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行動不便者搭乘大眾運輸交通服務公聽會


主辦單位:陳節如委員辦公室、中華民國殘障聯盟、台北市行無礙資源推廣協會


時間:99119日(週二)下午1400-1700


地點:立法院群賢樓101會議室




    新聞稿


從民國七十九年第一次明文提到交通工具納入「殘障福利法」以來,至今已經滿20年,雖然陸續興建完成的捷運、高鐵,已多能符合行動不便者的使用,但是包括台鐵、航通、海運、其他公共汽車運輸等仍然是障礙重重,嚴重影響行動不便者的搭乘權益。今天陳節如委員邀集身心障礙團體發出怒吼,要求政府盡速落實公共交通工具無障礙的法律規定。


一、有法律規定沒執行意願的無障礙交通建設


據陳節如辦公室指出,雖然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身權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大眾運輸工具應依前項研商結果,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無障礙設施及設備。」且第九十九條亦訂有罰責,「各該管主管機關應責令業者於一定期限內提具改善計畫,報請該管交通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逾期不提出計畫或未依計畫辦理改善者,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俾得按次連續處罰。」不過各級交通主管機關,迄今從未要求業者限期改善,並開出第一張罰單。


我們不要從民國七十九年追究,但民國九十六年新通過的「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距今已三年半,交通主管機關於 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七日 才依據「身權法」第五十三條授權訂定「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設置辦法但是,完全沒有訂定明確的實施期間,兩年半來,有沒有交通業者因為沒依照辦法第三條規定:『於大眾運輸業者所服務之路線、航線或區域內規劃適當路線、航線、班次、客車(機、船)(),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而被各級交通主管機關限期改善?有沒有相關罰鍰?令人無法接受的各級交通主管機關以零改善、零處罰交出零分的成績單!


無障礙交通仍未落實,也看不到願景,這是交通部非常嚴重的失職。


例如台北市交九轉運站和市府轉運站蓋的那麼豪華,同時也都依照「建築法」規定讓建築物無障礙化。但是,行動不便者完全沒有一部長途公共運輸巴士可以上的去,難道這些公共場所轉運站僅是蓋給行動不便者去逛街,看巴士來來去去的嗎?


一年搭乘高鐵的身心障礙人數高達一百萬人次。但是,高鐵的接駁公車,沒有一部輪椅上的去,許多縣市的復康巴士又規定只有就醫時可以申請,難道要行動不便的朋友從台北搭高鐵去台南高鐵站吃個摩斯漢堡再回來嗎?


依「身權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各級交通主管機關應依實際需求,邀集相關身心障礙者團體代表、當地運輸營運者及該管社政主管機關共同研商」,但是,交通主管機關卻沒有依照行政程序公開徵詢身心障礙者、團體集相關專家學者,更從未辦理聽證。未能廣納各方意見就會訂出許多有障礙的規定。


二、無障礙交通應該是權益而非福利


檢視我國現有的大眾運輸工具中,除了北、高兩市有捷運系統之外,無障礙公車少之又少,即使目前數量最多的台北市,無障礙公車的比例尚不到2成;現況中身心障礙者的交通主要依賴彈性路線的「復康巴士」,而復康巴士歸屬於地方政府社會福利的一環,且地方政府以預算有限為藉口,復康巴士的主要經費來自申請公益彩券盈餘補助或者向企業勸募所得,也就是說主管機關根本沒有身心障礙者的交通政策更何來預算。


交通部甚至將無障礙交通的需求社會福利化,將客運公車的無障礙簡化為「大型復康巴士」,而不是從車體改善、升降設備以及月台銜接等整體的思考固定路線的無障礙大眾運輸系統。


現況中,復康巴士幾乎成了身心障礙者(特別是行動不便者)唯一的交通工具,即使如此,截至九十九年八月底為止,復康巴士平均供給率也只有千分之3.1,也就是每一千個身心障礙者只有3.1個人可以使用到這樣福利。且全國有十八個縣市低於平均供給率。


復康巴士在個別接駁的服務上有其存在的必要,但是,班班預約、車輛有限、每班車每次做多也只能服務1-2位身心障礙者、甚至利用障礙程度訂製遊戲規則,造成身心障礙者排擠身心障礙者的不公平現象,更使身心障礙者的交通使用權限縮在戶籍地,嚴重限制了社會參與的機會,更剝奪了身心障礙者出門的自由與行動的權利!


固定路線汽車客運、航空器、船舶、通勤及長途列車等應提供行動不便者搭乘,是非常重要的公共政策,同時依身權法規定也應該由交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負責推動。而不是事事都只丟給主管機關內政部社會司。


由於交通主管機關怠忽職守,造成行動不便者處處難行,與會者均表示將到監察院陳情,請監察委員調查交通主管機關是否失職。


 


    公聽會結論


1.        交通主管機關應要求區域及長途固定路線公共汽車業者,於車輛逐年汰舊換新時,以低底盤公車或加裝升降設備公共汽車為採購標準,並於五年內完成。


2.        交通部及運輸研究所應於一年內完成公共汽車升降設備(或低底盤)、語音系統、車體改善及月台銜接等設施設備改善的設計規範或準則,已提供交通業者購買公共汽車車輛及各級政府興建或改建場站時參考。


3.        各類型大眾公共交通運輸工具主管機關,應於九十九年年底前應邀請業者及相關身心障礙團體、專家學者等,至少召開第一次該類交通工具及場站無障礙設施、設備及運輸服務研商會議。


4.        各類型大眾公共交通運輸工具主管機關,應於三個月內邀請業者及相關身心障礙團體、專家學者等,就服務行動不便者內容制定標準化服務流程,並要求交通業者開辦相關員工職前及在職訓練。並列為考核指標,以落實該項標準化服務流程。


5.        建請交通部研議遊覽車改裝無障礙設備補助辦法。


6.        請內政部三個月內邀請交通主管機關、各縣市政府、身障團體、專家學者、業者及使用者通盤檢討復康巴士招標期限、服務內容及服務對象等問題。


7.        各類型交通場站之興建或修繕規劃期間,均應舉辦無障礙設施公聽會,並須邀請各障別代表參加。


8.        請航政司於半年內完成船舶無障礙設計規範。


9.        請各單位提供今天公聽會書面說明資料電子檔給本辦公室,其他承諾補提供資料單位應於三天內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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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報導


991109中央社【助不便者 立委籲交通無障礙


991109自立晚報【「殘障法」20 聽聽身障者怎麼說


991109台灣英文新聞【落實無障礙 立委公聽會罵聲隆隆


991109民視【身障者之怒 交通運輸障礙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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