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營建署都會對各縣市政府進行「公共建築物無障礙生活環境業務督導」,藉由督導確實督促各縣市政府重視無障礙環境的營造,不過近年來所訂的指標有些失去鑑別度,以100年來說就有13個縣市的分數在90分以上,許多身障者看到成績與成果報告後不禁咋舌,「明明到處就是障礙,為什麼分數是99分?」


 


殘盟與每年參與營建署督導計畫的身障團體代表看見了這個現象,於今年424日召開了民間團體討論會,並在營建署531日召開的會議中提出,除部分指標因顧及縣市政府無法於今年8月份督導時準備相關資料而研至明年開始實施外,殘盟所提之建議多納入今年的督導指標中。


 


其中一項決議需請各地身障團體與身障者共同協助。為使此督導計畫能盡量貼近使用者的實際感受,殘盟、聲暉、視盟與脊髓損傷者聯合會均建議,計畫中實地抽查的項目除由縣市政府提供外,亦得由身障團體與身障者提供資料,避免縣市只提供較好的「範本」。主席同意民間團體的想法,但也認為每個回報的案件均要予以處理,而不應該只是作為每年督導計畫中的實地抽查案件。因此做了以下決議:【請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殘障聯盟按季將各直轄市、縣(市)之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改善不合格名單彙整給本署,由本署予以列管,並函轉各給直轄市、縣(市)政府列管期限改善後回報本署。


 



歡迎身障團體與身障者若是有看到任何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置不良的狀況,都可以提供給殘盟,我們將按季彙整提供給營建署,讓各地無障礙環境能夠越改越好!


 



資料提供方式:























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改善不合格名單-身障團體與身障者回報表



1



填表人聯絡方式


姓名:(          


電話:(              


電子信箱:(                     



2



縣市名稱:



3



公共建築物名稱:



4



公共建築物地址:



5



公共建築物之無障礙設施未設置或設置不良狀況:


 



(請註明發現日期)



(請於500字內簡述)


(若有照片,請直接於表格中插入1-3張圖片)



1.      回報表請以wordE-mailyukyu@enable.org.tw(資料收到後將回覆確認),信件主旨請註明為「提供建築物無障礙設施不合格名單」,有任何疑問歡迎來電洽殘盟詢汪小姐(0223697110分機26


2.      個人資料僅供殘盟聯繫之用,不會提供給營建署與各縣市政府。


3.      全年度均歡迎提供資料,殘盟將固定於每年325日、625日、925日與1225日將每季蒐集之資料,於彙整後提供給營建署。



 


    備註:


424日之民間團體討論會,感謝以下團體代表與專家學者共同參與討論!


1.      中華民國殘障聯盟 劉金鐘常務理事


2.      中華民國脊髓損傷者聯合會 溫吉祥秘書長、李殿華總顧問、張木藤常務理事


3.      中華民國聲暉聯合會 江俊明秘書長


4.      中華視障聯盟 蔡再相副秘書長


5.      中國科技大學室內設計系 林敏哲講師


6.      王武烈建築師事務所 王武烈建築師


 


    內政部營建署531日「公共建築物無障礙生活環境業務督導評分指標及業務督導計畫事宜」會議紀錄(由於指標與修正內容眾多,僅節錄部份)


1.      針對殘盟建議,將納入102年度督導評分指標項目中,並於今年度督導評分指標備註說明預告。


(1)    將區分為「九十七年七月一日後」、「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至九十七年七月一日間」、「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前」三個階段。


(2)    新增【是否落實檢附相關文件】(包括「各縣市是否有公告自主檢查表」、「設計、監造者應接受公共建築物設置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設施與設備勘檢人員培訓講習,並提供培訓日期與證書號碼」、「是否於建造執照中檢附無障礙設施工程圖樣」子項及「公共建築物變更使用執照之審查」項目)


(3)    【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改善基金來源】配分「自編預算調整為6分,「自籌收入,調整為0分,預算編列數給分方式更改為:「1.都會型:每年應編50萬元整以上。2.城鎮型:每年應編30萬元整以上。3.偏遠及離島型:每年應編10萬元整以上。符合上述標準者得6分,未達標準依比例給分。


(4)    【推廣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之教育宣導、研究發展】項目,評分方式更改為「推廣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之教育宣導、研究發展給1分(各0.5分);以基金辦理推廣無障礙之創新方案給1分(如辦理友善或優良無障礙建築物之選拔等)。均無執行者給0分。」


2.      針對殘盟建議的「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使者使用設施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之「審查諮詢小組之資格」納入第二階段「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修正內容。


3.      有關既有建築物之分類、分期、分區改善執行計畫及期限擬定之督導指標:


(1)    調整文字與配分:【所有公共建築物使用類組分類及項目擬定改善計畫辦理公告】,配分調整為4分,給分方式為「將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及第170條所有公共建築物使用類組分類及項目擬定改善計畫辦理完成公告,並送諮詢改善審查小組得4分,只完成公告未送諮詢改善及審查小組得2分,未完成者得0分。」


(2)    新增項目:【加油(氣)站供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改善完成期限】,配分為2分,給分方式為「已將加油(氣)站供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改善完成期限納入102年年底前改善完成者得2分,完成期限未納入102年年底前改善完成者得0分」


(3)    新增項目:【電影院供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改善完成期限】,配分為1分,給分方式為「已將電影院供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改善完成期限納入101年年底前改善完成者得1分。完成期限未納入101年年底前改善完成者得0分」。


4.      有關實地抽查項目:調整文字與修改配分


實地現場抽查部分佔17分,共計抽查三幢建築物,包括一幢新建建築物、二幢100年度既有建築物改善案件(其中一幢優先抽查100年度改善既有加油站或電影院。但100年度無既有加油站或電影院改善案件,改抽查100年度既有建築物改善案件)及一條100公尺連續騎樓路段為準,得視實際需要,酌增現場抽查地點,惟仍以總數三幢建築物為評分對象。本項採倒扣方式。每一不合格案件最多倒扣至0分;倘有已依規定設置,惟待改善或需改善之項目亦得視實際情形酌予扣分,並要求限期改善,且列入下次督導主要項目。


 


    延伸閱讀


98年營建署【公共建築物無障礙生活環境業務督導成果報告


99年營建署【公共建築物無障礙生活環境業務督導成果報告


100年營建署公共建築物無障礙生活環境業務督導成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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