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1134/ch02/type2/gov10/num1/Eg.htm
(修正內容包含圖示,請連結網址查閱)
修正後「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全文下載(PDF檔)
內政部營建署
中華民國104年7月22日
台內營字第1040810606號
修正「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部分規定,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部分規定
部 長 陳威仁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14.1 無障礙通路市區道路宜視實際狀況於人行道設置無障礙通路,其主要項目包含路緣斜坡、無障礙坡道及導盲設施。
市區道路宜視實際狀況於人行道設置無障礙通路,其主要項目包含路緣斜坡、無障礙坡道及導盲設施。
設置無障礙通路之一般性規定如下:
1、無障礙通路淨寬以2.5公尺以上為宜,一般情況下不得小於1.5公尺,如因局部路段空間受限時,不得小於0.9公尺,最小淨高2.1公尺。
2、無障礙通路縱坡度宜小於5%,不宜大於8.33%(1:12)。
3、無障礙通路淨寬不足1.5公尺者,應於通路轉向處設置轉向平臺;並於適當地點設置等待平臺,平臺長寬各1.5公尺以上,平臺間距宜小於60公尺。
4、無障礙通路之鋪面規定如下:
(1) 表面宜維持平順,並宜採防滑材質。
(2) 採石材或磚材鋪面者,其接縫處均應勾縫處理,勾縫完成後應與鋪面齊平。
5、無障礙通路如無側牆且高於相鄰地面20公分以上,應設置高度5公分以上之防護緣(參見圖14.1.1所示);高於相鄰地面75公分時,除防護緣外應加設安全護欄或護牆,總高度不得小於1.1公尺(參見圖14.1.2所示)。
6、無障礙通路上應避免設置排水溝進水格柵或蓋板,無法避免時,格柵長邊應與行進方向垂直,開孔短邊宜小於1.3公分;蓋板宜具止滑特性。
14.2 路緣斜坡
路緣斜坡係指將人行道或交通島平順銜接至車道之平緩斜坡,設置參考例如圖14.2.1至14.2.3。
路緣斜坡之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路緣斜坡應配合無障礙通路之動線與行人穿越道位置對齊,並平緩順接。
2、路緣斜坡之淨寬不包括側坡之寬度宜大於1.2公尺。
3、路緣斜坡之坡度宜小於8.33%(1:12);高低差小於20公分者,其坡度得酌予放寬,並參照下表規定設置。
表14.2.1 路緣斜坡坡度
高低差 |
20公分以下 |
5公分以下 |
3公分以下 |
坡度 |
10%(1:10) |
20%(1:5) |
50%(1:2) |
4、斜坡頂所連接之人行道或坡頂平臺,其橫坡度不得大於5%。
5、路緣斜坡之鋪面材質應具止滑之特性。
14.3 無障礙坡道
無障礙通路縱坡度超過5%者,應視為無障礙坡道,但不包括路緣斜坡。無障礙坡道之配置方式應符合本節規定。
1、無障礙坡道淨寬以2.5公尺以上為宜,供兩輛輪椅併行者最小淨寬為1.5公尺,如因局部路段空間受限時,不得小於0.9公尺;坡道上方最小淨高為2.1公尺。
2、無障礙坡道最大縱坡度為8.33%(1:12),最大橫坡度為2%。
3、無障礙坡道長度限制依表14.3.1規定,超過限制長度者應按第4款設置緩衝平臺。
表14.3.1 無障礙坡道長度限制
縱坡度(G) |
斜坡限制長(水平投影方向) |
6.25%(1:16)≦G≦8.33%(1:12) |
9公尺 |
5%(1:20)≦G≦6.25%(1:16) |
12公尺 |
4、無障礙坡道需設置平臺之位置包括坡頂、坡底、轉向處及第3款規定所設之緩衝平臺。平臺最小縱向長度為1.5公尺;平臺最小寬度不得小於坡道寬度,坡頂、坡底、轉向平臺寬度亦不得小於1.5公尺;平臺上方最小淨高為2.1公尺;平臺最大坡度為2%。
5、無障礙坡道兩側應設置連續之扶手,扶手端部須採防勾撞處理。採雙道扶手時,扶手上緣距地面高度分別為65及85公分;採單道扶手時,高度為75至85公分。扶手若鄰近牆面則應與牆面保持3至5公分淨距。扶手採圓形斷面時外徑為2.8至4公分;採用其它斷面形狀,外緣週邊長9至13公分。
6、無障礙坡道及平臺如無側牆則應設置高度5公分以上防護緣;鋪面材質應具止滑之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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