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臺中市BRT藍線優先路段自103年7月27日上路以來,多次接獲身心障礙者表示遭BRT駕駛員拒絕電動代步車使用者搭乘,且司機服務態度不佳,其中殘盟於104年1月6日接獲民眾陳情,表示其為電動代步車使用者,於搭乘快捷巴士時遭站務員拒絕,該民眾向站務員表示之前已有搭乘經驗,後雖順利搭乘,但司機拿起手機對其拍照,並以車內廣播說出之前有電動代步車使用者搭乘時弄壞斜坡板,故已經規定不能搭乘。惟依據以下三點,臺中快捷巴士並無理由可拒絕電動代步車使用者搭乘:
1. 內政部社會司(現為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102年05月30日臺內社字第1020209437號函,「除車站等連結戶外場所之交通設施及運輸工具等容許身心障礙者使用4輪電動代步車為行動輔具外,一般公共設施場所室內空間,對於長度120cm以下及迴轉直徑150cm以下之4輪電動代步車,仍應開放進入,以維護身心障礙者社會參與及行的權益」。(http://league0630.pixnet.net/blog/post/11346040)
2. 臺中市政府交通局100年6月9日「研商肢體障礙者使用電動代步車搭乘公車之可行性會議」決議第1點,「民眾使用電動代步車為行動輔具搭乘低地板公車應屬可行,惟尺寸應比照電動輪椅長度(120cm 以下)及迴轉直徑(150cm 以下)」。
3. 臺中快捷巴士旅客運送定型化契約第三點,在快捷巴士系統範圍內,不得有下列行為。違者,本公司得拒絕運送之第三項,「於車站、車內攜帶或乘坐車輛、代步車、電動車及其他類似動力機具。但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其他經本公司許可之旅客,可使用坐乘式輪椅或代步車,以不超過時速5公里速度於車站內通行。」
殘盟於草擬相關訴求,並與陳情人連繫後,於1月8日向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呂建德局長表達此事,呂局長承諾以最快速度進行府內單位協調。1月12日臺中市政府公共運輸處王英泰處長親自來電,表示會修訂臺中快捷巴士旅客運送定型化契約,並會召集業者共同開會研商。故臺中市公共運輸處於1月30日邀集業者、臺中市政府社會局與民間團體,召開「行動不便者使用電動輪椅或電動代步車搭乘本市快捷巴士協調會」。
開會事由:行動不便者使用電動輪椅或電動代步車搭乘本市快捷巴士協調會
開會時間:104年1月30日(五)上午
主席:臺中市政府公共運輸處王英泰處長
政府:臺中市政府社會局
業者:臺中快捷巴士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巨業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市公共汽車客運商業同業公會
民間團體:中華民國殘障聯盟、臺中市身心障礙聯盟、臺中市脊髓損傷者協會
會議內容摘要:
會議開始由殘盟說明民眾陳情背景,臺中快捷巴士公司澄清並無拒載規定,可能為司機反應不當,承諾修改定型化契約;臺中市社會局代表建議定型化契約中規定電動代步車於車站內行駛時速難以認定,建議刪除(臺中快捷巴士公司表示速度為參考捷運所定)。修正建議為:「三、在快捷巴士系統範圍內,不得有下列行為。違者,本公司得拒絕運送:(三)於車站、車內攜帶或乘坐車輛、代步車、電動車及其他類似動力機具。但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之旅客不在此限。」
臺中快捷巴士公司表示為使規定更為明確,且由於車體比照低地板大客車之規格,故參照車輛安全檢測基準第63點「低地板大客車規格規定」,並參照社會局建議刪除時速規定,建議定型化契約可修正為:「三、在快捷巴士系統範圍內,不得有下列行為。違者,本公司得拒絕運送:(三)於車站、車內攜帶或乘坐車輛、代步車、電動車及其他類似動力機具。但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其他經本公司許可之旅客,可使用長130公分、寬90公分內之坐乘式輪椅或代步車搭乘,然須可固定於車上身心障礙專用區域,車頭須與快捷巴士車輛行車方向一致。」
臺中市脊髓損傷者協會代表表示,車上人潮眾多時,行動輔具難以調頭與快捷巴士行車方向一致,直進倒出為最方便的進出方式,但為確保安全與事故發生時之保險理賠責任歸屬,業者與臺中市政府公共運輸處表示仍應以現行規定為主。主席則說會將此意見反映給財團法人車輛研究測試中心(ARTC),請其研議是否依使用者習慣重新研究車輛行進之安全規範。
殘盟則建議臺中快捷巴士公司所提之修法建議應將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依照現況加上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並同步修正定型化契約中的其他規定。如下:(正式修正版本以臺中快捷巴士公司公告為準)
1.「三、在快捷巴士系統範圍內,不得有下列行為。違者,本公司得拒絕運送:(三)於車站、車內攜帶或乘坐車輛、代步車、電動車及其他類似動力機具。但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或其他經本公司許可之旅客,可使用長130公分、寬90公分內之坐乘式輪椅或代步車搭乘,然須可固定於車上身心障礙專用區域,車頭須與快捷巴士車輛行車方向一致。」
2.「四、旅客乘車規定(二)禮讓老殘婦孺」,建議將老殘修改為高齡者、身心障礙者。
3.「六、補票、退票、手續費及車票使用規定(二)2.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之身心障礙者及其必要陪伴者一人。」,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之身心障礙者,建議修改為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之身心障礙者。
由於現行規定並無拒載電動代步車之使用者,故主席與民間團體代表都一再強調對於司機教育訓練的重要性。殘盟與臺中市身心障礙聯盟建議應定期對司機進行教育訓練,內容包含如何服務各障礙類別的身心障礙者,並邀請身心障礙團體共同檢視目前服務流程與進行實務演練,將可促使司機更加瞭解如何服務身心障礙乘客。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代表則表示,今年推行的友善城市方案,預計於2月份辦理司機與一般乘客體驗身心障礙乘客如何使用大眾運輸工具之活動,屆時請各客運公司能踴躍派員參加。
除教育訓練外,也建議司機可於服務使用行動輔具之乘客時,可於車內廣播與宣導,業者表示怕身心障礙乘客會覺得被標籤化,團體提醒可注意廣播用詞與態度,且臺中市政府公共運輸處表示於103年4月召開低地板司機服務輪椅乘客上下車標準流程之會議中已有提到,服務輪椅乘客上下車時應於車內廣播,故請業者無須多慮。主席則再次強調各業者務必落實司機服務輪椅乘客上下車之標準作業流程,除納入評鑑外,違者則處以罰則,並會派員不定期稽查。
團體也建議可以舉辦服務優良司機表揚,以提升司機服務行動不便乘客之服務品質,主席則表示每年年底已經辦理金運獎,將會持續辦理以表揚服務優良之司機。
會議決議達成修正定型化契約之內容,並會加強與落實司機之教育訓練。於臨時動議時,臺中市脊髓損傷者協會代表表示,實際乘坐BRT時,偶爾會遇到司機表示未看到輪椅乘客招手,因車子沒有停得太靠近導致無法放置斜坡板而使輪椅使用者無法搭乘,臺中市政府公共運輸處則表示現行規定為BRT靠站不得超過15公分,且應每站均停靠,將請各業者落實執行此規定。
另,臺中市身心障礙聯盟提出內部會員團體搭乘BRT時表示應改善的問題,包含車體與月台間隙過大、月台入口對講機設置位置不當、車站出入口至月台之坡道過陡等問題,將於會後以專案簡報提給臺中市政府公共運輸處。臺中市政府公共運輸處表示有關車站之問題由該府捷運工程處負責,將於收到資料後上呈交通局處理。
殘盟再次呼籲,使用輪椅、電動代步車等行動輔具之身心障礙者,搭乘交通運輸工具之權益應受保障,若民眾於搭乘交通運輸工具遭拒或是遭受司機不當之對待,應勇於向該交通運輸工具之主管機關或是各地身心障礙團體反映,這樣才可以讓服務品質逐步提升。
※備註:正式會議紀錄(http://league0630.pixnet.net/blog/post/263585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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