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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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大眾運輸營運與服務評鑑辦法」第三條、第五條

類別:一般公告

發布日期:2015-09-23

截止日期:2015-10-07

資料提供單位:路政司

 

公告內容: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

發文字號:交路字第1045012685號

主旨:預告修正「大眾運輸營運與服務評鑑辦法」第三條、第五條。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一、修正機關:交通部。
二、修正依據:「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七條。
三、「大眾運輸營運與服務評鑑辦法」第三條、第五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網址:http://www.motc.gov.tw)「首頁>公務瀏覽>公告訊息」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路政司
(二)地址:臺北市仁愛路1段50號
(三)電話:02-23492117
(四)傳真:02-23899887
(五)電子郵件:yplin@motc.gov.tw

 

大眾運輸營運與服務評鑑辦法第三條、第五條 修正草案總說明

                  為強化大眾運輸業者落實無障礙運輸環境,維護身心障礙者權益與安全,爰修正「大眾運輸營運與服務評鑑辦法」相關條文,以營造友善搭乘環境。本修正草案合計修正二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增訂「無障礙之場站設施、服務、運輸工具設備與安全」乙項評鑑項目,其配分佔總成績百分之十,原「場站設施與服務」及「運輸工具設備與安全」兩項評鑑項目之配分各減計總成績百分之五,分別修正為佔總成績百分之十五及百分之二十五。

二、修正第五條第二項,增訂主管機關為辦理大眾運輸營運與服務評鑑成立之評鑑委員會,其委員應包含身障團體代表。

 

大眾運輸營運與服務評鑑辦法第三條、第五條 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三條

主管機關辦理大眾運輸營運與服務評鑑,應依據 下列評鑑項目及配分標準,訂定評鑑指標進行考評:

一、場站設施與服務:佔總成績百分之十五

二、運輸工具設備與安全:佔總成績百分之二十五

三、旅客服務品質與駕駛員管理:佔總成績百分之三十。

四、無障礙之場站設施、服務、運輸工具設備與安全:佔總成績百分之十

五、公司經營與管理:佔總成績百分之二十。

前項評鑑項目及配分標準,中央主管機關得依不同業態視實際需要調整之。

第三條

主管機關辦理大眾運輸營運與服務評鑑,應依據下列評鑑項目及配分標準,訂定評鑑指標進行考評:

一、場站設施與服務:佔總成績百分之二十。

二、運輸工具設備與安全:佔總成績百分之三十。

三、旅客服務品質與駕駛員管理:佔總成績百分之三十。

四、公司經營與管理:佔總成績百分之二十。

前項評鑑項目及配分標準,中央主管機關得依不同業態視實際需要調整之。

一、為強化大眾運輸業者落實無障礙運輸環境,維護身心障礙者權益與安全,爰增訂第一項第四款,增訂「無障礙之場 站設施、服務、運輸工具設備與安全」乙項評鑑項目,其配分佔總成績百分之十,並配合修正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將「場站設施與服務」及「運輸工具設備與安全」兩項評鑑項目之配分 各減計總成績百分之五,分別修正為佔總成績百分之十五及百分之二十五。

二、現行條文第一項第四款移列為第五款。

第五條

主管機關辦理大眾運輸營運與服務評鑑,應成立評鑑委員會,綜理營運與服務評鑑事務。

前項委員會置委員九至十九人;委員應包含身障團體代表,其中半數以上 委員應遴聘主管機關以外之學者或專家擔任,聘期二年,聘期屆滿得再予續聘一任,續聘委員人數以不超過新聘委員人數為原則。

第五條

主管機關辦理大眾運輸營運與服務評鑑,應成立評鑑委員會,綜理營運與服務評鑑事務。

前項委員會置委員九至十九人;其中半數以上委員應遴聘主管機關以外 之學者或專家擔任,聘期二年,聘期屆滿得再予續聘一任,續聘委員人數以不超過新聘委員人數為原則。

考量身障人士搭乘大眾運輸工具之需求較一般民眾特殊,邀請身障團體代表參與評鑑委員會將有助於強化無障礙運輸方面之評鑑,爰修正第二項增訂評鑑委員會委員應包含身障團體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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