殘盟(103)字第092號函辦理。(影附原函供參)

 

正本:交通部公路總局

 

副本: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殘障聯盟

 

部長 葉匡時

 

後續處理進度將會持續追蹤與公告。

 

※延伸閱讀

 

1.103.12.10預告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部分條文

 

http://league0630.pixnet.net/blog/post/248167378

 

2.103.12.31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部分條文及第三十九條附件七,並自發布日施行

 

http://league0630.pixnet.net/blog/post/254348053

 

3.相關法令

 

(1)身心障礙者報考汽車及機車駕駛執照處理要點(103.02.19)

五、雙手手指殘缺且其中一手手指或手掌未全缺者,得以一般車輛報考輕型或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及小型車駕駛執照;其無下列情形之一者,並得報考大型車駕駛執照:

 

  (一)雙手大拇指全缺。

 

  (二)雙手食指及中指均欠缺二節以上。

 

  (三)雙手無名指或小指中有一指全缺或機能全廢且食指或中指亦有一指全缺或機能全廢。

 

  (四)雙手大拇指及中指萎縮有顯著機能障礙,不能伸屈自如。

 

  (五)雙手食指及中指萎縮有顯著機能障礙,不能伸屈自如。

 

  (六)雙手中有一手腕關節以下萎縮有顯著機能障礙,不能伸屈自如。

 

  (七)雙手手指或手掌殘缺,任何一手握力不足十五公斤。

 

(2) 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101.12.27)

 

第十二條

 

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應於駕駛本識別證註記牌照之車輛時使用,並由身心障礙者本人親自持用或其配偶、親屬乘載身心障礙者本人時持用。

 

前項配偶或親屬如未乘載身心障礙者本人時,不得使用專用停車位識別證。

 

掛有專用牌照之車輛,由身心障礙者本人使用或乘載身心障礙者本人時,得使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非經監理單位檢驗合格之特製機車不得使用身心障礙者專用機車停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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