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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較於台北縣汐止市綜合運動場之前拒絕輪椅使用者進入的事件,台北市政府正規劃開放其高級中等以下的學校,供身心障礙者從事藝文休閒活動,除落實各校園的無障礙環境外,也讓身心障礙者或團體優先使用,且提供場地租借費用的優惠措施。
身心障礙者的社會參與從開放場地開始做起,或許十分微小,但也算是一個起點,期待各縣市政府也能開始重視身心障礙者社會參與的議題,具體落實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2條之內容!!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2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辦理下列服務,以協助身心障礙者參與社會:
一、休閒及文化活動。
二、體育活動。
三、公共資訊無障礙。
四、公平之政治參與。
五、法律諮詢及協助。
六、無障礙環境。
七、輔助科技設備及服務。
八、社會宣導及社會教育。
九、其他有關身心障礙者社會參與之服務。
※台北市校園場地之訊息
辦法中備註第1點至第3點:
(1) 學校依規費法提供場地,辦理校際教育宣導、協助事項、災害處理、緊急救助業務、提供身心障礙團體使用及其他法律規定等事項,得免收、減收或停收相關費用。
(2) 學校依規定提供身心障礙團體使用時,每週應提供十分之一以上時段,優先供身心障礙團體使用,相關費用應減收二分之一以上。
(3) 身心障礙團體依前項規定申請使用場地時,如實際使用者非身心障礙人士,學校得廢止原許可處分,已使用者並應補繳減收之費用。
2. 台北市政府社會局於11月16日行文各團體的公文內容
3. 台北市政府教育局新聞稿【主題:99年北市區區有學校提供無障礙空間及設施供身心障礙者從事藝文休閒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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