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的「身心障礙者醫療及輔助器具費用補助辦法」於88年6月30日由內政部會同衛生署訂定,於99年4月1日前共歷經5次修正。因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於96年7月11日修訂,內政部與衛生署依據身權法之條文各自訂定輔具費用補助辦法。
1. 內政部:依據身權法第71條,訂定「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條文共18條,共計補助172項輔具。
2. 衛生署:依據身權法第26條,訂定「身心障礙者醫療費用及醫療輔具費用補助辦法」,條文共15條,共計補助15項輔具、2項醫療費用。
目前辦法均已發布預告,若有任何意見,請直接向內政部或衛生署反映。
※ 內政部「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預告日期101年6月15日,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1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網址:http://www.moi.gov.tw/dsa/news_content.aspx?sn=6407
◎ 修正草案總說明
◎ 新舊條文對照表
◎ 補助標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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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衛生署「身心障礙者醫療費用及醫療輔具費用補助辦法」,預告日期101年6月13日,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網址: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18111/ch08/type3/gov70/num31/Eg.htm
◎ 補助標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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