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修正「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一條之三草案
行政院公報網
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18194/ch06/type3/gov50/num23/Eg.htm
交通部公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4日
交路字第10150147651號
主 旨:預告修正「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一條之三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交通部。
二、修正依據:公路法第七十九條第五項。
三、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一條之三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tc.gov.tw),「交通法規/草案預告區」網頁。
四、 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七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交通部路政司。
(二)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
(三) 電話:02-23492167。
(四) 傳真:02-23899887。
(五) 電子信箱:tc_chu@motc.gov.tw。
部 長 毛治國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一條之三修正草案總說明
計 程車為重要之公共運輸工具,惟部分身心障礙團體反映計程車搭載乘坐輪椅之民眾,需具備空間較大之車輛,考量我國已逐步進入高齡化社會,為利計程車客運業提 供多元無障礙運輸服務,使老人、行動不便者、孕婦、兒童均能搭乘無障礙環境之計程車,爰修正相關規定,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 設置輪椅區之計程車得使用之車身式樣。(修正草案第九十一條)
二、 使用設置輪椅區計程車提供服務之駕駛人,應參加訓練後始得提供服務。(修正草案第九十一條之三)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一條之三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 | 現 行 條 文 | 說 明 |
第九十一條 經營計程車客運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 車輛應使用四門轎車。但設置輪椅區之車輛,得使用廂式或旅行式小客車。 二、 車輛應裝設自動計費器,並按規定收費。 三、 車輛應在核定之營業區域內營業,不得越區營業,其營業區域依附表七之規定。 四、 自中華民國八十年一月一日起車輛新領牌照或汰舊換新時,車身顏色應符合臺灣區塗料油漆公會塗料色卡編號一之十八號純黃顏色。 五、 對所屬車輛及其駕駛人應負管理責任。 六、 僱用或解僱駕駛人,應向核發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之警察機關辦理申報。 七、 不得將車輛交予無有效職業駕駛執照及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之駕駛人駕駛。 個人經營計程車牌照之使用以原申請人為限,不得轉讓其他個人或公司行號。但經核准歇業,得連同原車過戶與符合個人經營計程車申請資格條件者。 | 第九十一條 經營計程車客運業應遵守左列規定: 一、 車輛應使用四門轎車。 二、 車輛應裝設自動計費器,並按規定收費。 三、 車輛應在核定之營業區域內營業,不得越區營業,其營業區域依附表七之規定。 四、 自中華民國八十年一月一日起車輛新領牌照或汰舊換新時,車身顏色應符合臺灣區塗料油漆公會塗料色卡編號一之十八號純黃顏色。 五、 對所屬車輛及其駕駛人應負管理責任。 六、 僱用或解僱駕駛人,應向核發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之警察機關辦理申報。 七、 不得將車輛交予無有效職業駕駛執照及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之駕駛人駕駛。 個人經營計程車牌照之使用以原申請人為限,不得轉讓其他個人或公司行號。但經核准歇業,得連同原車過戶與符合個人經營計程車申請資格條件者。 | 一、 為 因應設置輪椅區需具備較大空間之車輛,爰於第一項第一款增訂但書規定其得使用之車身式樣,並應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條第一款第二目所定之小客車;惟如 擅自於輪椅區加裝座椅載客營業,係屬車輛擅自改裝之行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九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 令其檢驗。 二、 將「左列」修正為「下列」,並配合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相關用語之修正,將第一項第六款及第七款「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修正為「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俾符法制。 |
第九十一條之三 計程車客運業使用設置輪椅區之車輛提供服務,應命其所屬駕駛人參加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或其委託辦理之訓練並領得結訓證書,始得提供服務。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或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社員,亦同。 |
| 一、 本條新增。 二、 為 利於提供使用設置輪椅區計程車之駕駛人瞭解如何協助行動不便者上、下車,避免駕駛人協助過程中造成乘客誤解引發不必要之糾紛及申訴事件,明定使用設置輪椅 區計程車提供服務之駕駛人,應參加訓練並領得結訓證書始得提供服務,其訓練得由公路主管機關自行舉辦,亦得委託訓練機構或已實施計程車駕駛人在職訓練之業 者辦理,並徵詢當地身心障礙團體意見。 |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