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3月20日中央選舉委員會預告訂定「公職人員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實施辦法」(http://www.cec.gov.tw/central/cms/bulletin/26070),草案共計18條,其中第5條規定「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以現場播出或以現場錄影後播出」,但並未規定影像須提供手語翻譯與同步聽打(字幕)服務,恐損及聽覺障礙者之收視權利。

故本聯盟提出「播出時應提供手語翻譯服務,手語翻譯員視窗不得小於電視畫面的三分之一。若無法提供手語翻譯服務時,則應提供同步聽打服務,於全程轉播畫面呈現字幕。」,修法理由為有鑑於中央選舉委員會已於103年起發函各地選舉委員會,要求於辦理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電視政見發表會時,應將手語翻譯員視窗放大為電視畫面的三分之一,故此一作法於執行上並無困難,爰建議應提供手語翻譯;另,也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1條規定,建議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除提供手語翻譯服務外,亦可提供同步聽打服務。

中央選舉委員會於106年6月20日召開第493次委員會時,就本聯盟提出之修法意見進行討論(http://www.cec.gov.tw/central/cms/comm_106/26334),委員會討論意見如下

1.有關增列「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播出時應提供手語翻譯服務,且手語翻譯員視窗不得低於電視畫面三分之一」,本會在 103 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第 14任總統副總統及第 9 屆立法委員選舉,即函請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在辦理電視政見發表會時,手語翻譯員視窗應為電視畫面的三分之一,故本項建議在執行層面上應屬可行,擬予以採納增訂。

2.至有關增列「若無法提供手語翻譯服務時,則應提供同步聽打服務,於全程轉播畫面呈現字幕」部分 ,鑑於草案增列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播出時提供手語翻譯服務之規定已如前述,另考量目前實務上無聽打員認證制度,聽打品質不一,可能造成錯漏字、與講者速度落差等問題,易引發爭議,不宜驟然全面採行,惟辦理機關視實際情形提供同步聽打服務尚無不可,爰擬暫不予增訂。

 中央選舉委員會於106年6月26日正式公告訂定「公職人員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採納本聯盟應提供手語翻譯之修法意見,條文如下:

「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以現場播出或以現場錄影後播出,播出時應提供手語翻譯服務,手語翻譯員視窗不得低於電視畫面三分之一。」

辦法修正全文

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3117/ch02/type1/gov15/num1/Eg.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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