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殘盟舉辦的障礙地點選拔活動又熱烈的展開了,為了讓社會大眾與公部門都能正視公園無障礙環境營造的重要性,今年以公園作為活動主題。
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中明訂公園屬公共設施場所,且其營運者不得使身心障礙者無法公平使用設施、設備或享有權利(詳細條文請見文後備註)。
但是放眼全台各地的公園,為了隔絕汽機車的進入,出入口設置欄杆的現象幾乎是屢見不鮮,也更不不用說出入口有高差、內部行進動線不平整的現象是常態。
公園的無障礙環境應該如何營造,政府部門並沒有強制規範,只有在營建署每年的「市區道路人行環境無障礙考評實施計畫」可以略見一二,但是也僅限於在進行實際考評時,若人行道旁或鄰近處有公園,才會依【「市區公園出入口無障礙考評實際作為」考評工作人員記錄表】進行考評(紀錄表請參考98年評鑑報告第114頁)。
考評的項目分為兩大項,也會同時紀錄無障礙設置的比例(輪椅可自由通行的出入口佔全部出入口的比例)與出入口寬度,並會整體評估公園出入口的阻斷情形:
一、出入口設有完善設施且維護良好(含路緣斜坡設施)
(一)出入口路緣斜坡順平
(二)主要出入口對準人行穿越道
二、公園出入口是否可供輪椅通行
(一)設置障礙物使輪椅無法進出
但是有關公園內的動線與相關設施設備就沒有相關規範,各縣市的公園是否能進行無障礙的設計似乎得仰賴當地首長是否能重視不同群族的使用需求。
所以殘盟希望透過活動的辦理,讓各地不論是障礙公園或是友善公園都能夠被更多人看見,讓政府可以積極進行改善,也擬訂出一套無障礙公園的設置規範,讓公園成為真正的全民公園!
照片投稿截止日至10月30日,快點下載活動簡章與報名表!http://www.enable.org.tw/act/doc/20100611-1.doc
※備註【何謂障礙公園與友善公園】
1. 障礙公園
(1) 出入口設有欄杆、阻礙物。
(2) 出入口有高差但未設有斜坡或斜坡過陡。
(3) 內部行進路線不平整,如舖設小碎石、石塊或木棧道等。
(4) 涼亭、供休憩之建物、觀景台或花台等未設有無障礙通路,行動不便者或身心障礙者無法接近使用。
2. 友善公園
(1) 出入口平整且未設有欄杆或阻礙物。
(2) 內部行進動線平整,有高差處設有平順之斜坡銜接。
(3) 內部設有無障礙廁所。
(4) 內部的座椅休息區留有輪椅停放空間。
(5) 輪椅使用者可進入設有遮雨棚之休息或聚會空間。
或可參考營建署98年度「市區道路人行環境無障礙考評實施計畫」成果報告『改善方案報告』第六章(第83-91頁),可查看各縣市優良範例與錯誤的主要問題與相關照片。
※備註【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6條:
身心障礙者之人格及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對其接受教育、應考、進用、就業、居住、遷徙、醫療等權益,不得有歧視之對待。
公共設施場所營運者,不得使身心障礙者無法公平使用設施、設備或享有權利。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11條:
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所定公共設施場所,包括下列場所:
一、道路、公園、綠地、廣場、游泳池、民用航空站、車站、停車場所、展覽場及電影院。
二、政府機關、學校、社教機構、體育場所、市場、醫院。
三、郵政、電信、自來水及電力等公用事業機構。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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