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中華民國41年9月起編號)

中華民國103年5月7日印發

院總第887 號政府提案第14717 號之1057

案由:文化部函,為103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身心障礙者「文化人權」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文化部函

受文者:立法院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 3 5

發文字號:文版字第1033005083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文

主旨:有關 大院審議本部103 年總預算案所提決議事項,檢陳本部就身心障礙者「文化人權」所提書面報告,敬請 鑒察。

說明:依據 大院審議本部103 年總預算案決議事項「通過決議─主決議部分」第95 案辦理。

正本:立法院

副本: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本部主計處、本部國會聯絡組(以上均含附件)、本部人文及出版司

 

鄭麗君、陳學聖、邱志偉及何欣純等4 位委員於大院第8 屆第4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5 次會議就身心障礙者之「文化人權」應受到國家充分保障提案質詢,請文化部在三個月內針對其所轄之古蹟、博物館、藝文場館……等,就「接收文化無障礙」、「促進文化可近性」等方面做出具體的檢討與改進措施;同時針對「身心障礙者文化人權」提出全面性改善政策,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完整之書面報告,並公告周知全國民眾。文化部說明如下:

一、   為促進身心障礙者文化權益,落實「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揭示之「文化平權」理念,文化部除已先透過相關活動及補助方式,擴大身心障礙者對各類文化藝術之參與,且已針對國內公立文化設施及國定古蹟提供各種身心障礙者之服務進行調查,並據以研訂相關身心障礙者文化參與之施政重點。

二、  為全面性改善身心障礙者文化參與,文化部已委託辦理「促進身心障礙者文化參與政策之先期規劃及教育訓練計畫」案,蒐集國內外相關資料,並對身心障礙者進行文化參與之問卷調查,相關調查資料經彙整歸納後,針對國內身心障礙者文化參與之環境,相關待改善之處及建議如下:

(一)應全面性建立「文化平權」觀念

文化機關應具備基本之文化平權觀念,方能由根本推動相關服務、設計及環境等由軟體至硬體之改造,確實落實身心障礙者參與藝文政策。

(二)需建立跨「身心障礙」與「藝術文化」雙領域之政策機制由於不同身心障礙別有不同之藝文軟硬體需求,因此「身心障礙之藝文相關領域」已屬專門領域,目前國內同時熟悉此一領域之專家學者人數較少,補充人才資料庫乃當務之急。

(三)加強文化設施對身心障礙者之服務機制

  1. 加強藝文機構服務人員及志工之人才培育及知識推廣:服務身心障礙者需因應障別不同而具備不同服務技巧,例如如何協助輪椅順暢行進、如何以平穩清楚的語調協助聽障者,並安排口譯或唇語譯者從旁協助、如何以語音服務協助視障者及如何以簡單明瞭之說明協助心智障礙者等等,都是令身心障礙者可以平等享有欣賞藝文活動之重要方式。再如,如何使用正確用語,不得使用歧視性之稱呼,亦是令身心障礙者感受到尊重的服務關鍵之一。此外,正確的服務態度更是藝文機構尤需具備的工作職能。
  2. 推動欣賞藝文作品無障礙:經102 年研究調查,國內多數知名藝文機構皆已陸續完成無障礙硬體環境之改善,以利身心障礙者進入館舍,然由於館方或機構欠缺規劃引導身心障礙者接觸、欣賞藝文作品的專業服務,故即便其進入館舍亦未能接觸到藝文作品所呈現內容,或如身心障礙者順利進入電影院,卻因缺乏無障礙版本之電影播放,仍無從欣賞精彩影片。由於欠缺「欣賞藝文作品」這最後一哩路,致使身心障礙者即便可進入藝文館舍,卻依然無從體會藝文作品的動人能量,從而發揮文化的深刻影響力。故以展覽為例,如何安排展覽動線以便使用輪椅的朋友就近觀賞、安排視障者以觸覺方式體驗展品;以表演為例,如何安排手譯或口譯或字幕協助聽障者;以電影為例,如何精確補助電影業者增加製作聽障及視障的無障礙版本,並於電影輔導金中納入規範等等,皆是身心障礙者欣賞藝文作品的最後一哩路。如何補足這最後一哩,將藝文作品的動人力量傳遞到身心障礙者的內心深處,乃是本項政策的核心。
  3. 編製服務操作指南手冊並啟動專業服務的認證措施:國內藝文機構尚未建立服務身心障礙者的服務標準流程(SOP),因此,應儘速編製服務操作指南,以達到基本的服務要求。其次,應建立服務人員及志工的專業認證制度,區別出具相關服務專業技巧的服務人員,令身心障礙者皆可得到正確的協助。
  4.  推動藝文機構於身心障礙服務領域之國際交流計畫:國內藝文機構推動身心障礙之平權參與尚處起步階段,相當缺乏實務經驗及觀念分享,尤其是如何於展覽規劃、教育活動、體驗參與等協助身心障礙者欣賞藝文作品實質內容的領域幾乎是一片空白,目前僅有國立臺灣博物館及臺灣歷史博物館等少數機關曾辦理視障者以觸覺體驗展覽複製品的方式體驗展覽內容。故應藉由國際交流快速吸取優質推動方式及相關經驗,甚至借他山之石強化國內相關政策及法規擬制。
  5.  建立文化機關欣賞藝文作品示範性案例並推動獎勵機制:如前所述,國內在身心障礙者欣賞藝文作品的領域處於起步階段,且因身心障礙者不同障別具不同需求,因此更需要借重文化機構館員的藝文專業及創意,協助身心障礙者進入藝文作品的核心。因此,文化部應建立示範性案例讓各館舍相互交流,並推動獎勵機制,鼓勵藝文機構提出創意方案,刺激文化機構想像力,並同步傳達文化平權之核心價值。

(四)文化設施應全面建置友善環境

  1. 加速建置理想且實用的藝文機構友善環境:身心障礙者應能無阻礙地參與藝術文化活動,不能止於電影院或劇院售票處之前。如何讓其無阻礙地自在參與藝文活動實有賴友善環境之完整建置。國內藝文機構於96 年身權法通過後,新設立藝文機構皆已依法建置相關設施,而舊有機關則是陸續展開友善環境之建構工項。惟,舊有藝文機構更新或增設無障礙設施對地方而言是一筆龐大的負擔,極仰賴中央政府補助。且由於不少興辦機關觀念或不正確,經常發生新設完成的身心障礙設施並不實用甚至無用的情形,故應建立機制以協助各藝文機構有效率且經濟地建置理想及實用的友善環境。此外,古蹟、歷史建築及紀念性建築之空間條件具歷史的唯一性,如何在維護身心障礙者平等參與及維護此類建築幾不容改變的歷史脈絡亦是應慎重思考的層面。
  2.  將身心障礙相關規範納入「政府採購法」,提高相關採購的比例:政府機關作為動見觀瞻、尤具示範作用,故藝文機構應於招標品項及服務的描述與技術規格裡,預先載明無障礙的要求,以示範之效。由於多數有採購需求的藝文機關對於身心障礙的採購需求並非完全熟悉,因此,文化部應加強宣導工作,藉此提高藝文機關採購無障礙品項及服務的比例。
  3.  建立機制補助私有藝文機構增設無障礙設施:為保障身心障礙人士參與文化生活之權利,除了於公立藝文機構推動友善環境之外,亦應於私人藝文機構推動之,尤其是電影院。經調查研究,看電影是我國身心障礙者的主要藝文活動,故應設立補助或鼓勵機制促使電影院將放映廳內的座椅改更換為容易拆卸的座位,並將座位區中央的階梯改為無障礙坡道,便於使用輪椅者進出並移坐於座椅上(現在輪椅較為小巧輕便,已降低設置輪椅專用座的需求)、或為聽障人士設置助聽感應圈等。
  4. 推動「適合所有人之設計」:應致力推動「適合所有人的藝文設計」計畫,以顧及每個人的能力、知識、需求、喜好等各種不同面向,也因此應先行研擬「適合所有人的藝文設計」此一領域裡的行為指導準則。

(五)加強扶植身心障礙者藝文創作

  1.  應被視為「藝術(家)」的身心障礙藝術(家):我國對「身心障礙藝術家」的看法容易偏向與聯想到教育上的效果與福祉的改善,而不以藝術家視之。執是之故,迄今少有人提出讓此類具才華的藝術家藉由自由創作藝術作品促使自立的想法,各界反倒較為關心藉由藝術創造活動提昇其生活動力與復健效果。因此,縱然身心障礙者具有寶貴的藝術才能,但可理解之人少之又少。故文化部應致力改善各界觀點,令身心障礙藝術家以昂然的腳步走入藝術家行列,就如同多數藝術家藉由創作維持生計一樣,不管有無身心障礙,只要是被認定為有才能的藝術家皆應有讓其有可能實現自立的生活的機會。
  2. 缺乏創作環境:每個人都具有潛在的才能,然經102 年研究調查顯示,身心障礙者投入藝文創作之最大困難在於缺乏養成之創作環境及師資,故應在職權與能力許可範圍內致力於為身心障礙藝術家創造與非身心障礙藝術家相當的條件,幫助他們發揮個人的藝術長才。此外,也要為身心障礙族群創造享用藝術與文化不受歧視的條件。
  3.  缺乏創作發表及交流機會:發表藝術創作是鼓勵藝術家持續創作的關鍵,惟身心障礙藝術家於作品發表時所需的經費較為高昂,尤其是表演作品之臺前幕後設備等,故文化部應協助並補助身心障礙藝術家發表作品,並補助地方文化活動邀請身心障礙藝術家、或於政府機關公共空間辦理巡展等。此外,亦應研議是否成立身心障礙藝術家之專屬場館,讓身心障礙藝術家有個「家」,做為作品展示、發表及創作經驗交流之所在,以相互激勵並觀摩成長。
  4.  缺乏成功案例之宣導:應彙集並發表身心障礙藝術家之成功案例,一則鼓勵身心障礙者有勇氣朝藝文創作之路前進,二則研析成功原因,做為改善藝文創作環境及發表管道之參考。
  5. 國際交流之獎勵及補助:國際交流有助開擴視野並提昇創作能量,惟如前所述,身心障礙者之展演成本較高昂,應積極研議補助國內身心障礙者國際邀約展演。

(六)增加廣電及網路之無障礙資訊管道及數位內容

  1. 藝文機關建立藝文資訊無障礙平臺:對行動不便的身心障礙者而言,相當仰賴現代科技輔助,以取得藝文活動資訊,然囿於人力及經費,業務資訊系統整合尚欠缺完善規範,同時,新的行動科技快速發展(如FBAPPLINE 等)亦未能即時因應,企盼未來能將藝文與科技更緊密結合。
  2. 無障礙節目覆蓋率低:居家欣賞藝文活動是行動不便的身心障礙者最容易接觸藝文活動的管道,故應要求公營廣播電視公司以及鼓勵全國性的民營廣播電視公司,除既有的義務以外,應在技術與資力許可的範圍內,增加無障礙節目的供給。此外,以貸款或補助等方式鼓勵業者首次改以數位方式播放電影(數位化),以提高數位化無障礙節目的覆蓋率。

三、   如前述針對國內身心障礙者文化參與之檢討,文化部將以文化平權、創新作法,推動身心障礙者參與藝文活動及從事藝文創作兩大施政主軸,以翻轉現有以社福觀念為基礎的身心障礙政策結構,打造我國成為優質文化平權大國,提升國家形象與國際影響力。未來施政重點如下:

(一)短期施政重點(一至二年)

  1. 建立並補充跨領域專家學者資料庫:應引導熟悉身心障礙需求的藝文專業者投入此一領域,並建立人才資料庫。擁有充足人才方能引領相關觀念之變革,並促成整體環境有效改變。
  2. 提升文化設施軟、硬體對身心障礙者之服務

(1)     持續調查國內公立文化設施及國定古蹟:應持續調查國內藝文機構及古蹟,以提供各種身心障礙者服務之現況及建議改善面向。

(2)     持續推動營造友善文化設施環境

  a.透過已運作成熟之地方文化館申請評比機制,提高申請館舍之身心障礙設施比率。

  b.經由補助挹注各私立場館改善無障礙環境。

  c. 辦理優良館所示範點定期觀摩,擴散效益。

  d. 研訂「辦理藝文活動時應注意之無障礙環境檢核表」,並將此檢核表函送各文化局,納為未來辦理藝文活動時之必要執行事項。

  e. 補助館舍製作輔助參觀資料及資訊。

(3)提升文化設施工作人員服務態度及職能

  a. 提供「身心障礙者服務操作指南手冊」,以達服務身心障礙者最基本之必要職能,並附查核表,提示服務要點。

  b. 持續辦理「文化場館服務人員及志工身心障礙講習課程」:於北中南東四區辦理,研習如何服務身心障礙者朋友,並使用正確用語。並可對展覽企劃人員加強宣導,針對不同類型的身心障礙族群舉辦特別的展品體驗活動(例如,觸覺導覽),令身心障礙者切實感受到藝文的動人力量,甚至建立示範性案例。

  c. 辦理「文化場館身心障礙設施、服務及藝文企劃國際研討會」,邀請歐美日辦理優良的藝文場館經驗分享,借他山之石快速提昇我國藝文場館之服務水準及相關展演規劃能力。

(4)獎勵及認證措施

  a.研議頒發「最友善(或人人的)文化設施獎」:規劃「最友善(或人人的)文化設施獎選選辦法」,大規模辦理徵選活動,藉由獎項,一則藉以提示館場改善重點,二則尋求優良場館做為示範點,三則尋得各式具創意的作法。獲獎之公立文化場館可彰顯運作績效、私立文化場館則能獲得獎勵金。

  b.研議核發「最友善(或人人的)文化設施標章」:配合前述設施獎核發標章,例如優等獎標章、二等獎標章、創意獎標章等。獲獎之場館可將標章置於官網、所有活動文宣,明確提示其場館屬無障礙環境,令身心障礙者及相關社福團體可放心地前往。

3.扶植身心障礙者藝文創作

(1)辦理身心障礙者藝文團隊扶植計畫。

(2)培訓身心障礙者藝文創作人才。

(3)媒合各藝文各領域專業師資投入身心障礙者教育(可透過補助講師費方式進行)。

(4)研擬擴大「文薈獎─身心障礙者文藝獎」之其它藝文獎項:文薈獎乃國內最具知名度的身心障礙者文藝獎項,惟過去偏重寫作領域,應研擬擴大獎項類別,包括美術、舞蹈、音樂、傳統藝術、工藝等,全面性地推廣身心障礙者藝術。

(5)補助身心障礙者研發文創商品:透過一般性補助,補助身心障礙者投入文創商品研發。

(6)研擬訂定各公立藝文機關辦理活動時邀請身心障礙團體之比率。

4.落實藝文資訊無障礙

(1)建立藝文資訊無障礙平臺。

  a. 督導文化部暨所屬單位完成身心障礙者無障礙網頁建置。

  b.持續補助無障礙出版。

  c.以融合教育為基礎理念,推動及補助相關閱讀活動,令小朋友從小就學習與各式同儕相處,學習尊重每一個人。

  d.提供視、聽、語等功能障礙國民無障礙閱讀、觀看、轉接或傳送等輔導、輔助措施,包括增加字幕、手語、畫面解釋等。

  e. 要求補助製作電視產業之高畫質電視節目應具正體中文字幕。

  f.  推動建立廣電節目保護服務的觀念。

(2)推動無障礙電影

  a.  持續調查全臺電影院之無障礙設施設置情形。

  b.補助電影院改善為友善環境,提高無障礙設施之覆蓋率。

  c.要求取得電影輔導金之製片公司一定要提供一份無障礙電影版本。

(二)中長期施政重點(三至五年)

持續諮詢以建立評估標準,並逐年檢視修訂。

1.視覺、表演及古蹟

(1)辦理「最友善(或人人的)文化設施獎」及核發標章。

(2)落實公私立文化設施及國定古蹟之友善環境建置,並建立追蹤管考機制。獎勵或補助私人館舍建置友善環境,並定期追蹤普及率。

2.廣播電視

(1)增加無障礙節目的供給及覆蓋率,並定期查核實際的改善狀況。

(2)補助全額或部分費用於幫助身心障礙者視聽需求之手語使用、語音描述、詳盡字幕或隱藏字幕、解釋畫面等電視或傳播節目。

3.電影

(1)修正電影輔導金辦法,要求獲得補助的片商需製作一版搭配語音描述或詳盡字幕的電影。

(2)補助電影院的無障礙改建,並定期追蹤普及率。

4.其它:在政府採購法中納入「採購無障礙性」之確保(即採購標的描述與技術規格裡,得預先載明無障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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