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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1132/ch05/type3/gov40/num15/Eg.htm

 

教育部公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15日
臺教社(四)字第1040089388A號

主  旨:預告訂定「特殊讀者使用圖書資訊特殊版本徵集轉製提供及技術規範辦法」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教育部。

二、訂定依據:「圖書館法」第九條第二項。

三、「特殊讀者使用圖書資訊特殊版本徵集轉製提供及技術規範辦法」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edu.law.moe.gov.tw),「草案預告論壇」選項下。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告隔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終身教育司。

(二) 地址:臺北市中山南路5號。

(三) 電話:(02)7736-5693。

(四) 傳真:(02)3393-2319。

(五) 電子郵件:Lcc0410@mail.moe.gov.tw

部  長 吳思華

 

特殊讀者使用圖書資訊特殊版本徵集轉製提供及技術規範辦法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pdf檔)

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1132/ch05/type3/gov40/num15/images/Eg01.pdf

 

特殊讀者使用圖書資訊特殊版本徵集轉製提供及技術規範辦法草案總說明

 

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修正公布之圖書館法(以下稱本法)第九條規定:「(第一項)圖書館辦理圖書資訊之採訪、編目、典藏、閱覽、參考諮詢、資訊檢索、文獻傳遞、推廣輔導、館際合作、特殊讀者(視覺、聽覺、學習及其他閱讀困難障礙者等)服務、出版品編印與交換、圖書資訊網路與資料庫之建立、維護及研究發展等業務。(第二項)前項特殊讀者服務,其圖書資訊特殊版本之徵集、轉製、提供與技術規範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為利視覺、聽覺、學習及其他閱讀困難障礙之特殊讀者與一般讀者有相同機會利用各圖書館提供之各項資源,爰擬具「特殊讀者使用圖書資訊特殊版本徵集轉製提供及技術規範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訂定法律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特殊讀者及圖書資訊特殊版本定義。(草案第二條)

 

三、圖書館應依其服務對象及規模大小,對特殊讀者提供服務。(草案第三條)

 

四、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專責圖書館應建立圖書資源服務平臺,提供特殊讀者推薦及查詢需用之圖書資訊特殊版本。(草案第四條)

 

五、賦予圖書館向著作權人、出版人或各界徵集適當之圖書資訊版本之權限。(草案第五條)

 

六、圖書館得接受贈與適當之圖書資訊版本並對贈與人進行公開表揚。(草案第六條)

 

七、圖書館之圖書資訊特殊版本之轉製方式。(草案第七條)

 

八、圖書館轉製專供特殊讀者使用之圖書資訊特殊版本之格式。(草案第八條)

 

九、圖書館轉製之圖書資訊特殊版本應採開放格式,並賦予專責圖書館於諮詢特殊讀者等之意見後,公告適當格式。(草案第九條)

 

十、專責圖書館為達對特殊讀者提供服務之目的,對於附有防盜拷措施之圖書資訊版本得採取必要之因應作法。(草案第十條)

 

十一、圖書館應就圖書資訊特殊版本分類編目及建檔管理,並定期與專責圖書館建立之圖書資源整合服務平臺結合,提供便於特殊讀者利用之圖書資訊查詢目錄。(草案第十一條)

 

十二、圖書館得與國內外圖書館、法人或團體建立資源流通共享及分工合作關係。(草案第十二條)

 

十三、圖書館對特殊讀者提供圖書資訊特殊版本之服務方式包括實體版本之交付或網際網路線上接觸或下載,並採適當之方式控管,確保專供特殊讀者閱覽使用,以保障著作權人權利。(草案第十三條)

 

十四、圖書館辦理特殊讀者服務,應備置符合特殊讀者需求之接觸設備及輔具,必要時並得提供借用服務。(草案第十四條)


特殊讀者使用圖書資訊特殊版本徵集轉製提供及技術規範辦法草案

 

條文

  說明

第一條  本辦法依圖書館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圖書館法(以下稱本法)第九條規定:「(第一項)圖書館辦理圖書資訊之採訪、編目、典藏、閱覽、參考諮詢、資訊檢索、文獻傳遞、推廣輔導、館際合作、特殊讀者(視覺、聽覺、學習及其他閱讀困難障礙者等)服務、出版品編印與交換、圖書資訊網路與資料庫之建立、維護及研究發展等業務。(第二項)前項特殊讀者服務,其圖書資訊特殊版本之徵集、轉製、提供與技術規範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爰明定本辦法之法源依據。

第二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特殊讀者:指本法第九條第一項所定之視覺、聽覺、學習及其他閱讀困難障礙,並持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之無法閱讀常規圖書資訊之讀者。

二、圖書資訊特殊版本:指專供特殊讀者直接或運用輔助設備可接觸之數位格式或非數位格式之文字、聲音、圖像、影像或其他圖書資訊無障礙版本。

一、第一項明定本辦法所定之「特殊讀者」乃指本法第九條第一項所定之視覺、聽覺、學習及其他閱讀困難障礙,並持有證明文件且無法閱讀常規圖書資訊之讀者。

二、參考身心障礙者數位化圖書資源利用辦法第二條規定定義,爰於第二項明定本辦法所定「圖書資訊特殊版本」指專供特殊讀者直接或運用輔助設備可接觸之數位格式或非數位格式之文字、聲音、圖像、影像或其他圖書資訊無障礙版本。

第三條 本法第四條第二項所定各類圖書館,應依其服務對象及規模大小,辦理特殊圖書資訊特殊版本之徵集、轉製及提供之服務。

本法第四條第二項所定各類圖書館,服務對象各有不同,規模大小亦有差異,不宜強制要求對特殊讀者提供統一之服務標準及內容,爰明定圖書館應依其服務對象及規模大小,對特殊讀者提供服務允許有所區隔。

第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指定為身心障礙者服務之專責圖書館(以下稱專責圖書館),應建立圖書資源整合服務平臺,提供特殊讀者推薦需用之圖書資訊特殊版本及查詢應用管道。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依視覺功能障礙者、學習障礙者、聽覺障礙者或其他感知著作有困難之特定身心障礙者之需求,考量資源共享及廣泛利用現代化數位科技,由其指定之圖書館專責規劃、整合及典藏,以可接觸之數位格式提供圖書資源,以利視覺功能障礙者及其他特定身心障礙者之運用。」,教育部依該規定指定身心障礙者服務之專責圖書館(以下稱專責圖書館),並於本條明定專責圖書館應建立圖書資源服務平臺,專供特殊讀者推薦及查詢需用之圖書資訊特殊版本。

第五條  圖書館依特殊讀者依前條規定之推薦及館藏發展政策之需求,得向著作權人、出版人或各界徵集適當之圖書資訊版本,供特殊讀者使用或轉製為專供特殊讀者使用之圖書資訊特殊版本。

一、明定圖書館得配合特殊讀者之推薦及館藏發展特色之政策需求,向著作權人、出版人或各界徵集適當之圖書資訊版本,並明定圖書館得將其轉製所稱「適當之圖書資訊版本」,以利著作權人等僅須提供既有之圖書資訊版本,無須依圖書館之要求,另行製作特定之版本,以避免增加其負擔而降低提供意願。

二、又圖書館具有公共服務及資源有效運用之任務,其接受特殊讀者推薦需用之圖書,固應盡可能提供,然因資源有限,尚須考量是否符合圖書館本身館藏發展及館際合作政策,進而向著作權人等徵集適當之圖書資訊版本,並無完全滿足特殊讀者需求之義務,併予說明。

第六條  圖書館得接受贈與適當之圖書資訊版本,供特殊讀者使用或轉製為專供特殊讀者使用之圖書資訊特殊版本。

圖書館對前項之贈與人,得以獎牌或其他適當之方式公開表揚。

一、第一項,明定圖書館得接受贈與適當之圖書資訊版本。

二、第二項,明定圖書館對贈與人進行公開表揚。

第七條  圖書館得以點字、錄音、數位轉換、口述影像、附加手語或其他方式,轉製專供特殊讀者使用之圖書資訊特殊版本。

 

依著作權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以下簡稱專責圖書館)中央或地方政府機關、非營利機構或團體、依法立案之各級學校,為專供視覺障礙者、學習障礙者、聽覺障礙者或其他感知著作有困難之障礙者使用之目的,得以翻譯、點字、錄音、數位轉換、口述影像、附加手語或其他方式利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爰明定圖書館得轉製專供特殊讀者使用之圖書資訊特殊版本之方式。

第八條  圖書館轉製之專供特殊讀者使用之圖書資訊特殊版本,依國際間共同使用規範,其格式如下:

以文字為主者,以WORD檔或PDF檔為儲存格式;其不包括圖表及文件控制碼者,以純文字檔為儲存格式。

電子書以文字排版之EPUB 3為儲存格式。

三、有聲書以MP3 (MPEG Audio Layer III)及DAISY (Digital Accessible Information System)為儲存格式。

依目前較普及且已稍具共識之特殊讀者使用無障礙格式,明定圖書館轉製專供包括視障者在內之特殊讀者使用之圖書資訊特殊版本之格式。又專供視障者使用之其他格式,仍得由專責圖書館依第九條規定另行訂定,不以本條所定格式為限,併予說明。

第九條  圖書館轉製之圖書資訊特殊版本之格式,除依前條規定外,由專責圖書館訂定並公告之。

  專責圖書館規劃訂定圖書資訊特殊版本之格式,應採技術開放格式,方便特殊讀者使用,並邀請特殊讀者教育機構及特殊讀者代表提供意見。

一、第一項,明定圖書資訊特殊版本轉製格式之訂定並公告。

二、第二項,明定專責圖書館訂定圖書資訊特殊版本之格式,應採技術開放格式,並應邀請特殊讀者教育機構及特殊讀者代表提供意見。

第十條  圖書館對於附有防盜拷措之圖書資訊版本,如無法轉製為專供特殊讀者使用之圖書資訊特殊版本,得要求著作權人或其所授權之人提供破解技術或代為轉製。圖書館亦得依著作權法第八十條之二第三項第九款之規定,自行或委由他人破解。

一、著作權法第八十條之二規定「(第一項)著作權人所採取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著作之防盜拷措施,未經合法授權不得予以破解、破壞或以其他方法規避之。(第二項)破解、破壞或規避防盜拷措施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資訊,未經合法授權不得製造、輸入、提供公眾使用或為公眾提供服務。(第三項)為依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及第六十五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爰為執行該法第五十三條所允許為專供特殊讀者使用之合理使用目的所為之破解、破壞或規避,依該法第八十條之二第三項第九款規定不適用之,爰明定圖書館對於附有防盜拷措施之圖書資訊版本,得採取必要之因應作法,使該項防盜拷措施不致影響圖書館對特殊讀者所提供之服務。

二、又著作權法第八十條之二所稱之「著作權人」,包括著作權人所授權之人,本條爰明定圖書館請求之對象包括作權人或其所授權之人,併予說明。

第十一條  圖書館為有效管理圖書資訊,應就圖書資訊特殊版本分類編目及建檔管理。

 圖書館就前向編製完成之目錄,應定期彙入專責圖書館建立之圖書資源整合服務平臺,提供便於特殊讀者利用之圖書資訊查詢目錄。

一、第一項,明定圖書館應就圖書資訊特殊版本分類編目及建檔管理。

二、第二項,明定圖書館應與專責圖書館建立之圖書資源整合服務平臺結合,提供便於特殊讀者利用之圖書資訊查詢目錄。

第十二條  圖書館得與國內外圖書館、法人或團體合作,交換或輸入圖書資訊特殊版本,專供特殊讀者使用。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通過之「關於有助於盲人、視覺功能障礙者或其他對印刷物閱讀有障礙者接觸已公開發行著作之馬拉喀什條約(The Marrakesh Treaty to Facilitate Access to Published Works for Persons who are Blind, Visually Impaired, or otherwise Print Disabled)」第五條要求各締約國應允許輸出入專供視障者使用之著作,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修正公告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之一第一項並配合增訂第四款,明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前條第四款之規定,不適用之:四、中央或地方政府機關、非營利機構或團體、依法立案之各級學校,為專供視覺障礙者、學習障礙者、聽覺障礙者或其他感知著作有困難之障礙者使用之目的,得輸入以翻譯、點字、錄音、數位轉換、口述影像、附加手語或其他方式重製之著作重製物,並應依第五十三條規定利用之。」爰參考明定圖書館應與國內外圖書館、法人或團體建立資源流通共享及分工合作關係。

第十三條  圖書館對特殊讀者提供圖書資訊特殊版本之服務,得以實體版本之交付、網際網路線上接觸或下載,並以專供特殊讀者接觸為限。

前項網際網路線上接觸或下載,應採帳號或其他身分權限控管方式管理。

一、第一項,明定圖書館對於特殊讀者提供圖書資訊特殊版本之服務方式包括實體版本之交付、網際網路線上接觸或下載。

二、第二項,明定圖書館應採適當方式控管,確保線上接觸或下載之圖書資訊版本,應專供特殊讀者接觸,以保障著作權人權利。

第十四條 圖書館辦理特殊讀者服務,得備置符合特殊讀者需求之接觸設備及輔具;必要時,並得提供設備及輔具借用服務。

參考身心障礙者數位化圖書資源利用辦法第八條規定,明定圖書館辦理特殊讀者服務,得備置符合特殊讀者需求之接觸設備及輔具,必要時並得提供借用服務。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之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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