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要看看書報雜誌,不論是到實體書店、圖書館或是透過線上資料庫查詢,對一般人而言是再簡單不過的生活行為,但長期以來,因為出版品的形式、流通與版權等問題,視障者獲取的資訊總是破碎與非即時的。


鑑於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在今年61728日於摩洛哥馬拉喀什訂定了《有助於盲人、視覺機能障礙者或其他對印刷品閱讀障礙者接觸已公開發行著作之馬拉喀什條約》,陳節如立委辦公室於820日邀請政府部門、視障團體與出版業者等代表,召開了「從馬拉喀什條約來看視障者教科書的授權重製分享等著作權相關問題」公聽會,藉此來檢討國內視障者近用資訊的相關議題。


《有助於盲人、視覺機能障礙者或其他對印刷品閱讀障礙者接觸已公開發行著作之馬拉喀什條約》(以下簡稱馬拉喀什條約Marrakesh Treaty to Facilitate Access to Published Works for Persons Who Are Blind, Visually Impaired, or Otherwise Print Disabled)是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WIPO)於2013617日至28日於摩洛哥馬拉喀什訂定,全文共22條,是為了回應《世界人權宣言》與《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所宣告的不歧視、機會均等、無障礙以及充分參與和融入社會的原則,且希望在著作權的限制下,訂定例外條款,允許已出版的著作能製作成無障礙格式版本並流通,以促成視障與閱讀障礙導致無法閱讀印刷作品或因肢體障礙而不能持書或翻書的人可以接觸或使用作品。


反觀台灣,著作權法53條雖授權可為視覺障礙者、學習障礙者、聽覺機能障礙者或其他視、聽覺認知有障礙者對已公開發表之著作進行重製,但實務上仍面對著作權人提供的檔案格式重製困難、社會付出極大重製成本等問題。


公聽會當日討論內容包含三大範圍:


1.      以馬拉喀什條約來看視障者圖書近用之國內法令規定


2.      出版社重製成本與版權安全


3.      視障學生取得教科書與補充教材之現況與問題


發言的視障團體或視障者均表示,電子化資訊是趨勢,也是方便視障者閱讀與流通的形式,應當納入著作權法中規範,對於作者智慧財產權的保障,也不能因為視障者的資訊權而有所忽略,國家應當建置視障圖書流通平台,也要鼓勵並保障出版業者願意提供視障者可閱讀的版本。


智慧財產局局長表示,著作權法之內容大致符合馬拉喀什條約之標準,未符合部分則有適用主體不包括政府機關、國外合法製作之無障礙格式版本無法輸入、無法規避防盜拷措施及視障者個人非營利使用規定不明確等,透過87日召開第36次著作權法修法諮詢會議,已決議將依據馬拉喀什條約之規範進行修訂,使視障者可以取得更多無障礙格式之作品。


有關視障學生取得教科書與補充教材的即時與完整性,也引發視障團體與視障家長的熱烈發言,教育部表示大專以上會於前一學期透過特教通報網統計需求,再交由淡大、清大與彰師大三個單位製作點字或有聲書,高中以下則由各縣市政府輪流辦理。教科書業者則表示願意免費授權給教育部製作大字、點字與有聲書,但應由教育部編列預算來製作。


當日公聽會結論共有8點:


1.      視障學生使用之電子書、點字書、有聲書或放大字體教科書及補充教材為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應及時提供給視障學生使用的必要教材。教育部應依重製成本寬列預算補助重製經費。


2.      為因應數位網路時代,並降低教科書重製單位之重製成本,教育部應於三個月內邀請相關重製單位、出版業者、視障者、視障特教老師及教師組織代表,檢視教科書購書共同合約,要求業者提供便利轉檔之數位內容格式。


3.      教育部應於三個月內邀集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出版業者及視障者、視障特教老師及教師組織代表,建議具體之教科書出版商與著作權人數位版權等之合約授權條款,進而使視障者無障礙教科書版本之重製授權方便進行。


4.      教育部應於三個月內成立各級學校教科書整合平台,避免資源重複浪費,並研議教科書徵集之相關機制。


5.      智慧財產局及教育部提出著作權法及圖書館法等相關法律修正條文草案完成前,應邀請視障者代表參與研議。


6.      為保障視障者接觸資訊之權益,著作權法雖得剝奪著作權人之「著作利用之控制權」,但其「著作利用之利益分配權」,仍應研議予以保障。若視障者因經濟弱勢而無力承擔著作利用之支出,該項費用應由各級教育主管機關以政府預算支應。


7.      台灣圖書館應針對視障者書籍資訊近用,進行需求調查,並於一年內完成。


8.      教育部應於103年五月底前完成協調高中(),重製教科書統一索取機制,以避免增加印製及行政成本。


 


    新聞報導


1.      102.08.20公視新聞【著作權.成本問題 視障生教材難充實


2.      102.08.20中央社【降低閱讀障礙 智財局擬修法


3.      102.08.20立報【無障礙教材重製 應納視障心聲


4.      102.08.20台灣醒報【無障礙教科書 書商應負擔重製成本


5.      102.08.21國語日報【重製視障生教科書 年底擬放寬


 


    延伸閱讀


1.      著作權法(民國 99 02 10 日)修訂53


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得為視覺障礙者、學習障礙者、聽覺機能障礙者或其他視、聽覺認知有障礙者以點字、附加手語翻譯或文字重製之。


以增進視覺障礙者、學習障礙者、聽覺機能障礙者或其他視、聽覺認知有障礙者福利為目的,經依法立案之非營利機構或團體,得以錄音、電腦、口述影像、附加手語翻譯或其他方式利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專供視覺障礙者、學習障礙者、聽覺機能障礙者或其他視、聽覺認知有障礙者使用。


2.      視覺功能障礙者電子化圖書資源利用辦法民國 100 12 15 )訂定,全文13


3.      馬拉喀什條約英文全文下載http://www.wipo.int/edocs/mdocs/copyright/en/vip_dc/vip_dc_8_rev.doc


4.      馬拉喀什條約簡體中文版全文下載http://www.wipo.int/edocs/mdocs/diplconf/zh/vip_dc/vip_dc_8.docx


5.      2013.06.18-28訂定馬拉喀什條約外交會議之相關資料http://www.wipo.int/dc2013/en/


6.      「著作權筆記」公益網站(由台灣科技大學專利研究所章忠信副教授建置)http://www.copyrightnote.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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