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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
通傳資源字第10443018600號

主  旨: 預告修正「各級政府機關機構與學校網站無障礙化檢測及認證標章核發辦法」第五條、第六條草案。

依  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 修正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二、 修正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二條之二第二項。

三、 「各級政府機關機構與學校網站無障礙化檢測及認證標章核發辦法」第五條、第六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ncc.gov.tw),「公告訊息」選項下「法規草案預告」網頁。

四、 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8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射頻與資源管理處

(二)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2段16號4樓

(三) 電話:(02)3343-8421

(四) 傳真:(02)2343-3699

(五) 電子郵件:jcchang@ncc.gov.tw

主任委員 石世豪

 

各級政府機關機構與學校網站無障礙化檢測及認證標章核發辦法第五條、第六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各級政府機關機構與學校網站無障礙化檢測及認證標章核發辦法第五條、第六條 修正草案總說明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二條之二第二項授權訂定之各級政府機關機構與學校網站無障礙化檢測及認證標章核發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一百零二年八月十五日公布施行,以為辦理各級政府及其附屬機關(構)、學校所建置之網站無障礙檢測之依據。然近年來網際網路日益普及,民眾生活與網際網路之使用日益密切,網站及網頁之設計技術提升,為使政府機關與學校之資訊服務網站更能符合身心障礙者之需求及因應實際檢測需要,部分規定實有修正之必要,爰擬具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應有身心障礙者參與無障礙網頁標章檢測程序之規定,以使無障礙網頁之設計更能符合身心障礙者需要。(修正條文第五條)

二、修正設站機關(構)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其所屬機關(構)之資訊服務網站負有通知設站機關(構)改正之責任,以符合身心障礙者之需求。(修正條文第六條)

 

各級政府機關機構與學校網站無障礙化檢測及認證標章核發辦法第五條、第六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五條

各機關(構)資訊服務網站張貼無障礙網頁標章,應依無障礙網頁標章登錄作業流程(如附件二)辦理。

無障礙網頁標章之有效期間為三年,各機關(構)應於期間屆滿前三個月起之二個月內,依前項規定辦理。

本辦法發布前取得無障礙網頁標章者,該無障礙網頁標章自發布日起三年內有效。

各機關(構)辦理第一項無障礙網頁標章登錄作業,於無障礙網頁檢測作業時,應有身心障礙者參與檢測。

第五條

各機關(構)資訊服務網站張貼無障礙網頁標章,應依無障礙網頁標章登錄作業流程(如附件二)辦理。

無障礙網頁標章之有效期間為三年,各機關(構)應於期間屆滿前三個月起之二個月內,依前項規定辦理。

本辦法發布前取得無障礙網頁標章者,該無障礙網頁標章自發布日起三年內有效。

一、為使無障礙網頁符合身心障礙者需要,增訂第四項機關(構)辦理無障礙網頁檢測作業時,應有身心障礙者參與檢測之規定。

二、其餘未修正。

第六條

張貼無障礙網頁標章之各機關(構)資訊服務網站,其抽測結果與本辦法規定不符者,本會或本會委託之機關得通知設站機關(構)及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改正,逾期未改正者,本會將函知設站機關(構)取消無障礙網頁標章,並公告於無障礙網路空間服務網。

第六條

各機關(構)資訊服務網站張貼無障礙網頁標章,如有與張貼無障礙網頁標章等級不符者,本會先以電子郵件通知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者,本會將函知設站機關(構)取消無障礙網頁標章,並公告於無障礙網路空間服務網。

為使無障礙網頁符合身心障礙者需求,修正設站機關(構)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其所屬機關(構)之資訊服務網站負有通知設站機關(構)改正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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