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雖然於9962日台內社字第0990113367號函解釋電動代步車得否進入公共設施場所室內使用,但因為當時並未將公文轉發各單位,導致近年來仍有民眾向殘盟反應,進入公共場所遭拒絕。


因此,我們在今年5月行文給內政部,請其將99年的決議,發給各單位,避免身心障礙者使用電動代步車進入室內場所遭拒絕的情況再次發生。


電動代步車進入公共設施場所的原則如下,請大家告訴大家。


除車站等連結戶外場所之交通設施及運輸工具等容許身心障礙者使用4輪電動步車為行動輔具外,一般公共場所室內空間則宜比照電動輪椅長度(120cm以下)及迴轉直徑(150cm以下)開放身心障礙者使用4輪電動代步車進入。


以下提供公文掃檔與文字檔供各位參考引用。


                          


 


 


內政部


受文者:中華民國殘障聯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0530


發文字號:台內社字第1020209437


速別:普通件


密等級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一


 


主旨:為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再次重申有關電動代步車進入公共設施場所室內之相關原則,請轉知所屬機關(單位)或公共設施場所營運者配合辦理,請 查照。


 


明:


一、依據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殘障聯盟102520日殘盟(102)字第092號函(詳附件)辦理。


二、本部於99426日召開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推動小組第4次會議,就電動代步車得否進入公共設施場所室內使用事宜進行專案報告,會議決議略以:「除車站等連結戶外場所之交通設施及運輸工具等容許心障礙者使用4輪電動代步車為行動輔具外,一般公共場所室內空間則宜比照電動輪椅長度(120cm以下)及迴轉直徑(150cm以下)開放身心障礙者使用4輪電動代步車進入。」


三、依據上開決議,係基於兼顧多數人人身安全與身心障礙者使用電動代步車作為行動輔具之權益下,對於電動代步車之使用範圍予以規範。故除車站等連結戶外場所之交通設施及運輸工具等容許身心障礙者使用4輪電動代步車為行動輔具外,一般公共設施場所室內空間,對於長度120cm以下及迴轉直徑150cm以下之4輪電動代步車,仍應開放進入,以維護身心障礙者社會參與及行的權益。


 


正本:交通部、教育部、文化部、行政院衛生署、國立故宮博物院、各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


副本:全國性身障團體、本部營建署、社會司


 


部長 李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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