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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盟Freemove123部落格於6月25日刊登【NCC「數位匯流下通訊傳播內容的管理原則議題」6/24-7/7徵詢意見、7/14舉行公開說明會】一文,文中請大家在此議題下共同呼籲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重視身障者近用媒體的權利,不過可能議題艱澀難懂,反應管道又不是那麼友善,僅有殘盟提供意見並參與會議。

來不及參與沒關係,有關此議題所蒐集的意見與公開說明會的紀錄均已上網公告,有興趣的朋友可以連結NCC網頁,查看殘盟提供的書面意見與在公開說明會上發表的言論,以及整場會議的狀況。

以下摘錄

殘盟意見

徵詢議題

意見

第1部分、數位匯流下通訊傳播內容管理的核心價值:

 

身心障礙者之人權不因數位匯流後而有所改變,故有關身心障礙者近用通傳媒體與媒體不得有任何對身心障礙者歧視或偏見之報導等兩項價值,政府必須透過法令予以維護與保障。

第2部分、數位匯流下通訊傳播內容管理原則:

有關身心障礙者近用通傳媒體之規定,可依業者規模有不同標準,惟媒體報導不得對身心障礙者有所歧視或偏見之價值,則不論傳統或新興傳輸管道,均應不得違反。

第3部分、數位匯流下通訊傳播內容管理範圍及標準:

3-3-2、弱勢或身心障礙族群可近用的內容:歐盟視聽媒體服務指令,要求提供手語、字幕、口述影像,及簡單易懂的電子節目表單,以服務有特殊需求的視聽眾,會員國並落實於國內法,例如英國即依廣電業者之規模,訂有業者應提供之身障近用內容不同比率之法定義務。請問在我國應如何促進此類內容製作?又如認為應口述影像或隱藏式字幕等服務,在技術或傳輸條件上,是否應有相對應的規範?

我國目前提供身心障礙者電視近用服務並不普及(隱藏字幕、手語翻譯、口述影像),且通訊傳播基本法(第5條、第13條)與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2條)中對於身心障礙者收視權益之保障僅有原則性規範。

建議政府應於通訊與身心障礙相關法令中明定電視頻道經營業者(含網路多媒體)應提供身心障礙者近用服務及其製作技術,並由政府提供製作經費補助。有關身心障礙者近用服務之提供比率,則可依業者規模訂定不同標準。

 

主持人(黃金益參事)的回應

……第一位汪專員的意見,最主要是希望我們大概對於身障同胞的一些權益應該在我們相關未來會裡法規還是要有一些保障,報導不能有歧見,然後保障殘障同胞的一些核心價值都還是要予以維持,然後在不同的媒體是應有不同的一個要求,那另外也對於說現有對於所謂無障礙,身障同胞的一些在媒體或資訊的近用上的一些尚待打破,或是期望能夠提供的服務也希望說在相關會裡法規一併予以考量,那這些我們大概都會完整的記錄下來。

 

其他單位提到身障近用媒體的意見-公共電視

……那另外就是有關議題3-3-2 有關身障者近用內容的部份,我想最主要是一些技術規範,什麼隱藏式字幕等等,這可能麻煩資技處要趕快訂相關的規範,當然可能要考量到機上盒等等的部份。

 

主持人(黃金益參事公聽會結語

……好,還有哪一位先進要發言?如果沒有的話,或是說今天在場比較客氣要保留一下,或是說大家還在構思之中,我們都非常歡迎在717日如果有相關卓見用書面進來,我們都會一併整併在這次公聽會相關資料裡頭,拿來跟我們會內的決策層來反應,那我們今天非常謝謝各位先進還有與會的代表,……

 

※網址:http://www.ncc.gov.tw/chinese/news_detail.aspx?site_content_sn=3148&is_history=0&pages=0&sn_f=32790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網站反應,首頁上方http://www.ncc.gov.tw/)通訊傳播匯流修法專區/意見彙整區/匯流修法中「數位匯流下通訊傳播內容的管理原則」公開意見徵詢意見彙整及公開說明會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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