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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於民國77年增訂第十章,首次於建築技術規則中增訂身心障礙者使用設施的相關規範,經過了這麼多年,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章有了哪些變化呢?讓我們一起來看看。


 


一、中華民國七十七年十二月十二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650756號令


(一)增訂: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增訂第十章公共建築物殘障者使用設施,第一百六十七條至第一百七十七條


(二)內容重點:


1.      首次於建築技術規則中增訂身心障礙者使用設施。


2.      對於身心障礙者仍採用「殘障者」稱呼。


3.      規則與規範並立。


4.      169條:針對引導設施及引導行進設施標出導盲磚圖示,造成導盲磚之全面濫貼。


5.      170條:公共建築物適用範圍共有14類30種,應設置之設施種類共有11種。


 


二、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廿七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8582077號令


(一)修正條文:章名改稱「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修正第一百六十七條至第一百七十七條;增訂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


(二)內容重點:


1.      修改條文中「殘障者」稱呼,改稱「行動不便者」。


2.      規則與規範並立。


3.      170條:公共建築物適用範圍共有16類30種(將學校獨立列舉,並增列集合住宅),應設置之設施種類共有11種。


4.      增訂第177條之1: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本章修正發布施行前取得建造執照之建築物,其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之改善辦法,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三、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0940081046號令


(一)修正條文:修正發布第一百七十條條文,自九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


(二)內容重點:


1.      規則與規範並立。


2.      刪除第169條導盲磚圖示,僅針對引導設施做文字定義(引導設施:指為引導行動不便者進出建築物設置之延續性設施,以引導其行進方向或協助其界定通路位置或注意前行路況。


3.      170條:公共建築物適用範圍共有16類34種(增列活動中心、寺院、宮廟、教會),應設置之設施種類共有11種。


 


四、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三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0970801030號令


(一)修正條文:修正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百七十條條文;刪除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百七十一條至一百七十七條之一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施行)


(二)內容重點:


1.      規則與規範分立:僅保留第169條及第170條內容,另增訂「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詳列設計說明及圖示。


2.      170條:擴大公共建築物之適用範圍及修正供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種類。共分為公共集會、商業、休閒文教、宗教殯葬、衛生福利更生、辦公服務、住宿類等7大類,應設置之設施種類共有11種,增列「補習班」、「課後托育中心」、「量販店」、「便利商店」等用途建築物。


3.      有關授權訂定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改善辦法之規定與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發生競合,因此刪除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規定。


 


五、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八日台內營字第980808321號


(一)修正條文:修正第一百七十條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二)內容重點:列加油(氣)站及一般觀光旅館為公共建築物之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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