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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令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0日
通傳資源字第10443024280號

修正「各級政府機關機構與學校網站無障礙化檢測及認證標章核發辦法」第五條、第六條。

附修正「各級政府機關機構與學校網站無障礙化檢測及認證標章核發辦法」第五條、第六條

主任委員 石世豪

 

各級政府機關機構與學校網站無障礙化檢測及認證標章核發辦法第五條、第六條修正條文

第 五 條  

各機關(構)資訊服務網站張貼無障礙網頁標章,應依無障礙網頁標章登錄作業流程(如附件二)辦理。

無障礙網頁標章之有效期間為三年,各機關(構)應於期間屆滿前三個月起之二個月內,依前項規定辦理。

本辦法發布前取得無障礙網頁標章者,該無障礙網頁標章自發布日起三年內有效。

各機關(構)辦理第一項無障礙網頁標章登錄作業,於無障礙網頁檢測作業時,應有身心障礙者參與檢測。

 

第 六 條  

張貼無障礙網頁標章之各機關(構)資訊服務網站,其抽測結果與本辦法規定不符者,本會或本會委託之機關得通知設站機關(構)及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改正,逾期未改正者,本會將函知設站機關(構)取消無障礙網頁標章,並公告於無障礙網路空間服務網。

 

各級政府機關機構與學校網站無障礙化檢測及認證標章核發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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