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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公共運輸處【行動不便者使用電動輪椅或電動代步車搭乘本市快捷巴士協調會】會議紀錄

一、會議時間:104年1月30日(星期五)上午10時整

二、會議地點:臺中市交通局3樓大型會議室

三、主持人:王處長英泰

四、出席單位:中華民國殘障聯盟、臺中市身心障礙聯盟、臺中市脊髓損傷者協會、臺中市政府社會局、臺中快捷巴士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巨業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市公共汽車客運商業同業公會

五、討論:略

六、結論:

(一)請各業者落實駕駛員服務態度教育訓練,本處將不定期派員稽查,以提升大眾運輸服務水準。

(二)請各業者參考「臺中市低地板公車駕駛員服務乘坐輪椅之身心障礙者上下車標準作業原則」,督促所屬駕駛員於服務輪椅乘客上下車作業時,廣播告知車內、外乘客,將服務輪椅乘客上下車,敬請稍候,並請乘客適度往車內移動,以提升輪椅乘客便利性;並宣導車內乘客公車禮貌活動,應適度禮讓有需要之乘客。

(三)請各業者配合本府社會局推行之友善城市方案,踴躍派員體驗身心障礙乘客如何使用大眾運輸工具之活動,以增加同理心。另請各業者辦理教育訓練課程時,邀請講師講課並與相關身心障礙團體共同檢視目前服務流程與進行實車操練,以促使駕駛員瞭解如何服務身心障礙乘客。

(四)為鼓勵各業者提升「半票搭乘比率」,請公運處研議調整本市市區汽車客運營運與服務評鑑項目「半票搭乘比率」權重,以提升駕駛員載客意願,並納入優良司機評比項目。

(五)有關臺中市快捷巴士旅客載送定型化契約,修正條文內容如下:

1.第三條第三項:「於車站、車內攜帶或乘坐車輛、代步車、電動車及其他類似動力機具。但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或其他經本公司許可之旅客,可使用長130公分、寬90公分內之坐乘式輪椅或代步車搭乘,然須可固定於車上身心障礙專用區域,車頭須與快捷巴士車輛行車方向一致。

2.第四條第二款:「禮讓高齡者、身心障礙者及婦孺」

3. 第六條第二項第二款「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之身心障礙者及其必要陪伴者一人。」

(六)為確保行動輔具使用者及乘客安全與事故發生時之保險理賠責任歸屬,行動輔具之車頭於「輪椅使用者專用區」內仍須與快捷巴士行車方向一致;請公運處函文通部建議依使用者習慣(行動輔具直行倒出,其車頭方向與快捷巴士行車方向垂直),重新研究車輛安全檢測基準第六十三條第十項輪椅空間規定,輪椅空間之配置其長度方向與車輛行駛方向垂直之可行性。

(七)請各業者督促所屬駕駛員依規行車並加強行車教育訓練,確實停靠站台(車輛與站台距離不得超過15公分)。

(八)本市身心障礙聯盟BRT站台等相關改善建議,請於會後提供予公運處,俾利轉交本府交通局及捷運工程處卓處。

 

※延伸閱讀

104.02.02殘盟Freemove123部落格【有關民眾陳情使用電動步車遭臺中快捷巴士(BRT)拒載,殘盟之處理情形】

http://league0630.pixnet.net/blog/post/261370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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