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內政部在816日發出了的新聞稿,說明了部務會報通過了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的部份修正條文,修正重點包含


1.      新建、增建之公共與非公共建築物均需設置無障礙設施


2.      明定各項無障礙設施之設置數量


3.      修正既有公共建築物之適用範圍,增列300平方公尺以上的餐廳及一般旅館。


我們對於能促成新建建築物(不區分公共與非公共)均全面無障礙化的規定感到欣慰,但殘盟在研修會議中所提的部份意見未被採納,如新建建築物中無障礙廁所與無障礙客房之設置數量,以及餐廳納入既有建築物適用範圍之面積限制等。


新建建築物之無障礙廁所每3層設置1


於修正草案中,營建署對於新建建築物設置無障礙廁所的數量規定,除了住宅以外,每幢建築物至少應設置一處,超過三層樓且一層樓的面積超過500平方公尺,才需再增設一處。


由於本次修正已經朝向新建建築物全面無障礙化的方向,在考量使用人口與行動不便者使用廁所之可及與便利性,有必要提高無障礙廁所的設置比例,我們的立場是「每幢建築物之每一樓層均須設置無障礙廁所」,因為每樓層設置無障礙廁所,才可避免行動不便者上下樓層需費時等待電梯;以及設置的樓層剛好屬專用部分,行動不便者無法使用的問題。


新建旅館,房間數16間以上設置無障礙客房


於修正草案中,營建署對於新建建築物屬旅館類應設置無障礙客房的數量規定,是客房數在16間以上,才設置無障礙客房,16間到100間的客房設置1間無障礙客房,之後每100間再設置1間。


設定16間房間的設置門檻明顯與本次修正朝向新建建築物全面無障礙化的精神不符,也明顯未考量行動不便者外出住宿的需求,欠缺前瞻性思考。我們的立場是應刪除客房數16間的設置門檻,而跟鄰近的香港比較,其於2008年制定的「設計手冊:暢通無阻的通道2008」規定:一間旅館應該至少有2間無障礙客房,之後每一百間再設置2間,顯然落後。


既有300平方公尺以上餐廳需作無障礙改善


除了新建物的餐廳外,我們認為全部的既有餐廳也應該納入設置無障礙設施的適用範圍,可惜這樣的倡議方向,因為餐廳並無主管機關、數量眾多、改善經費龐大,可能引發餐廳業者反彈、地方政府執行人力不足…等因素,此次的修法仍僅將300平方公尺以上餐廳」納入適用範圍,但我們認為要讓身心障礙者擁有同等的社會參與機會,仍要持續倡議。


朝向全面無障礙化的路已經走了一半,還需要大家共同支持。


 


※延伸閱讀


1.      101.08.16內政部新聞稿落實無障礙生活環境,內政部通過「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2.      101.0203殘盟奇摩部洛格「內政部江宜樺前部長,尚未完成的功課~餐廳納入無障礙法規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身心障礙聯盟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