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內政部營建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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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度內政部營建署公共建築物無障礙生活環境及騎樓整平示範計畫業務督導成績一覽表
類型 分組 |
縣 市 |
業務評分(30%) |
現勘評分(70%) |
總分 |
等級 |
都會型 |
臺北市 |
99.00 |
98.00 |
98.30 |
特優 |
新北市 |
100.00 |
99.00 |
99.30 |
特優 |
|
桃園市 |
93.00 |
93.00 |
93.00 |
優等 |
|
臺中市 |
99.00 |
98.00 |
98.30 |
特優 |
|
臺南市 |
87.00 |
94.00 |
91.90 |
優等 |
|
高雄市 |
97.00 |
98.00 |
97.70 |
特優 |
|
基隆市 |
50.00 |
73.00 |
66.10 |
丙等 |
|
新竹市 |
58.00 |
70.00 |
66.40 |
丙等 |
|
嘉義市 |
70.00 |
68.00 |
68.60 |
丙等 |
|
城鎮型 |
宜蘭縣 |
31.00 |
68.00 |
56.90 |
丁等 |
新竹縣 |
89.60 |
55.00 |
65.38 |
丙等 |
|
苗栗縣 |
38.00 |
54.00 |
49.20 |
戊等 |
|
彰化縣 |
44.00 |
71.00 |
62.90 |
丙等 |
|
南投縣 |
97.00 |
93.00 |
94.20 |
優等 |
|
雲林縣 |
92.30 |
76.00 |
80.89 |
甲等 |
|
嘉義縣 |
54.00 |
61.00 |
58.90 |
丁等 |
|
屏東縣 |
75.00 |
85.00 |
82.00 |
甲等 |
|
偏遠及離島型 |
花蓮縣 |
30.00 |
60.00 |
51.00 |
丁等 |
臺東縣 |
62.00 |
63.00 |
62.70 |
丙等 |
|
澎湖縣 |
81.00 |
63.00 |
68.40 |
丙等 |
|
金門縣 |
96.00 |
95.00 |
95.30 |
特優 |
|
連江縣 |
9.00 |
69.46 |
51.32 |
丁等 |
※【成果報告】伍、結論與建議
一、考核成果結論
(一)105 年度公共建築物無障礙生活環境業務督導成績總結,特優等縣市共計有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臺中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及金門縣政府等5個單位;優等縣市共計有桃園市政府、台南市政府及南投縣政府等4個單位。
(二)業務考核項目部份:
1.行政措施:「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勘檢作業原則」第六條規定對聘任之勘檢人員辦理至少三個小時之勘檢實務講習部分,缺失為7個單位的勘檢小組委員未能全員到課;「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改善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十條規定每三個月實際開會一次,尚有9個單位開會次數不足。
2.改善成果:既有建築物改善為本督導核心工作之一。104 年既有建築物改善完成總件數為2537 件。目前尚有10個單位改善完成件數得分率尚未達60%以上;替代改善計畫結案率則有4個單位得分率尚未達 60%以上。
3.其他積極作為:案例彙編及通則之整理有助於提高既有建築物改善之完成率且可降低建管人員之工作量,在執行落實無障礙生活環境業務推動中為一項重要之輔助工具。目前尚有5個單位尚未有研定案例彙編及通則之作為。
(三)實地現場考核部份:
1.建築圖說部份:各受考核單位提供之建築圖說已大幅改善去年構造詳圖尺寸標示及比例不符之問題。
2.無障礙設施、設備部份:實地現場抽查以廁所盥洗室缺失最多,樓梯、停車空間、無障礙通路缺失其次。加分項目為本次督導新增計分方式,依督導結果得分分析,仍以都會型縣市較有作為,城鎮型及偏遠離島型縣市則以南投縣、屏東縣及金門縣表現優異。
3.騎樓整平:本次督導共計有6個單位未能得分,主要原因為103、 104年未執行騎樓整平業務,故本次督導共計符合規定之騎樓路有16個單位(其中連江縣因無法定騎樓採加權計算),其中騎樓整平路段有 13 個單位,騎樓順平有 3 個單位。
二、業務推動相關作業建議
(一)105年業務督導計畫:
1.業務考核項目部分,各項業務督導工作項目受督導單位大致均能達到得分標準,惟考核事項之其他積極作為部分較引起爭議,故建議考核事項之其他積極作為能增訂評分原則說明,如積極作為以105年度內完成為限、以建築基地內及騎樓範圍內為限、以建管單位主辦之活動或計畫為限等,俾利受考核單位配合營建署政 策目標規劃明年度無障礙相關積極作為。
2.現場考核項目部分,建議可參考本成果報告彙整之實地現場考核加分項目相關案例及結果,於實地現場考核評分規則中增加「加分項目評分參考表」。
(二)業務考核項目部份:
1.偏遠離島地區有關聽覺障礙之社福團體較少,甚至没有該類團體,如由台灣本島聘往該地擔任委員除經費部份是一大負擔外,委員亦不黯當地風俗民情,對於當地之無障礙設施改善建議時有爭議,因此建議離島三縣市有關諮詢小組遴聘(派)肢體、視覺、聽覺障礙等身心障礙者團體代表,應可不受限制。
2.勘檢人員的專業知識及經驗直接影響建築物無障礙設施的品質,因此有關無障礙設施勘檢作業部份,依勘檢原則第六條規定「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應對聘任之勘檢人員,辦理至少三個小時之勘檢實務講習。其講習內容如下:(一)勘檢注意事項(含勘檢實例錯誤樣態說明)。(二)勘檢程序。(三)勘檢任務。(四)其他相關事項。」,考量各受考核單位財務人力及聘任勘檢人員狀況,建議「勘檢實務講習辦理頻率可配合該單位勘檢人員任期調整,或縣市聯合辦理」亦可採認得分。
3.部份縣市政府之基金帳戶因收支次數過少,屢遭府內主計單位要求合併於其他基金帳戶或轉為公務預算,是否符合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改善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2條:「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改善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之管理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及第3條:「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並以直轄 市、縣 (市) 政府為主管機關。」之規定,建議營建署建立統一之對應策略。
4.有關改善完成案件認定,建議依該建築物使用執照範圍內之整幢(棟)為單位,該整幢(棟)內之應設置無障礙設備設施皆改善完成(或替代改善計畫決議免改善)者,方可列入結案清冊;學校類建築物倘無法依其使用執照界定範圍者,則認定該校園全區為改善範圍。
(三)實地現場考核部份:
1.為求現場考核加分項目公平,請各受考核單位於「考核當日」依據「加分項目評分參考表」提報實地現場考核加分項目;非為評分標準內之項目亦可提報,惟加分與否由營建署開會決定。
2.有關既有建築物考核標的通知受考核單位時程,建議本年度之「考核日期14日前」可酌予調整,並請各受考核單位收到通知後確認考核標的之建、使照日期、適用法規要求、建築物目前使用狀況及騎樓整平相關完工資料證明等回復營建署(加分項目資料應一併進行整理),俾利署內辦理實地現場考核相關事宜,並於考核日期 7 日前將不再接受考核標的變更之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