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果報告下載路徑:
營建署首頁/政府資訊公開/主動公開資訊/施政計畫業務計畫及研究報告/委託辦理成果
【成果報告下載網址】
99 年度無障礙生活環境業務督導成果分析
※都會型縣市:平均92.14分
臺北市(99.63分)特優
桃園縣(98.80分)特優
臺中市(97.71分)特優
臺北縣(93.12分)優等
高雄市(92.93分)優等
基隆市(92.37分)優等
嘉義市(91.83分)優等
臺南市(83.27分)甲等
新竹市(81.00分)甲等
※城鎮型縣市:平均86.61分
彰化縣(97.51分)特優
高雄縣(95.51分)特優
宜蘭縣(94.15分)優等
屏東縣(94.07分)優等
臺中縣(89.23分)甲等
雲林縣(86.47分)甲等
新竹縣(84.17分)甲等
嘉義縣(83.13分)甲等
臺南縣(81.13分)甲等
苗栗縣(80.23分)甲等
南投縣(67.17分)丙等
※偏遠及離島型縣市:平均91.82分
金門縣(97.71分)特優
花蓮縣(97.44分)特優
澎湖縣(91.66分)優等
臺東縣(91.59分)優等
連江縣(80.70分)甲等
※結論與建議
一、督導成果結論
(一)99年度無障礙生活環境業務督導成果就整體而言,不論是都會型縣市、城鎮型縣市、偏遠及離島型縣市依成效等級、平均分數及標準差等方式分析結果顯示,自93-99 年為止,各受督導單位均逐年明顯進步中。
(二)就業務督導評分部份而言:
1. 各縣市政府因「分類、分期、分區改善執行計畫及期限之擬定」未配合其他局處每年爭取補助改善經費之變更而調整改善計畫,造成年度改善完成之案件數及建築物類別,均與改善諮詢審查小組審核通過之「分類、分期、分區改善執行計畫」無法謀合,造成資料查核之困擾。
2. 各縣市政府對於轄內旅遊路線之建置與清查,目前均停留在各局處單獨作業之階段,未能整合各主辦單位橫向之連結,無法發揮在地特色及提升無障礙旅遊環境之推動效率。
(三)就實地現場抽查評分部份而言: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170條己97 年7月1日發布實施,於實施日起申請得建築執照之列管建築物,己有完成並領得使用執照案件,惟於各場次督導結果,適用「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之建築物,其不符規定項目比例仍然偏高。
二、業務推動相關作業建議
(一)「分類、分期、分區改善執行計畫及期限之擬定」自99 年度起,無障礙督導評分項目,針對「85 年11 月27 日前既有公共建築物之改善情形」變更其評分方式,改以每年度改善完成件數計分,故對於「分類、分期、分區改善執行計畫及期限之擬定」,建議管理模式如下:
1. 整合各局處年度補助改善經費:應整合各局處當年度編列或爭取之補助改善經費,統計當年度可改善完成之案件數,尤其是政府機關、國中、小學、里民活動中心等,各縣市因編列預算不同,爭取之補助改善經費不同,無法一次全部改善完成,故「分類、分期、分區改善執行計畫及期限之擬定」應視當年度之各項因素考量而重新調整。
2. 設定當年度加強改善類別:針對「85 年11 月27 日前既有公共建築物之改善情形」其評分標準設定每年度應改善完成案件數,扣除各局處當年度可改善完成之案件數,檢討業務主管機關當年度應加強改善之建築物使用類別及案件數後,重新擬定「分類、分期、分區改善執行計畫及期限之擬定」,提送改善諮詢審查小組審核通過後,公布於無障礙專屬網頁,供民眾查詢。
「分類、分期、分區改善執行計畫及期限之擬定」建議範例如下:
都會型甲組:當年度改善完成件數120 件以上當年度各局處編列或爭取之補助改善經費形如下:
(1) 教育局自編預算500 萬,補助改善經費500 萬,預計當年度改善完成12 所國中、國小。
(2) 社會局補助改善經費500 萬,預計當年度改善完成8 所身心障礙者教養機構。
(3) 民政局補助改善經費300 萬,預計當年度改善完成5 所戶政事務所。
(4) 警察局補助改善經費12000 萬,預計當年度改善完成15 所警察局分局及派出所。
(5) 衛生局補助改善經費12000 萬,預計當年度改善完成15 所長期照護機構。
(6) 消防局補助改善經費900 萬,預計當年度改善完成10 所消防分局。
整理上述各局處之相關資料,共計可完成65 件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改善,無障礙業務主管機關當年度計畫改善目標為含營業廳之下列場所:金融機構、證券交易場所、金融保險機構、合作社、銀行、郵政、電信、自來水及電力等公用事業機構之營業場所及郵政、電信、自來水及電力等公用事業機構之辦公室共計60 件。
故當年度擬定之「分類、分期、分區改善執行計畫及期限」計畫並提報改善諮詢審查委員會通過後公告。
「分類、分期、分區改善執行計畫及期限」如下:
(略,詳請參閱成果報告)
(二)旅遊路線之建立
一個好的旅遊地點,除須具有交通便利性外,也要能夠滿足遊客在吃、喝、玩、樂等方面的需求。因此各地方政府在發展觀光旅遊的同時,也應該關懷老人、孕婦、身障者及暫時性行動不便者的需求,以貼近民意的服務方式建立「無障礙旅遊路線」的觀念。因此「無障礙旅遊路線」應包括以下基本的條件:
1. 從大眾運輸站到觀光景點的交通接駁。
2. 觀光路線上之無障礙廁所。
3. 觀光路線上之友善餐廳。
4. 觀光路線上之友善飯店。
「無障礙觀光旅遊路線」網頁建構建議範例如下:
(略,詳請參閱成果報告)
(三)「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己於97年7月1日發布實施,但因改善諮詢審查委員、縣市政府各局處相關業務人員、無障礙業務主管機關人員、建築相關從業人員,對於「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仍未能熟悉運用,而造成建築物不符規定之項目比例偏高,建議縣市政府應加強對於「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的宣導及講習。
留言列表