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中央選舉委員會http://law.cec.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GL000318&KeyWordHL=&StyleType=1
投票所選擇具備無障礙設施場地注意事項 ( 民國 104 年 06 月 23 日 修正 )
一、 為落實投票所應選擇具備無障礙設施場地,以利行動不便之選舉人行使投票權,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 投票所以設置於一樓為原則,如有設於地下室或二樓以上之樓層者,須有電梯、昇降設備或坡道通達,無電梯、昇降設備或坡道通達者,應另覓其他適當場所。
三、 投票所無障礙通路
(一) 自投票所所在場地之主要道路或人行道通往投票所出入口之間,至少應確保一條無障礙通路,以利行動不便之選舉人進出及通行。
(二) 無障礙通路之地面應平整、堅固、防滑。通路地面高低差距過大處,應作斜角處理或設置坡道。
(三) 無障礙通路淨寬應足供使用輪椅之選舉人順利通行。
(四) 無障礙通路兩側如有妨礙通行之懸空突出物,投票日當天應予以移除。如為必要設置之突出物,應於其下方設置警示或其他防撞設施。
(五) 室內無障礙通路上如有設置門扇,投票日當天應維持開啟。
(六) 無障礙通路動線上有樓梯,且樓梯底版下方鏤空者,應加裝護欄、圍牆,或者改變通路之動線。
四、 無障礙通路上之坡道
(一) 坡道淨寬應足供使用輪椅之選舉人順利通行,其地面應平整、堅固、防滑。
(二) 坡道應儘量平緩,避免坡度(高度與水平長度之比)過大者。
(三) 坡道之上、下方平臺高低差較大者,坡道兩側應設有連續性扶手。
五、 使用電梯及昇降設備之投票所
(一) 通往投票所之主要出入口及沿路轉彎處,應設置電梯及昇降設備標誌。
(二) 電梯及昇降設備門淨寬應足供使用輪椅之選舉人順利進出。
(三) 電梯及昇降設備機廂深度應充足,機廂內兩側應設置扶手。
(四) 電梯及昇降設備操作盤之按鈕應附有點字標示,或有專人予以協助。
(五) 電梯及昇降設備應裝設語音系統或觸覺裝置,以報知停靠樓層及開關門之動作,或有專人予以協助。
六、 投票所擇定後,如發現有其他可能造成行動障礙之物品,應於投票日前先行移除,或規劃其他動線。
七、 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應指揮、監督鄉(鎮、市、區)公所依據投票所無障礙設施檢核表逐一檢核投票所,如有不符規定之項目,應予以改善或另覓其他符合規定之場地。投票所無障礙設施檢核表格式如附表。
第七點附表
投票所無障礙設施檢核表
http://law.cec.gov.tw/inc/GetFile.ashx?FileId=119(下載完整pdf檔)
檢核項目 |
檢核情形 (請打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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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
編號 |
內容 |
符合 |
不符合 |
樓 層 |
1 |
投票所以設置於1樓為原則,如設置於地下室或2樓以上者,應有電梯、昇降設備或坡道通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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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往 投 票 所 之 無 障 礙 通 路 |
2 |
自投票所所在場地之主要道路或人行道通往投票所出入口之間,至少有1條無障礙通路,並應設置引導標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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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通路地面平整、堅固、防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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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投票所儘量選擇通路上未設置水溝格柵者,如設置水溝格柵,在其主要行進方向,開口不得大於1.3公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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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通路地面無高低差在0.5公分以上之情形,或雖有高低差在0.5公分以上之情形,但已進行以下處置: (1)高低差在0.5公分至3公分者:作 1/2 斜角處理。 (2)高低差大於3公分者:設置符合規定之坡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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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室外通路淨寬不得小於130公分,室內通路走廊淨寬不得小於120 公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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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通路上未有門扇,或雖裝置門扇,門扇淨寬不得小於80 公分,並於投票日當天全程維持開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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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通路上未有門檻或門檻高度在 0.5 公分以下,或門檻高度雖在0.5公分至3公分,但已作1/2 斜角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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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室內通路兩邊之牆壁,自地面起 60 公分至 190 公分以內,不得有 10 公分以上之懸空突出物;如為必要設置之突出物,其下方已設置警示或其他防撞設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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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通路動線上有樓梯,且樓梯底版下方鏤空者,底版至其直下方地板面 淨高未達190公分部分應設護欄、圍牆或其他防護設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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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障 礙 通 路 上 之 坡 道 |
無障礙通路上是否須設置坡道? □是(請繼續檢核下列項目) □否(請跳至「電梯及昇降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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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坡道淨寬不得小於90 公分。如為取代樓梯之坡道,其淨寬不得小於150公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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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坡道地面平整、堅固、防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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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坡度不大於1/12;高低差在3公分以下者,坡度不大於1/2;高低差 在5公分以下者,坡度不大於 1/5;高低差在20公分以下者,坡度不大於1/10。(註:坡度係指坡面垂直上升高度與水平距離之比,如坡度 1/12,即指坡面垂直高度上升1公分,水平距離延伸12公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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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高低差大於20公分之坡道,兩側須設有連續性扶手,地面至扶手上緣高度以75公分為原則,且該扶手設置堅固,接頭處平整,無銳利之突出物。但如設置扶手將妨礙通行者,則不須設置扶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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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高低差大於20公分之坡道,其未鄰牆壁之一側或兩側已設置不低於5 公分高之防護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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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坡道端點平台兩端須淨空,坡道方向變換處已設置長、寬各150公分以上之平台,且平台坡度不大於 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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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 梯 及 昇 降 設 備 |
投票所設置地點是否須使用電梯及昇降設備? □是(請繼續檢核下列項目) □否(請跳至「投票所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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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通往投票所之主要出入口及沿路轉彎處,均設有電梯及昇降設備標誌,且標誌設置方向須與行進方向垂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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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電梯及昇降設備門淨寬不得小於80公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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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電梯及昇降設備機廂深度不得小於110公分(不需扣除扶手佔用之空間),機廂內兩側並設有扶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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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電梯及昇降設備操作盤之按鈕距離地板面高度為85公分至120公分,並應附有點字標示,或有專人予以協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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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電梯及昇降設備已裝設語音系統或觸覺裝置,報知停靠樓層及開關門之動作,或有專人予以協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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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電梯及昇降設備到達門開啟至關閉時間為5秒鐘至10秒鐘,或有專人予以協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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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票 所 內 |
23 |
出入口未設有門檻,或雖有門檻,其高度在3公分以下,並作1/2 斜 角處理。但高度在0.5公分以下者得不受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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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設有無障礙圈票處遮屏,遮屏尺寸應便利行動不便選舉人之圈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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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張貼明確之文字標示及圖示,引導選舉人投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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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備有視障者投票輔助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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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投票匭上緣距離地板面高度不得大於85公分,投票口深度不得大於25公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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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領票、圈票及投票之動線應有利於身心障礙選舉人使用,並保持暢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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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規定項目之改善或替代方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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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編號第 24 項至第 28 項,檢核人員毋庸於檢核情形欄勾選,投票所主任管理員於佈置投票所時納入檢查,檢查完竣後於執行任務確認表簽署己姓。 |
檢核日期: 年 月 日
檢核人員: (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