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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高雄縣政府有關 貴聯盟 倡導辦理迎接建國百年之各項跨年與農曆年慶祝活動時,能保障身心障礙者參與公民權之本府辦理情形回覆。
說明:
一、 99-100年因縣市合併,本府未辦理跨年活動,98-99年跨年活動由本府與民間團體共同辦理,並已將活動場所設有身心障礙者參與專區、復康巴士交通接駁、志工服務、無障礙廁所等規劃。
二、 另本府亦於98年12月4日府社障字第0980305236號函與99年9月8日府社障字第0990225958號函分別函轉相關單位,辦理相關活動時能落實身心障礙者社會參與之公民權;並在高雄縣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推動小組99年9月2日第2次會議中,提案請本府各單位於籌劃各項活動時,均能納入通用設計之概念並考量不同族群之需求,俾協助身心障礙者參與社會活動之權益。
(由於縣市合併,未正式行文,透過傳真說明辦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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